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局,稽查總隊: 現將《天津市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特此通知。2016年9月7日(此件主動公開)天津市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鼓勵藥物創新,提升藥品質量,優化醫藥產業結構,加強上市藥品的監督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及《總局關于做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管〔2016〕86號)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一、指導思想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戰略,充分發揮五大機遇疊加優勢,推動生物醫藥產業健康發展;鼓勵創新研發,促進企業強強聯合,加快藥物研發成果轉化,加快臨床急需新藥上市,對接國際通行規則,強化藥品上市許可人主體責任,采取配套監管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積極穩妥有序推進試點工作,滿足臨床用藥需求。二、試點內容 我市轄區內的藥物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科研人員可以作為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交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品上市申請,申請人取得藥品上市許可及藥品批準文號的,可以成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法律法規規定的藥物臨床試驗和藥品生產上市相關法律責任,由申請人和持有人相應承擔。 持有人不具備相應生產資質和能力的,須委托試點行政區域內具備資質和能力的藥品生產企業(以下稱受托生產企業)生產批準上市的藥品。持有人具備相應生產資質和能力的,可以自行生產,也可以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在藥品注冊申請審評審批期間或批準后,申請人或持有人可以提交補充申請,變更申請人、持有人或者受托生產企業。三、試點范圍和條件(一)試點品種范圍1.2016年6月6日以后批準上市的新藥。包括:(1)按照現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1—4類、第5類(僅限靶向制劑、緩釋制劑、控釋制劑),中藥及天然藥物第1—6類,治療用生物制品第1類、第7類和生物類似藥;(2)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實施后,按照新的化學藥品注冊分類(以下簡稱新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1—2類。2.按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新標準批準上市的仿制藥。包括: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實施后,按照新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3—4類。3.2016年6月6日前已批準上市的部分藥品。包括:(1)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2)我市轄區內,藥品生產企業整體搬遷或者被兼并后整體搬遷的,該企業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品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預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納入試點藥品范圍。(二)申報主體資格和條件1.申請人和持有人(1)我市轄區內依法設立且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藥物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在我市轄區內工作且具有我市戶籍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取得我市工作居住證的科研人員。(2)具備承擔藥品質量安全責任的能力2.受托生產企業(1)受托生產企業應為天津市、北京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藥品生產企業,持有相應藥品生產范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以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藥品GMP)認證證書。(2)具備承擔藥品質量安全責任的條件并具有相應能力。四、各方責任與義務(一)申請人和持有人的責任與義務1.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藥品注冊申請人、藥品生產企業在藥物研發注冊、生產、流通、監測與評價等方面的相應義務,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持有人應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責任,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流通質量管理規范》、《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等要求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持續開展藥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研究,確保主體責任的落實。3.持有人應當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書面合同及質量保證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責任與義務,并認真履行。4.持有人可以委托受托生產企業或者具備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代為銷售藥品,約定銷售相關要求,督促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落實藥品追溯管理責任。5.持有人應當通過互聯網主動公開藥品上市許可批準信息、藥品說明書、合理用藥信息等,方便公眾查詢。6.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責任。(二)受托生產企業的責任與義務1.履行《藥品管理法》及GMP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藥品生產企業在藥品生產方面的義務,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履行與持有人依合同及質量保證協議約定的相關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責任。五、持有人的申請(一)新申請注冊品種2016年6月6日以后新申請注冊的品種,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在申報藥物臨床試驗申請或者藥品上市申請時,同時提出持有人申請并報送相關資料(見附件),經我委審查后,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評審批,成為持有人。 2016年6月6日前已受理臨床試驗申請或者上市申請、尚未批準上市的藥物,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補充申請并報送相關資料(見附件),經我委審查后,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評審批,成為持有人。 申請人擬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的,在提交藥品上市申請或者補充申請時,同時提交受托生產企業信息。(二)已批準上市藥品 2016年6月6日前已批準上市的藥品,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補充申請并報送相關資料(見附件),經我委審查后,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評審批,成為持有人。 申請人擬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的,在提交補充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受托生產企業信息。(三)變更申請持有人的藥品上市申請獲得批準后,可以提交補充申請,變更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在已受理藥物臨床試驗申請或者藥品上市申請、尚未批準階段,申請人可以提交補充申請,變更申請人及受托生產企業。 