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市局在全省率先出臺了《關于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下藥品全生命周期監管的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MAH制度下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律責任。二是明確了整個藥品生命周期各環節的監管要求,包括MAH委托生產管理、委托銷售管理、臨床ADR監測管理、藥害救濟等各個環節。三是對進一步完善異地監管協調機制提出了要求。通知的出臺,將有助于對進一步推進和規范無錫MAH試點工作,對促進無錫市醫藥產業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MAH制度)是一種將藥品上市許可與生產許可分離管理的制度模式,可以使藥品研發機構、自然人等不具備相應生產資質的主體,通過申請持有相應的藥品品種,并以合作或委托生產的方式實現藥品的最終上市。實施MAH制度,可以有力促進醫藥研發與創新,并減少醫藥生產落后無效產能。 (無錫市局)
編號:CNGZ20170005 企業名稱 恒拓集團南寧仁盛制藥有限公司企業法定 代表人蘇軍峰藥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桂20160202社會信用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91450100595102252E企業負責人 黃玉新質量負責人 鐘恒生產負責人 賴金德質量受權人 鐘恒生產地址 廣西-東盟經濟技術開發區長崗大道69號檢查日期 2017年7月4-7月6日檢查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核查中心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審評查驗中心事由2017年國家藥品檢查計劃檢查發現問題 一、品種現行生產工藝與注冊工藝不一致。 現行復方桔梗麻黃堿糖漿(Ⅱ)生產工藝去除2015年5月再注冊時申報工藝中“高壓滅菌1小時”的工序,并將加入桔梗流浸膏工序的順序變更至煮沸30分鐘和過濾之后。 二、高效液相色譜儀(HPLC)、傅里葉變換紅外光譜儀所用計算機及工作站未合理設置登錄權限,部分儀器未開啟審計追蹤功能并修改日志記錄。 編號DJS001的HPLC未開啟審計追蹤功能,且存在多次修改時間的日志記錄,編號DJS046的HPLC工作站審計追蹤報告顯示,其工作時間先后順序為2017年6月21日、2017年3月3日、2017年3月24日、2017年1月14日、2017年6月17日。 三、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抽檢的復方桔梗麻黃堿糖漿(Ⅱ)不符合規定的原因未進行系統性調查。 企業未能結合原料穩定性數據、品種工藝、原料、檢驗數據和產品穩定性考察數據等進行深入的調查分析,而是簡單定性為供應商提供的原料穩定性存在質量問題。 四、該品種部分原料供應商實際生產與2015年5月再注冊申報資料中供應商不一致。 再注冊申報資料中鹽酸麻黃堿、氯化銨和桔梗的供應商分別為浙江普洛康裕制藥有限公司、自貢鴻鶴制藥有限公司和安徽太和縣神龍藥業有限公司,企業實際生產所用的供應商分別是赤峰艾克制藥有限科技公司、廣州康橋漢普藥業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南國藥都中藥有限公司。處理措施 恒拓集團南寧仁盛制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不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要求,總局責成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收回該企藥品GMP證書,并督促該企業全面調查評估所有出廠產品,必要時采取召回產品等風險控制措施。發布日期2017年8月30日(轉自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相關推薦CIO提供以下相關文庫下載、合規服務以及線上培訓課程學習
編號:CNGZ20170006企業名稱 湖北中佳合成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 余中華藥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鄂20160143社會信用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91429006582497714A企業負責人 余中華質量負責人 陳敏生產負責人 黃燕質量受權人 陳敏生產地址 湖北省天門市岳口工業園10號路3號檢查日期 2017年7月21-7月23日檢查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核查中心 天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事由2017年國家藥品檢查計劃檢查發現問題 一、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 (一)公司質量管理人員不足。全公司僅有QA1人,QC4人,具有藥學相關學歷的人員只有6人。 (二)棓丙酯(批號:C002-161001M至C002-170602M)連續8批批生產記錄中,崗位配料表QA檢查項、車間負責人、清場合格證檢查人等記錄均為同一人簽名。 (三)自上次藥品GMP認證后,未填寫偏差、OOS結果、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等記錄。 (四)未對廠房設施進行變更控制。如新建陰涼成品庫、將原陰涼成品庫改為試劑庫、將原常溫成品庫改為粗品庫、在液體庫中存放固體物料和建筑材料等均未進行變更控制。 (五)棓丙酯原料藥自2015年2月以來共生產了11批,至今未進行產品質量回顧分析。 二、物料質量控制不足 (一)參與反應的主要物料正丙醇未按注冊申報資料的質量標準進行全項目檢驗,缺少折光率和水分項目的檢驗。 (二)將棓丙酯生產酯化反應過程中產生的餾出液視為正丙醇回收投入下批使用,未建立回收正丙醇質量標準,且在棓丙酯批生產記錄中無回收正丙醇的數量、編號等信息。 (三)室外倉庫存放的正丙醇(批號:Y021-160901)庫存數量與臺賬數量不一致。 (四)固體原料庫中硫氰酸銨(批號:170601)的個別包裝袋有破損,部分外包裝表面有可見污漬,未按要求進行驗收清潔處理,未對破損情況進行調查及記錄。 (五)未對正丙醇、對甲苯硫磺、沒食子酸的供應商進行審計,供應商資質檔案缺少。 三、數據可靠性問題 (一)中心化驗室中高效液相色譜儀(型號:島津SPD-10A、編號:QC-002)的計算機日志顯示該公司存在修改系統時間的行為。 (二)空白批記錄未受控發放。 (三)高效液相色譜儀(編號:QC042)及FTIR650傅里葉變換紅外光譜儀(編號:QC006)未對人員權限進行分級,計算機系統時間可修改;高效液相色譜儀(編號:DC002)僅設置開機密碼,且為三人公用。處理措施 湖北中佳合成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嚴重違背了《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相關規定,責成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收回該企業《藥品GMP證書》,對相關藥品進行風險管控,并立案調查。