基本信息
1、辦理部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2、辦理方式:窗口辦理,快遞辦理
3、辦理地點: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28號大成廣場3門1層
4、藥監咨詢:010-88331577 CIO咨詢:400-003-0818
受理條件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辦理流程
流程文字說明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5個工作日
1、受理;
2、取得制劑批準文號醫療機構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審查;
3、申請使用單位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審核;
4、國家藥監局審批,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5、送達。
申請材料
1、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申請表。
2、制劑調出和調入雙方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調出方《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復印件。經批準委托配制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應當提供制劑配制單位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3、擬調出制劑的《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復印件。
4、調劑雙方簽署的合同。
5、擬調出制劑的理由、期限、數量和范圍。
6、擬調出制劑的質量標準、說明書和標簽。
7、調出方出具的擬調出制劑樣品的自檢報告
8、調劑雙方分屬不同省份的,由調入方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上報,同時須附調出方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意見。
結果樣本
常見問題
問題1:醫療機構申請跨省調劑的,應當如何提出申請?
答: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醫療機構制劑的調劑使用以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特殊制劑的調劑使用,應當由取得制劑批準文號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說明使用理由、期限、數量和范圍,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由使用單位將審查意見和相關資料一并報送使用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本辦事指南摘自藥監局官網,如有變動,以官方發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