變更申請人或者持有人的,受讓方為我市轄區內藥物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或科研人員的,由轉讓和受讓雙方共同向我委提出申請,我委審查后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批;變更受托生產企業的,由申請人或者持有人向我委提出申請,我委審查后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批。(四)其他要求1.持有人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核發的上市許可批準證明文件后,應按照批準證明文件注明的相關要求向我委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對于注射劑類藥品,應提交保險合同。2.持有人應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件要求修訂試點品種藥品說明書和標簽,在藥品說明書、包裝標簽中標明持有人信息、生產企業信息等內容。3.試點工作期間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試點期滿后,在藥品注冊批件載明的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六、監督管理(一)上市后監管1.加強對轄區內持有人及批準上市藥品的監督管理,參照現行法律法規對藥品生產企業的有關要求,對獲得持有人資格的藥物研發機構、科研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持有人履行保證藥品質量、上市銷售與服務、藥品監測與評價、藥品召回等義務情況的監督管理,督促持有人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責任落實到位。2.加強對轄區內受托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實施GMP、GSP的監督檢查,發現生產、經營環節存在風險的,及時采取控制措施。3.對不在我市轄區內的受托生產企業,將聯合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延伸監管。4.發現批準上市藥品存在質量風險的,我委將根據實際情況對持有人及相關單位采取約談、發告誡信、限期整改、修訂藥品說明書、限制使用、監督召回藥品、建議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以及暫停研制、生產、銷售、使用等風險控制措施。5.對于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本方案有關規定的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我委將依法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二)信息公開1.各有關申請人、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應及時關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開的試點品種的受理、審評、審批、上市后變更等相關信息。2.我委將在外網公開持有人履行義務情況、日常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監督管理相關信息,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七、保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天津市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統籌協調,落實工作責任,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問題,有效推進試點工作。(二)完善工作機制。建立例會工作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加強信息溝通交流和工作協調,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妥善處理試點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突發情況。(三)加強過程管控,扎實推進試點工作。委藥化產品監管處應及時了解藥品上市許可人制度試點工作的情況,鼓勵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科研人員申請上市許可持有人,加強指導、全程跟蹤、做好服務,加快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的審評審批速度,推動此項工作順利開展。八、實施(一)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至2018年11月4日終止。(二)試點工作期間,各有關申請人、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要及時關注并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出臺的有關政策文件和技術要求;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我委反映。我委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在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三)本實施方案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附件:申報資料及要求附件申報資料及要求申請人和持有人應根據上市許可申請或變更的類型,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要求準備申請資料。一、資質證明文件(一)藥物研發機構應提交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復印件。(二)科研人員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我市戶籍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與我市工作居住證、個人信用報告、工作簡歷(包含教育背景、藥品研發工作經歷等信息)以及誠信承諾書。(三)對于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應提交相關證明性材料。二、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擔能力相關文件(一)對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相關義務和責任所具備的條件和能力進行全面闡述,對建立批準上市藥品的質量管理體系情況進行詳細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性材料。(二)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流通質量管理規范》、《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等要求制定的管理制度,持續開展藥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研究的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性材料。(三)風險承擔能力證明性資料。1.科研人員申請藥物臨床試驗的,應提交藥物臨床試驗風險責任承諾書,承諾在臨床試驗開展前,向我委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2.藥品研發機構或者科研人員申請成為持有人的,應提交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承諾在藥品上市銷售前,向我委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對于注射劑類藥品,應承諾在藥品上市銷售前提交保險合同。 (四)持有人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的書面合同以及質量保證協議。(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編號: CNGZ20160008 企業名稱 武漢五景藥業有限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 李劍藥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鄂 20160205社會信用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 91420000177568347U企業負責人李劍質量負責人 李毅生產負責人 魯學軍質量受權人 李毅生產地址 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湖辦事處金銀湖南三街 2 號檢查日期 2016 年 4 月 23-26 日檢查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檢查發現問題經國家總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組織 GMP 跟蹤檢查發現該企業存在嚴重不符合藥品 GMP 的缺陷,情況如下:(一)實驗室數據可靠性問題。1 .