發布日期2017年8月30日(轉自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相關推薦CIO提供以下相關文庫下載、合規服務以及線上培訓課程學習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制度試點。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各試點省(市)陸續出臺實施方案,積極開展工作并取得階段性成效,但總體工作進度與實際要求還有差距。為加快推進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進一步探索持有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委托生產中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生產銷售全鏈條的責任體系、跨區域藥品監管機構監管銜接、職責劃分以及責任落地等事宜,現就試點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持有人法律責任。持有人負責藥品生產銷售全鏈條和藥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對藥品臨床前研究、臨床試驗、生產制造、經銷配送、不良反應監測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研發機構及科研人員可以作為持有人。不持有藥品批準文號但有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加工企業可以受托生產加工藥品。受持有人委托進行研發、臨床試驗、生產制造、銷售配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協議約定的責任。持有人負責產品的上市放行,對上市銷售的藥品質量負全部責任,受托生產企業負責按協議約定的工藝和質量標準生產,負責產品的生產放行,對持有人負相應質量責任。委托方與受托方應簽訂具體委托協議,明確雙方委托生產中技術要求、質量保證、責任劃分等權利義務。 二、整合技術資源,促進專業化規模化生產。藥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可以將各控股子公司的藥品批準文號集中到集團公司持有,成為持有人。集團公司按各控股子公司生產加工能力將產品進行調配整合,使各子公司成為有特點、有優勢、有規模的生產基地,集團公司對各子公司實行統一的質量管理體系,集團公司對所有上市的產品質量負全部責任。集中到集團公司持有的藥品批準文號,由轉入方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批準,產品轉出方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給予支持。 藥品生產加工場地異地搬遷或者車間異地搬遷的,可以將藥品批準文號留在原企業持有,生產管理、技術標準、產品質量與原生產企業一致,由新建的生產加工企業或者生產車間生產。整體搬遷或者被兼并后整體搬遷,原企業成為持有人,由持有人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受理、技術審評、現場檢查、樣品檢驗等申請,并由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批后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備案(生物制品須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開展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批)。試點品種的注冊生產現場檢查與《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合并開展。 藥品研發機構所屬的生產企業可以將藥品批準文號轉移至藥品研發機構持有,藥品研發機構作為持有人進行委托生產。 在申報上述調整事項時,企業應按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如實報送藥品處方、生產工藝、原輔料包材和質量標準等全套產品檔案的登記工作。 三、允許持有人多點委托生產。持有人需建立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在保證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前提下,允許持有人申請委托多個企業生產加工。持有人在獲批首家生產后,可以再委托其他生產企業生產加工。委托加工的藥品,必須處方、工藝、質量一致,由持有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對于批準多點生產的試點品種,在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中核發1個藥品批準文號,分別列明相關受托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在藥品標簽、說明書中注明具體生產企業名稱和生產地址等信息。藥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藥品GMP相關規定,并接受監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四、允許持有人自行或委托銷售藥品。藥品研發機構、科研人員作為持有人的,可以自行銷售藥品,但應具備藥品管理法規定的藥品經營的能力和條件。也可以委托代其生產的藥品生產企業或者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委托銷售藥品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并落實藥品追溯和質量管理責任。持有人要掌握藥品流通過程中的質量信息、不良反應,在發生質量問題時召回藥品,及時控制。所有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GSP)的有關要求,完善流通環節的質量管理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五、加快試點企業有關申報注冊品種的審評審批。對于本通知要求的各省遴選的擬開展委托生產的試點品種上市申請,符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解決藥品注冊申請積壓實行優先審評審批的意見》(食藥監藥化管〔2016〕19號)的,申請人可以提出申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納入優先審評審批的,其研制現場核查、臨床試驗數據核查、生產現場檢查、樣品檢驗以及藥品GMP認證等一并予以優先辦理。 在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中,藥品批準文號持有人在報送通過一致性評價申請時,可以一并申請成為持有人。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批準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同時明確持有人。 六、持有人應開展藥物警戒和年度報告。持有人應建立藥物警戒體系。持有人應當按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持續考察上市后藥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對已識別風險的藥品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直接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臨床中的不良反應和處置措施。持有人可與相關第三方開展合作,委托其開展試點品種的藥物警戒,但不免除持有人應當履行的義務與責任。 持有人每年度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報告藥品生產、銷售、處方、工藝、藥物警戒、質量控制措施等情況。 七、試點區域內藥品生產企業可參照試點內容管理。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生產企業,可申請參加持有人委托生產的試點,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意后參照持有人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開展的藥品委托生產的試行效果可納入上市許可持有人工作總結。 八、完善兩地藥品監管責任。跨區域委托生產的兩地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做好監管銜接。上市許可持有人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對受托生產的行為、持有人對上市后產品的管理等進行監管。受托生產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對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進行監管,在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或嚴重不良反應時,兩地監管機構協調一致,合力查處。 九、積極探索試點模式。各試點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國辦發〔2016〕41號)以及本通知要求的基礎上,結合本地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研發機構、科研人員實際情況,積極探索符合本省(市)實際的試點模式。各試點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遴選若干個申報主體作為各自試點對象,探索新藥、一致性評價、整體搬遷、委托生產(不包括持有人自行生產)等多種模式的試點工作,并在2017年8月30日以前將試點對象遴選情況報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十、及時總結試點經驗。試點的目標是建立完善的持有人與受托人的委托生產權利義務和保證質量的責任體系,建立完善跨區域監管的監督檢查責任體系和質量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各試點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此要求抓緊開展試點工作,2017年12月份報送試點工作中期總結。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試點工作進度,對于試點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及時推廣,對開展工作不力的,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視情況予以通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7年8月15日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制度試點。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各試點省(市)陸續出臺實施方案,積極開展工作并取得階段性成效,但總體工作進度與實際要求還有差距。為加快推進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進一步探索持有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委托生產中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生產銷售全鏈條的責任體系、跨區域藥品監管機構監管銜接、職責劃分以及責任落地等事宜,現就試點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持有人法律責任。持有人負責藥品生產銷售全鏈條和藥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對藥品臨床前研究、臨床試驗、生產制造、經銷配送、不良反應監測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研發機構及科研人員可以作為持有人。不持有藥品批準文號但有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加工企業可以受托生產加工藥品。受持有人委托進行研發、臨床試驗、生產制造、銷售配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協議約定的責任。持有人負責產品的上市放行,對上市銷售的藥品質量負全部責任,受托生產企業負責按協議約定的工藝和質量標準生產,負責產品的生產放行,對持有人負相應質量責任。委托方與受托方應簽訂具體委托協議,明確雙方委托生產中技術要求、質量保證、責任劃分等權利義務。 二、整合技術資源,促進專業化規模化生產。藥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可以將各控股子公司的藥品批準文號集中到集團公司持有,成為持有人。集團公司按各控股子公司生產加工能力將產品進行調配整合,使各子公司成為有特點、有優勢、有規模的生產基地,集團公司對各子公司實行統一的質量管理體系,集團公司對所有上市的產品質量負全部責任。集中到集團公司持有的藥品批準文號,由轉入方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批準,產品轉出方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給予支持。 藥品生產加工場地異地搬遷或者車間異地搬遷的,可以將藥品批準文號留在原企業持有,生產管理、技術標準、產品質量與原生產企業一致,由新建的生產加工企業或者生產車間生產。整體搬遷或者被兼并后整體搬遷,原企業成為持有人,由持有人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受理、技術審評、現場檢查、樣品檢驗等申請,并由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批后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備案(生物制品須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開展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批)。試點品種的注冊生產現場檢查與《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合并開展。 藥品研發機構所屬的生產企業可以將藥品批準文號轉移至藥品研發機構持有,藥品研發機構作為持有人進行委托生產。 