雙光束紫外分光光度計( TU-1901 , ZJ08B-45 )工作站無權限設置,可修改電腦系統時間,無審計追蹤功能,使用日志無備份、無歷史記錄。2 .編造、修改批檢驗記錄。色甘酸鈉滴眼液中間體同一批次產品出現多個檢驗記錄( “16010401” 和 “16010401 改 ” );批次( 16010405 )檢驗記錄查無實際生產記錄;多個批次( 15070401 、 15070402 、 15070403 )檢驗記錄的創建時間間隔極短,檢驗時間有重疊。 3 .涉嫌實驗數據造假。硝酸毛果蕓香堿滴眼液( 10ml:0.1g ,批號 13110401 )中間產品含量測定項目中,對照品 1-1 、 2-1 和 2-2 圖譜的 7 個色譜峰保留時間、理論板數完全一致。(二)生產管理問題。1 .涉嫌批生產記錄造假。 2016 年 1 月 30 日、 1 月 31 日、 2 月 1 日液體一車間 D 生產線共生產諾氟沙星滴眼液 1 批、酞丁胺滴眼液 2 批、色甘酸鈉滴眼液 5 批,其中多個批次的生產工序時間重疊,批生產記錄中相關設備與使用臺賬不符,原輔料配料 / 核料單與庫房領料單不符,崗位人員簽名與人員考勤記錄不符。2 .涉嫌驗證數據造假。液體一車間 D 生產線培養基無菌模擬灌裝試驗與個別產品批生產記錄時間重疊,如培養基無菌模擬灌裝試驗再驗證報告( VR-PV004-03 和 VR-PV004-04 )中,灌裝機 A 級層流塵埃粒子在線監測時間分別與珍珠明目滴眼液(批號 15040407 )和硫酸新霉素滴眼液(批號 15100401 )的灌裝時間重疊。(三)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問題。1 .涉嫌擅自改變生產工藝。 2013 年 11 月 24 日生產的硝酸毛果蕓香堿滴眼液( 10ml : 0.1g ,批號 13110401 )未按現行生產工藝規程規定的批量( 3 萬支、 5 萬支)生產,實際生產批量為 9 萬支;企業滴眼劑生產由非無菌工藝變更為無菌工藝,內包材聚丙烯瓶的滅菌方式由環氧乙烷滅菌改為 Co60 輻照滅菌,未納入變更管理;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處方中的磷酸鹽緩沖劑變更為氫氧化鈉、 EDTA-2Na ,目前尚未提出補充申請。2 .質量受權人和質量管理人員不能正確履行崗位職責。檢查品種工藝規程( TS-PM1025-00 ,執行時間 2013 年 12 月 1 日 —2015 年 11 月 26 日)中,成品質量標準未設置有關物質檢查項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2010 年版)第二增補本要求; 2014 年以來生產的檢查品種未進行持續穩定性考察;未按計劃于 2014 年 7 月下旬實施不合格批次品召回工作。處理措施該企業滴眼劑的生產與質量管理不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2010 年修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回該企業片劑 GMP 證書,監督企業召回全部已上市產品,并立案調查。發布日期 2016 年 8 月 24 日(轉自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相關推薦CIO提供以下相關文庫下載、合規服務以及線上培訓課程學習
編號:CNGZ20160010企業名稱安徽艾珂爾制藥有限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王殿闊藥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皖20160256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39766956-1企業負責人王殿闊質量負責人朱國啟生產負責人吳磊質量受權人 朱國啟生產地址 安徽省明光市管店經濟開發區290號檢查日期 2016年4月23-25日檢查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檢查發現問題經國家總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組織GMP跟蹤檢查發現該企業存在嚴重不符合藥品GMP的缺陷,情況如下:(一) 擅自改變生產工藝,編造批生產記錄。該企業阿昔洛韋滴眼液、利巴韋林滴眼液等滴眼劑產品注冊申報的生產工藝為非無菌生產工藝,最終產品須經流通蒸汽消毒滅菌。由于該企業滴眼劑包裝材料不能使用流通蒸汽消毒,企業擅自將生產工藝變更為無菌生產工藝,不進行最終滅菌,也未按法律法規要求提出補充申請。為掩蓋變更生產工藝的問題,企業編造阿昔洛韋滴眼液、利巴韋林滴眼液等批生產記錄生產流程卡和滅菌崗位記錄的滅菌數量、滅菌開始時間、升溫時間、滅菌時間、降溫時間、滅菌結束時間、操作人、復核人等數據。(二) 質量受權人、質量管理關鍵崗位相關人員不能充分履行崗位職責。質量受權人未從事過滴眼劑、無菌產品的生產和質量管理,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質量控制(QC)負責人不能獨立履行質量管理職責,未執行利福平溶液片內控質量標準,未進行環氧乙烷殘留量分析方法驗證。無菌檢查實驗室管理混亂,需陰涼儲存的培養基儲存在不具備陰涼儲存條件的器具清洗和滅菌間,對照菌種的傳代菌種與工作菌種混用。(三)滴眼劑無菌操作及質量控制不嚴。1.該企業滴眼劑瓶的密封件采取瓶嘴與瓶蓋旋蓋方式密封,未進行微生物浸入試驗,未驗證包裝容器完整性。2.該企業滴眼劑瓶進行環氧乙烷滅菌時,采用三層聚酯塑料袋密封包裝,未驗證包裝形式及材料對環氧乙烷氣體滅菌效果的影響。3.滅菌后的滴眼劑瓶的外包裝未經消毒處理,直接經物流通道進入B+A區域。4.C級潔凈區無懸浮粒子和微生物日常動態監測數據,未在關鍵操作完成后對表面和操作人員進行表面微生物監測。5.藥液除菌過濾系統除菌過濾器采用離線方式滅菌后安裝,未采取單向流保護措施,未對循環除菌過濾時的最大過濾容量進行驗證確認。6.滴眼劑灌封設備采用壓縮空氣對滅菌后的滴眼劑瓶進行吹掃、灌裝,該企業未制定壓縮空氣質量標準。處理措施該企業滴眼劑的生產與質量管理不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回該企業滴眼劑藥品GMP證書,監督企業召回全部已上市產品,并立案調查。發布日期2016年8月24日(轉自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編號: CNGZ20160009企業名稱 石家莊格瑞藥業有限公司企業 法定代表人 蔡紅穎藥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冀 20150154社會信用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 72335285-1企業負責人 張興軍質量負責人 蔡紅穎生產負責人 池彥庭質量受權人 蔡紅穎生產地址 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珠峰大街 81 號檢查日期 2016 年 4 月 23-25 日檢查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檢查發現問題經國家總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組織 GMP 跟蹤檢查發現該企業存在嚴重不符合藥品 GMP 的缺陷,情況如下:(一)實驗室數據可靠性問題。1 .擅自修改工作站系統時間。高效液相色譜儀(型號: LC-2030 ,儀器編號: H269 )工作站系統日志顯示,該企業曾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將系統時間調整為 2015 年 10 月 21 日,之后再次調整回 2016 年 4 月 22 日。高效液相色譜儀(型號: LC-2030 ,儀器編號: H269 )操作軟件數據顯示,命名為 LG201509 的文件內容為 2015 年 11 月的內容,創建時間為 2015 年 10 月 28 日。2 .實驗數據記錄造假。該企業氯霉素滴眼液(批號: 150401 ) 6 個月的穩定性試驗為檢驗員于 11 月 6 日調整計算機時間到 2015 年 10 月 29 至 10 月 31 日后補測。(二)原始記錄數據丟失無法溯源。1 .氯霉素原料藥(批號: 0091404003 )檢驗原始記錄丟失。該批原料藥檢驗報告日期為 2014 年 7 月 22 日,檢驗日期為 2014 年 7 月 21 日。相關檢驗用儀器高效液相色譜儀(型號: Ultimate3000 ,儀器編號: H255 )和天平無 2014 年 7 月份的儀器使用記錄;氣相色譜儀(型號: GC-2014C ,儀器編號: H260 )中無相應數據,無儀器使用記錄。2 .氣相色譜儀(儀器編號: H260 ) 2014 年工作站內的數據丟失,且未備份。(三)計算機化分析儀器未執行授權管理。高效液相色譜儀(儀器編號: H255 、 H269 )、氣相色譜儀(儀器編號: H26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儀器編號: H246 )的工作站操作員的界面均可以改動工作站時間。處理措施該企業滴眼劑的生產與質量管理不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2010 年修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回該企業滴眼劑 GMP 證書,監督企業召回全部已上市產品,并立案調查。發布日期2016 年 8 月 24 日(轉自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相關推薦CIO提供以下相關文庫下載、合規服務以及線上培訓課程學習