在申報上述調整事項時,企業應按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如實報送藥品處方、生產工藝、原輔料包材和質量標準等全套產品檔案的登記工作。 三、允許持有人多點委托生產。持有人需建立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在保證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前提下,允許持有人申請委托多個企業生產加工。持有人在獲批首家生產后,可以再委托其他生產企業生產加工。委托加工的藥品,必須處方、工藝、質量一致,由持有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對于批準多點生產的試點品種,在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中核發1個藥品批準文號,分別列明相關受托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在藥品標簽、說明書中注明具體生產企業名稱和生產地址等信息。藥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藥品GMP相關規定,并接受監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四、允許持有人自行或委托銷售藥品。藥品研發機構、科研人員作為持有人的,可以自行銷售藥品,但應具備藥品管理法規定的藥品經營的能力和條件。也可以委托代其生產的藥品生產企業或者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委托銷售藥品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并落實藥品追溯和質量管理責任。持有人要掌握藥品流通過程中的質量信息、不良反應,在發生質量問題時召回藥品,及時控制。所有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GSP)的有關要求,完善流通環節的質量管理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五、加快試點企業有關申報注冊品種的審評審批。對于本通知要求的各省遴選的擬開展委托生產的試點品種上市申請,符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解決藥品注冊申請積壓實行優先審評審批的意見》(食藥監藥化管〔2016〕19號)的,申請人可以提出申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納入優先審評審批的,其研制現場核查、臨床試驗數據核查、生產現場檢查、樣品檢驗以及藥品GMP認證等一并予以優先辦理。 在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中,藥品批準文號持有人在報送通過一致性評價申請時,可以一并申請成為持有人。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批準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同時明確持有人。 六、持有人應開展藥物警戒和年度報告。持有人應建立藥物警戒體系。持有人應當按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持續考察上市后藥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對已識別風險的藥品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直接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臨床中的不良反應和處置措施。持有人可與相關第三方開展合作,委托其開展試點品種的藥物警戒,但不免除持有人應當履行的義務與責任。 持有人每年度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報告藥品生產、銷售、處方、工藝、藥物警戒、質量控制措施等情況。 七、試點區域內藥品生產企業可參照試點內容管理。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生產企業,可申請參加持有人委托生產的試點,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意后參照持有人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開展的藥品委托生產的試行效果可納入上市許可持有人工作總結。 八、完善兩地藥品監管責任。跨區域委托生產的兩地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做好監管銜接。上市許可持有人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對受托生產的行為、持有人對上市后產品的管理等進行監管。受托生產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對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進行監管,在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或嚴重不良反應時,兩地監管機構協調一致,合力查處。 九、積極探索試點模式。各試點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國辦發〔2016〕41號)以及本通知要求的基礎上,結合本地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研發機構、科研人員實際情況,積極探索符合本省(市)實際的試點模式。各試點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遴選若干個申報主體作為各自試點對象,探索新藥、一致性評價、整體搬遷、委托生產(不包括持有人自行生產)等多種模式的試點工作,并在2017年8月30日以前將試點對象遴選情況報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十、及時總結試點經驗。試點的目標是建立完善的持有人與受托人的委托生產權利義務和保證質量的責任體系,建立完善跨區域監管的監督檢查責任體系和質量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各試點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此要求抓緊開展試點工作,2017年12月份報送試點工作中期總結。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試點工作進度,對于試點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及時推廣,對開展工作不力的,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視情況予以通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7年8月15日