粵食藥監局注〔2016〕139號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省人民政府部署和要求,扎實推進我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我局制定了《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附件:《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6年8月10日附件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我省成為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十個試點省份之一,為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在我省的試點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標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做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管〔2016〕86號)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扎實推進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在我省試點,鼓勵創新藥物研制,優化醫藥產業資源配置,加強上市許可藥品的監督管理,為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注冊管理制度提供實踐經驗。二、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一)組織機構為順利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省局已成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實施領導小組”,負責試點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領導小組組成如下:組長:駱文智副組長:陳德偉成員:劉珍、郭宇華、葉永才、賴育健、朱楓、鐘永強、鄧浩勉、羅卓雅、畢軍、鄧劍雄。成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辦公室”作為具體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注冊處。(二)職責分工試點工作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注冊處牽頭,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規劃財務處、藥品生產安全監管處、藥品流通安全監管處、行政許可處、稽查分局、省藥品檢驗所、省局審評認證中心、省局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相關市局各負其責、共同實施。1.省局注冊處負責制定試點方案并牽頭組織實施,具體負責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注冊申請、變更申請的辦理;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反饋試點工作的有關問題,總結試點工作經驗。2.省局辦公室負責與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協調試點相關工作,負責試點工作中涉及重大事項和重要信息的發布。3.省局政策法規處負責試點工作涉及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審查及后續溝通工作;相關法規宣傳等工作。4.省局藥品生產安全監管處負責試點工作涉及的藥物臨床試驗、藥品生產監管。5.省局藥品流通安全監管處負責試點工作涉及的藥品流通監管。6.省局行政許可處負責試點工作涉及的省內事權的行政審批。7.省局稽查分局負責涉嫌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和案件處理。8.省藥品檢驗所負責試點工作涉及的相關檢驗工作。9.省局審評認證中心負責試點工作涉及的技術審評相關工作。10.省局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負責試點工作涉及的藥品監測與評價。11.各地市局負責轄區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三、試點內容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科研人員可以作為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及要求,提交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品上市申請,取得藥品上市許可及藥品批準文號的,可以成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法律法規規定的藥物臨床試驗和藥品生產上市相關法律責任,由申請人和持有人相應承擔。 持有人不具備相應生產資質的,須委托試點行政區域內(即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下同)具備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以下稱受托生產企業)生產批準上市的藥品。持有人具備相應生產資質的,可以自行生產,也可以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 在藥品注冊申請審評審批期間或批準后,申請人或持有人可以提交補充申請,變更申請人、持有人或者受托生產企業。四、試點范圍同時符合下列區域以及品種范圍的,可以申請參加廣東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工作:(一)區域范圍1.廣東省內依法設立且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2.廣東省內工作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科研人員;3.廣東省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申請人需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的,受托生產企業應為試點區域內具備相應生產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4.廣東省內具備相應生產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可作為試點行政區域內上市許可人或申請人的受托生產企業。(二)品種范圍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發布之日即2016年5月26日后批準上市的新藥。具體包括:(1)按照現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1—4類、第5類(僅限靶向制劑、緩釋制劑、控釋制劑),中藥及天然藥物第1—6類,治療用生物制品第1類、第7類和生物類似藥;(2)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實施后,按照新的化學藥品注冊分類(以下簡稱新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1—2類。2.按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新標準批準上市的仿制藥。具體包括: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實施后,按照新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3—4類。3.2016年5月26日前已批準上市的部分藥品。具體包括:(1)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2)試點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企業整體搬遷或者被兼并后整體搬遷的,該企業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上述所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預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高風險品種除外。五、申報條件(一)申請人和持有人的條件1.申請人和持有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屬于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或者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工作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科研人員。 (2)具備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擔能力。2.具備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規定的相關義務和責任的條件和能力。(二)受托生產企業條件:1、受托生產企業為在試點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持有相應藥品生產范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以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藥品GMP)認證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2、具備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規定的相關義務和責任的條件和能力。六、申請人、持有人、受托生產企業的義務與責任(一)申請人、持有人的義務與責任。1.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藥品注冊申請人、藥品生產企業在藥物研發注冊、生產、流通、監測與評價等方面的相應義務,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落實藥品質量管理主體責任。持有人應當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書面合同以及質量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3.落實藥品上市銷售與服務責任。持有人應當委托受托生產企業或者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藥品GSP)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代為銷售藥品,約定銷售相關要求,督促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4.落實藥品上市后監測與評價及藥品質量保障責任。持有人應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采取修改藥品說明書和標簽,暫停生產、銷售、使用,召回和申請注銷其批準證明文件等措施,及時、有效控制藥品風險。持有人應主動開展上市后藥品安全性研究,切實保障藥品質量安全,負責提交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等變更的補充申請。5.落實藥品溯源與召回管理責任。持有人應建立藥品供應鏈安全系統,實現藥品動態追蹤管理,負責問題藥品的召回工作,并落實藥品溯源管理責任。 6.落實信息公開責任。持有人應當通過互聯網主動公開藥品上市許可批準信息、藥品說明書、合理用藥信息等,方便社會查詢。 7.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責任。(二)受托生產企業的義務與責任。履行《藥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藥品生產企業在藥品生產方面的義務,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履行與持有人依法約定的相關義務,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根據持有人提供的經批準的處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準,嚴格按照藥品GMP的有關要求組織生產,保證生產藥品的質量,并積極配合持有人做好上市后藥品的監測、評價及問題藥品召回、處置等工作。3.做好藥品注冊及生產等相關原始記錄的存檔和備份工作,及時向持有人提供相關數據,配合本企業所在地和持有人或申請人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4.廣東省內具備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作為試點行政區域內上市許可人或申請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受托生產企業應及時向省局報告受托生產的相關情況。5.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責任。(三)責任承擔原則。1.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需履行法律規定的主體責任,包括藥物研發符合《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流通質量管理以及上市后質量監測與評價、不良反應監測、上市后研究、風險獲益評估等責任;負責督促受托生產企業嚴格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有關要求組織生產,并配合持有人履行上市后的監測、評價及召回、處置等責任。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試點方案》有關規定的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持有人所在地省(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2.批準上市藥品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持有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受托生產企業、銷售者等請求賠償。屬于受托生產企業、銷售者責任,持有人賠償的,持有人有權向受托生產企業、銷售者追償;屬于持有人責任,受托生產企業、銷售者賠償的,受托生產企業、銷售者有權向持有人追償。具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的規定執行。七、持有人的申請(一)新注冊藥品。 1.對于2016年5月26日后的新注冊藥品,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及要求,在申報藥物臨床試驗或藥品上市申請時,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中持有人的相關內容,提出持有人申請,經省局審查后,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評審批,成為持有人。 2.對于2016年5月26日前已受理臨床試驗申請或者上市申請、尚未批準上市的藥物,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4補充申請第18項,提交補充申請,經省局審查后,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評審批,成為持有人。3.申請人擬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的,在提交藥品上市申請或者補充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受托生產企業信息。 (二)已批準上市藥品。 1.對于2016年5月26日前已批準上市的藥品,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4補充申請第18項,提交補充申請,經省局審查后,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評審批,成為持有人。2.申請人擬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的,在提交補充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受托生產企業信息。 (三)變更申請。 1.持有人的藥品上市申請獲得批準后,可以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的相關要求提交補充申請,變更已批準的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相關信息。在已受理藥物臨床試驗申請或者藥品上市申請、尚未批準階段,申請人可以提交補充申請,變更申請人及受托生產企業。 2.變更持有人或者申請人,受讓方為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科研人員的,由轉讓和受讓雙方共同向受讓方所在地省局提出申請,由受讓方所在地省局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批;變更受托生產企業的,由持有人或者申請人向其所在地省局提出申請,由省局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批。(四)其他要求。 1.持有人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核發的上市許可批準證明文件后,應按照批準證明文件注明的相關要求向省局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對于注射劑類藥品,應提交保險合同。2.持有人應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批件要求修訂試點品種藥品說明書和標簽,在藥品說明書、包裝標簽中增加持有人信息、受托生產企業信息等內容。3.