為規范藥品零售環節經營行為,凈化藥品市場秩序,保障公眾用藥質量安全,近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對遼寧省、湖南省、貴州省的零售藥店進行飛行檢查,發現10家零售藥店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具體情形通告如下: 一、對貴州省龍里縣鑫福堂大藥房檢查發現,其核準經營場所內存放有未標示批準文號、生產單位、生產批號、規格的“血塞通”(裸包裝膠囊)、“卵巢素”(裸包裝膠囊)等3種產品,中藥飲片柜內存放100余種中藥飲片(均為塑料袋包裝)未標示生產企業、生產地址、生產批號,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該藥房存放有80余種過期藥品,涉嫌銷售劣藥;該藥房多次違規從其他零售藥店購進藥品。 二、對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平益大藥房檢查發現,該藥店不能提供所經營藥品的購進發票及供貨方資質,其中部分批號的阿卡波糖片涉嫌從非法渠道購進;超許可范圍經營生物制品枯草桿菌二聯活菌腸溶膠囊;涉嫌違規經營米非司酮片。 三、對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聚福廳藥房檢查發現,該藥店經營的五味子、豬苓等中藥飲片(中藥材),無標簽標識,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營業場所合格區內存放有氯雷他定片、阿奇霉素分散片等30余種過期藥品,涉嫌銷售劣藥;超許可范圍經營生物制品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島素注射液。 四、對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天和府藥房檢查發現,該藥店經營的部分藥品無購進發票、未索取供貨商資質,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營業場所柜臺內有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二甲雙胍格列本脲膠囊等過期藥品,涉嫌銷售劣藥;涉嫌違規經營米非司酮片。 五、對湖南省瀏陽市洞陽飛宇大藥房現場檢查發現,該藥店不能提供所經營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復方氨酚烷胺片、龜甲膠等藥品的購進發票、隨貨同行單,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計算機系統中藥品進、銷、存數量及供應商信息與實際不符;部分藥品未按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儲存。 六、對湖南省瀏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頂尖大藥房現場檢查發現,該藥店經營的黃芪、天麻等中藥材未標明產地,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不能提供所經營的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鉀片、諾氟沙星膠囊、阿莫西林分散片、感冒止咳顆粒、風寒感冒顆粒等藥品的購進票據、隨貨同行單,且無供貨商檔案,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 七、對湖南省瀏陽市葛家鄉康復堂大藥房現場檢查發現,該藥店不能提供所經營的阿卡波糖片、消渴丸等產品的購進票據、隨貨同行單,且無相關供貨商檔案,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該藥店經營的白勺、炙甘草、炙黃芪、黃芪等中藥飲片無標簽標識,無購進發票、隨貨同行單,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 八、對貴州省龍里縣阿服康大藥房檢查發現,2016年1月1日以來,該藥店所有購進藥品沒有向供應商索取發票,其庫房存放有消炎退熱顆粒、黃芪顆粒、復方魚肝油氧化鋅軟膏、調經止痛片等過期藥品,現場不能提供以上品種的購進發票、隨貨同行單等票據,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該藥店還涉嫌處方弄虛作假,違規銷售處方藥。 九、對貴州省龍里縣福中鼎大藥房檢查發現,該藥店經營的羅紅霉素分散片、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鉀分散片等部分藥品不能提供購進票據、隨貨同行單及發票,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計算機系統中無相應記錄;該藥店內存放有頭孢羥氨芐膠囊、炎立消膠囊等100余種過期藥品,涉嫌銷售劣藥。 十、對貴州省龍里縣黔山大藥房有限公司檢查發現,該藥店不能提供購進藥品的所有發票,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該藥店未核準中藥飲片的經營范圍,其營業場所存放有番瀉葉、當歸等中藥飲片,涉嫌超范圍經營藥品;該藥店計算機系統有處方自動生成功能,存在處方弄虛作假可能。 上述零售藥店涉嫌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其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對公眾用藥安全帶來風險。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依法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對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藥品一律收繳,立案調查,依法處理。對于銷售未經批準生產、涉嫌為假藥的,追查產品來源,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各地零售藥店強化自身管理,依法依規經營;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繼續加強對零售藥店的監督檢查,提高檢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督促零售藥店持續合規經營;對發現的違法經營行為嚴肅查處,處理結果對外公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繼續組織對零售藥店進行飛行檢查,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切實保障藥品質量安全。 特此通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8月7日相關推薦CIO提供以下相關文庫下載、合規服務以及線上培訓課程學習