試點工作期間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試點期滿后,在藥品注冊批件載明的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八、申報資料及要求申請人和持有人應根據上市許可申請或變更的類型,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的相關要求及省局《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品種藥品注冊申請辦理須知》(另行發布)準備申請資料,向省局遞交相關電子和書面材料。九、監督管理(一)上市前監管。1.省局應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注冊申請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要求,對藥物研制情況及原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查。2.對于非藥品生產企業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注冊申請的,應嚴格審查藥物臨床試驗風險承擔能力。將申請注冊品種的藥物臨床試驗列入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日常監督重點檢查項目,監督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行為。(二)上市后監管。 1.省局負責組織對持有人及批準上市藥品的監督管理,參照現行法律法規對藥品生產企業的有關要求,對獲得持有人資格的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科研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持有人履行保證藥品質量、上市銷售與服務、藥品監測與評價、藥品召回等義務情況的監督管理,督促持有人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責任落實到位。2.省局負責組織對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受托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實施藥品GMP、GSP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生產、經營環節存在風險的,及時采取控制措施。3.對外省的受托生產企業,應建立并完善延伸監管機制,加強與外省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銜接配合,建立信息溝通機制,聯合開展延伸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并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三)加強風險防控。廣東省內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批準上市藥品存在質量風險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持有人及相關單位采取約談、發告誡信、限期整改、修訂藥品說明書、限制使用、監督召回藥品、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以及暫停研制、生產、銷售、使用等風險控制措施。(四)違法行為查處。對于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有關規定的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五)信息公開。 省局將在公眾網公開持有人履行義務情況、日常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監督管理相關信息,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十、實施要求(一)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至2018年11月4日終止。(二)實施鼓勵政策。省局鼓勵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科研人員申請上市許可持有人,將藥品上市許可注冊申請納入我省藥品注冊快速審查范圍,開通綠色通道,提前介入,全程跟蹤服務,加快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的審評審批速度。(三)加強組織協調。試點工作期間,省局要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及時銜接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有關工作措施和要求,加強指導,注意收集試點工作過程中的有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同時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強化監督檢查,督促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落實主體責任。各有關申請人、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出臺的有關政策文件和技術要求;遇到的問題及時向省局反映。(四)健全工作機制。建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信息溝通機制,省級聯動機制等,加強試點各方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協調,集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五)本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要求,我局起草了《浙江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將修改意見于2016年8月30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反饋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處。聯系人:周耘電子郵箱:1329614369@qq.com附件:浙江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處2016年8月23日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以下簡稱試點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流程。一、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做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管〔2016〕86號);《總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制訂的<上海市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滬府辦〔2016〕64號)。二、申請范圍(一)持有人范圍注冊地址位于本市的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或者工作地址位于本市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科研人員。(二)受托生產企業范圍為在試點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藥品生產企業。同時,為有效落實持有人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切實保障試點品種藥品的質量安全,根據產品風險程度,對受托生產企業能否跨試點行政區域實行分類管理,對風險程度高的試點品種,受托生產企業原則上應為本市藥品生產企業。(三)試點藥品范圍1.2016年6月6日后批準上市的新藥。具體包括:(1)按照現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1—4類、第5類(僅限靶向制劑、緩釋制劑、控釋制劑),中藥及天然藥物第1—6類,治療用生物制品第1類、第7類和生物類似藥;(2)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實施后,按照新的化學藥品注冊分類(以下簡稱新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1—2類。2.按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新標準批準上市的仿制藥。具體包括: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實施后,按照新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3—4類。3.2016年6月6日前已批準上市的部分藥品。具體包括:(1)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2)試點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企業整體搬遷或者被兼并后整體搬遷的,該企業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預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納入試點藥品范圍。