編號:CNFX20170015企業名稱 杭州普濟醫藥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 王冬培藥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浙20080490社會信用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91330110253917407A企業負責人 劉金明質量負責人 鐘智華生產負責人 鄧智先質量受權人 鐘智華生產地址 杭州市余杭區黃湖鎮興湖路9號檢查日期 2017年2月13-16日檢查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核查中心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事由投訴舉報檢查發現問題 (一)偽造產品生產質量過程控制數據 杭州普濟醫藥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偽造中間品和成品檢測數據、豬全血分離的血漿微生物限度檢測數據、豬血冷藏車運輸溫度記錄、純化水系統驗證微生物限度檢測數據、培養基模擬灌裝試驗培養室溫度監測數據、潔凈區空氣監測數據、上市批次的凍干工藝批生產記錄等,并掩蓋不合格產品真實原因的有關數據、篡改QC實驗室計算機系統時間等。 (二)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中間體及半成品進行投料 1.采用微生物不合格的血漿進行試驗批投料生產。 2.采用乙醇殘留量、細菌內毒素、凝固活力、微生物限度、純度、氯化鋇殘留量不合格的中間體和pH值、蛋白濃度、酶活力不合格的半成品進行投料。 (三)實際生產工藝與產品注冊工藝不一致 經比對原注冊申報工藝、已批準的《豬源纖維蛋白粘合劑制造及檢定規程》(YBS00202012)、生產批記錄與企業現行工藝規程《豬源纖維蛋白粘合劑制制造工藝規程》(文件編號GY-STP-001,版本:07,執行日期:2013年9月12日),以及注冊申報資料、注冊核查有關驗證批記錄,產品實際生產工藝催化劑活化工序存在反復活化操作的行為,與注冊批準工藝不一致。 (四)生產工藝及批量變更未進行相關研究 1.催化劑精制工序由6000分子量的超濾膜變更為10000分子量的超濾膜包,無驗證數據支持此變更。 2.催化劑超濾工序中重復超濾,未進行相關驗證研究。 3.主體膠純化及精制工序變更濾芯組合,由濾芯變更為濾餅,除菌過濾工序材質由PVDF變更為PES,未進行相關驗證研究或驗證數據不充分。 4.溶解液批量由2萬瓶變更至4萬瓶,未進行相關驗證研究。處理措施 杭州普濟醫藥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封存其庫存豬源纖維蛋白粘合劑,收回相關藥品GMP證書,責令企業召回已銷售產品,并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立案查處。發布日期2017年7月28日(轉自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相關推薦CIO提供以下相關文庫下載、合規服務以及線上培訓課程學習
編號:CNGZ20170004企業名稱 江蘇漣水制藥有限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 賈曉光藥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蘇20160328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91320826139830519D企業負責人 賈曉光質量負責人 潘洋生產負責人 楊文慶質量受權人 潘洋生產地址 淮安市漣水經濟開發區紅日大道18號檢查日期 2017年7月2-4日檢查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核查中心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事由2017年國家藥品檢查計劃檢查發現問題 一、非激素類產品與激素類產品共線生產未進行評估,缺少防止交叉污染措施。 (一)1、2區激素類生產線,現與非激素類產品共線共用生產設施設備生產,企業采用階段性生產方式,但2016年12月進行的清潔驗證《第二區域激素類生產普通類利巴韋林配液清潔驗證》(文件編號:VP-SJ-CV015-1601),選擇的活性成分殘留目標物是利巴韋林; (二)企業未對1、2區激素類生產線共線生產激素與非激素產品的安全性、可靠性進行評估; (三)未制定階段性生產管理規程及激素和非激素品種更換生產有效的清潔規程; (四)《濾芯管理規程》(編號:PD0014,第01版,2013.01.19生效)規定,藥液配制粗濾用的鈦棒濾芯、藥液配制冗余除菌過濾用0.22μm聚醚砜濾芯、藥液配制終端除菌過濾用的0.22μm聚醚砜濾芯在每批使用后清潔滅菌,可重復使用,更換周期分別為每年、每5批和每5批;規定濾芯專用,但未明確是生產區專用、還是生產線專用還是品種專用。抽查2區《濾芯使用記錄》(編號:PD0014-R01-01)顯示0.22μm聚醚砜濾芯分生產區使用,每做5批產品更換,未區分品種,且2區存在共線生產激素與非激素產品情況,企業未出示濾芯清潔驗證報告。 二、數據可靠性問題。 (一)7月2日現場檢查時,脫包間(房間號:01-01-22)查見低硼硅玻璃安瓿的物料狀態標識上當日發放記錄未及時填寫,物料狀態標識數量與現場實物不一致。安瓿物料狀態標識中的初始量123.72萬支、《安瓿傳遞窗使用記錄》中顯示安瓿使用量約117.6萬支及現場剩余量19萬支,三者數量不平衡; (二)燈檢已結束,《燈檢工段原始記錄》未及時記錄,操作人員已簽名,但燈檢數、不合格數等均未填寫,且無法從燈檢機上獲得相關數據; (三)洗瓶批生產記錄中洗瓶工序要求填寫洗瓶槽內水溫度50-60℃,記錄中填寫為具體溫度值,如54℃,但現場未見溫度測量設備。員工表述該溫度為手觸摸洗瓶槽外溫估計所得。 三、未按規程操作。 (一)企業《激素類產品防污染操作規程》(編號:PD-0037,第01版,2011.08.30生效)規定激素生產區域內只能進行激素類品種的生產,現場發現小容量注射劑車間1區、2區均標識激素生產車間,但均有非激素產品生產,如利巴韋林注射劑17020311批、17020411批在1區生產,利巴韋林注射劑17020321批、17011121批在2區生產; (二)1區燈檢室(編號:01-01-83),1號智能型全自動燈檢機(燈檢品種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批號17070211)設備故障進行維修,無偏差報告和記錄。處理措施 江蘇漣水制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嚴重違背了《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相關規定,責成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收回該企業小容量注射劑(含激素類)《藥品GMP證書》,并督促該企業全面調查評估所有在1、2號激素類生產線生產的種和批次,必要時采取召回產品等風險控制措施。發布日期2017年7月20日(轉自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相關推薦CIO提供以下相關文庫下載、合規服務以及線上培訓課程學習
福建惠百姓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寧德第五十三分店、寧德市宜康大藥房有限公司等兩家藥品經營企業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我局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第二十五條,依法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現予以公布。特此公告寧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7年7月19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以下簡稱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實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是國家深化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推進醫藥產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是我省加快從醫藥大省向醫藥強省轉變的重要任務。為完善制藥管理機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醫藥研發創新和醫藥產業提升發展,提升制藥行業整體質量和水平,提高群眾用藥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及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等文件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加快推進仿制藥一致性評價、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快推進仿制藥一致性評價 (一)在2016年3月4日《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實施前批準上市的仿制藥,凡未按照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原則審批的,均須開展一致性評價。 (二)2007年10月1日前批準上市的屬于《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中的化學藥品仿制藥口服固體制劑,應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其中需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種,應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冊。 (三)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實施前批準上市的其他仿制藥,自首家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后,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的相同品種原則上應在3年內完成一致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冊。 (四)藥品生產企業是開展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主體。應按照公布的評價方法、標準及有關技術指導原則,主動選購參比制劑,全面開展與參比制劑的比對研究,解決影響仿制藥內在質量的關鍵問題,確保藥品質量和療效與參比制劑一致。參比制劑遴選原則與仿制藥一致性評價方法,按照國辦發〔2016〕8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五)國內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已在歐盟、美國和日本獲準上市的仿制藥,可以國外注冊申報的相關資料為基礎,按照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申報藥品上市,批準上市后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在國內用同一生產線生產上市并在歐盟、美國和日本獲準上市的仿制藥,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 (六)對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品種,藥品生產企業可在藥品說明書、標簽中予以標注,可申報作為該品種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生產,并承擔上市后的相關法律責任。 (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成立專門工作機構,指導藥品生產企業按照擇優、分步、科學、規范的原則,加快仿制藥一致性評價進度。建立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綠色通道,做好研究用對照藥品一次性進口的快速審批和通關工作,指導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申報工作。 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加快推進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 (一)鼓勵我省藥品研發機構或科研人員作為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和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申請藥物臨床試驗和藥品批準文號,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藥物臨床試驗和藥品上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試點藥品范圍包括:國辦發〔2016〕41號文件實施后批準上市的新藥、按新標準批準上市的仿制藥、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已批準上市仿制藥,以及藥品生產企業整體搬遷或被兼并后原企業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 (三)持有人具備相應生產資質的,可以自己生產上市許可藥品,也可以委托試點行政區域內其他具備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以下稱受托企業)生產。持有人不具備相應生產資質的,須委托受托企業生產。 (四)在藥品注冊申請審評審批期間或批準后,申請人或持有人可提交補充申請,變更申請人、持有人或受托企業。 (五)申請人和持有人應當履行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藥品注冊申請人、藥品生產企業在藥物研發注冊、生產、流通、監測與評價等方面的相應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持有人與受托企業、經營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由各方依法約定。 (六)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辦發〔2016〕41號文件有關規定的持有人、受托企業和銷售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七)試點工作自本文件印發之日起,實施至2018年11月4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推進指導,對試點工作開辟綠色通道,加快藥品注冊申請審核、核查和檢驗進程。 