三、申請人條件(一)藥品研發機構、生產企業或者科研人員條件1.屬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藥品研發機構或生產企業,或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科研人員。(1)藥品研發機構、生產企業應當提交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復印件。(2)科研人員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個人信用報告、工作簡歷(包含教育背景、藥品研發工作經歷等信息)以及誠信承諾書。2.具備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擔能力。(1)科研人員申請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提交藥物臨床試驗風險責任承諾書,承諾在臨床試驗開展前,向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2)藥品研發機構或者科研人員申請成為持有人的,應當提交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承諾在藥品上市銷售前,向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對于注射劑類藥品,應當承諾在藥品上市銷售前提交保險合同。(二)受托藥品生產企業條件1.應在試點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藥品生產企業。2.具有與試點品種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3.應當持有相應藥品生產范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四、申報類別(一)新注冊藥品 對于試點方案實施后的新注冊藥品,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在提交藥物臨床試驗申請或者藥品上市申請的同時,申請成為持有人。 對于試點方案實施前已受理臨床試驗申請或者上市申請、尚未批準上市的藥物,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提交補充申請,申請成為持有人。 申請人擬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的,在提交藥品上市申請或者補充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受托生產企業信息。(二)已批準上市藥品 對于試點方案實施前已批準上市的藥品,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提交補充申請,申請成為持有人。 申請人擬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的,在提交補充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受托生產企業信息。(三)變更申請 持有人的藥品上市申請獲得批準后,可以提交補充申請,變更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在已受理藥物臨床試驗申請或者藥品上市申請、尚未批準階段,申請人可以提交補充申請,變更申請人及受托生產企業。五、申請材料(一)申請藥物臨床試驗同時申請成為持有人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及《總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中所載明的注冊分類事項及相應的申報材料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二)申請藥品上市同時申請成為持有人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及《總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中所載明的注冊分類事項及相應的申報材料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三)補充申請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載明的補充申請事項相應的申報材料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六、申請流程1、申請人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及《總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中所載明的注冊分類事項,分別填寫并提交相應的《藥品注冊申請表》及申報資料,向我局業務受理中心報送相應的技術申報資料。(最新報盤程序可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www.cfda.gov.cn下載。)2、我局業務受理中心收到申報資料后,出具《藥品注冊資料簽收單》。3、我局認證審評中心對申報資料在規定的時限內組織完成形式審查,對于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發出《藥品注冊申請資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報資料齊全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充資料后,發出《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4、我局認證審評中心自申報資料受理后,在規定時限內組織現場核查以及樣品抽樣工作,通知市食品藥品檢驗所進行樣品檢驗及質量標準復核,并出具相應的審查意見及核查報告。5、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在接到注冊檢驗通知后對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及質量標準復核,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檢驗報告書、標準復核意見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同時抄送我局和申請人。6、經審查合格的,由我局組織將審查意見、核查報告連同申報資料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核并通知申請人。七、收費依據及標準本項目我局行政審批不收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收費標準請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2015年第53號)。八、辦理時限1、我局在收到申報資料后,在5日內做出補正或受理的決定。2、自申請受理之后5日內安排對藥物研制情況及原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并在30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對申報資料的審查、抽取樣品、通知藥檢所進行樣品檢驗及質量標準復核、將審查意見和核查報告連同申報資料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工作。3、藥檢所在接到注冊檢驗通知書和樣品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樣品檢驗;需要同時進行質量標準復核的,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及其審評、認證機構進行審核的程序及時限,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執行。辦理流程圖