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三、加大鼓勵支持力度 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和藥品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納入我省“十三五”時期重點發展萬億級“大健康產業”的重要內容,對我省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從中央和地方基建投資、產業基金、招標采購、醫保目錄、投融資和落實稅收政策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一)鼓勵率先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各市、縣(市、區)政府要研究制定激勵措施,鼓勵當地藥品生產企業開展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對當地企業在全國率先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市、縣(市、區),省財政按品種給予一次性獎補。開展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企業技術改造,可申請中央和地方基建投資、產業基金等資金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各類科技計劃項目。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二)鼓勵申請藥品持有人。探索試點藥品風險救濟資金,對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提供風險救濟保障,并為企業購買商業責任險提供保費補貼。鼓勵我省保險機構設立藥物研究新險種。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開通注冊申報綠色通道,對試點藥品優先辦理注冊受理、檢查、認證等。對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優先支持企業申報成為該品種藥品的持有人。 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經信委、浙江保監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三)鼓勵溶出曲線研究實驗室和生物等效性研究中心或實驗室建設。鼓勵我省有能力的醫療機構與有研究經驗、實力強的合同研究組織(CRO)優勢互補,建立生物等效性研究中心或實驗室,服務省內企業開展生物等效性研究。督促指導醫療機構建立激勵機制,激發臨床研究者承接仿制藥生物等效性一致性評價的積極性,對為本省企業提供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生物等效性試驗和臨床試驗服務的醫療機構和研究者,在醫院等級評定、績效考核和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傾斜。鼓勵省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所)、科研院所開展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研究工作,為轄區藥品生產企業開展仿制藥一致性評價提供技術支撐。 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四)優先招標采購和使用。在藥品集中采購中,優先采購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科學制訂藥品招標采購規則,對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在招標時與原研藥品同等對待。醫療機構要優先采購并在臨床中優先選用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 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五)優先納入醫療保險目錄。對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按規定優先納入醫療保險目錄,與原研藥品同質同價,制訂與原研藥品相同的醫保支付標準,按照同一額度報銷。 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省物價局 (六)落實稅收金融政策支持。全面落實國家和省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研發費用允許加計扣除。推動金融機構與藥品生產企業、研發機構和科研人員開展精準對接,為藥品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提供創新的金融產品,切實破解企業融資難題。 責任單位:省地稅局、省經信委、省金融辦、省國稅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四、強化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和藥品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推進機制,強化協同,形成合力。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強化政策支持,統籌醫藥產業相關扶持政策,鼓勵引導藥品生產企業、研發機構、科研人員積極參與,科學規范開展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和藥品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 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地稅局、省金融辦、省物價局、省國稅局、浙江保監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等,各市、縣(市、區)政府 (二)加強宣傳培訓。督促藥品生產企業深刻認識開展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和實施藥品持有人制度試點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履行主體責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鼓勵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藥學會、行業協會等構建公共技術平臺,參與評價研究,開展技術交流,舉辦專業培訓,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同解決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和藥品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經信委、省衛生計生委,各市、縣(市、區)政府 (三)加強監督管理。督促仿制藥生產企業、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技術研究,嚴格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和藥品上市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確保研究數據規范科學、真實可靠。發現批準上市藥品存在質量風險的,要對持有人及相關單位依法采取約談、發告誡信、限期整改、修訂藥品說明書、限制使用、監督召回藥品、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以及暫停研制、生產、銷售、使用等風險控制措施。 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