公告〔2016〕51號 《北京市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6年第2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特此公告。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6年7月26日北京市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鼓勵創新藥物研制,優化醫藥產業資源配置,加強上市許可藥品的監督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做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管〔2016〕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視察北京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五大發展理念”、“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戰略布局,立足首都功能定位,以公眾用藥需求為導向,以提高藥品質量為核心,以鼓勵創制新藥為動力,以優化醫藥產業資源配置為基礎,試點實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按照權責明晰、風險可控、程序優化、監管科學、逐步完善的原則開展。 二、試點內容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科研人員可以作為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交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品上市申請,經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查、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批準后,申請人取得藥品上市許可批準證明文件及藥品批準文號的,成為北京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多個申請人聯合申請的,須經所有申請人取得一致意見后,推舉1個申請人申請成為持有人。法律法規規定的藥物臨床試驗和藥品生產上市相關法律責任,由申請人和持有人相應承擔。 持有人不具備相應生產資質的,須委托試點行政區域內具備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受托生產企業)生產批準上市的藥品。持有人具備相應生產資質的,可以自行生產,也可以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 在藥品注冊申請審評審批期間或批準后,申請人或持有人可以提交補充申請,變更申請人、持有人或者受托生產企業。 三、試點范圍 同時符合下列區域以及品種范圍的,可以申請參加北京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工作: (一)區域范圍 1.申請人和持有人的范圍: (1)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 (2)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且具有北京戶籍的科研人員,或取得北京工作居住證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科研人員。 2.受托生產企業應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生產企業。 (二)品種范圍 1.2016年5月30日后批準上市的新藥。具體包括: (1)按照現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1~4類、第5類(僅限靶向制劑、緩釋制劑、控釋制劑),中藥及天然藥物第1~6類,治療用生物制品第1類、第7類和生物類似藥。 (2)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實施后,按照新的化學藥品注冊分類(以下簡稱新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1~2類。 2.按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新標準批準上市的仿制藥。具體包括: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實施后,按照新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3~4類。 3.2016年5月30日前已批準上市的部分藥品。具體包括: (1)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 (2)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企業整體搬遷或者被兼并后整體搬遷的,該企業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預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納入試點藥品范圍。 四、申請人、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條件 (一)申請人和持有人條件 1.申請人和持有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屬于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且具有北京戶籍的科研人員,或取得北京工作居住證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科研人員。 (2)具備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擔能力。 2.具備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規定的相關義務和責任的條件和能力。 (二)受托生產企業條件 1.受托生產企業為在試點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藥品生產企業,持有相應藥品生產范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以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藥品GMP)認證證書。 2.生產按普通藥品管理的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的,應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生產企業。 3.具備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規定的相關義務和責任的條件和能力。 五、申請人、持有人、受托生產企業的義務與責任 (一)申請人和持有人的義務與責任 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藥品注冊申請人、藥品生產企業在藥物研發注冊、生產、流通、監測與評價等方面的相應義務,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落實藥品質量管理主體責任。持有人應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書面合同以及質量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和有關風險分擔方式。質量協議包括但不限于物料采購與管理、藥品GMP管理、生產工藝等變更管理、產品質量控制與放行管理、不合格產品處理、追溯與召回、消費者投訴與處理等內容。生產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的,持有人負責提交年度需用計劃,并監督受托生產企業按計劃實施。 2.落實藥品上市銷售與服務責任。持有人委托受托生產企業或者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藥品GSP)要求、具備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代為銷售藥品的,應約定銷售相關要求,督促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持有人需要發布藥品廣告的,應遵守藥品廣告有關法律法規,并對藥品廣告申報與發布的內容負責。 3.落實藥品質量持續提升責任。持有人應持續開展藥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研究,負責提交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等變更的補充申請。 4.落實藥品上市后監測與評價責任。持有人應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采取修改藥品說明書和標簽,暫停生產、銷售、使用,召回和申請注銷其批準證明文件等措施,及時、有效控制藥品風險。 5.落實藥品溯源與召回管理責任。持有人應建立藥品供應鏈安全系統,實現藥品動態追蹤管理,負責問題藥品的召回工作。 6.落實信息公開責任。持有人應通過互聯網主動公開藥品上市許可批準信息、藥品說明書、合理用藥信息等內容,方便公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7.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責任。 (二)受托生產企業的義務與責任 履行《藥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藥品生產企業在藥品生產方面的義務,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履行與持有人依法約定的相關義務,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根據持有人提供的經批準的處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準,嚴格按照藥品GMP的有關要求組織生產,保證生產藥品的質量,并積極配合持有人做好上市后藥品的監測、評價及問題藥品召回、處置等工作。 3.做好生產及檢驗等相關記錄原件存檔和備份工作,及時向持有人提供相關數據,配合持有人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4.未經持有人同意,不得擅自銷售或處置生產的藥品。 5.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責任。 (三)責任承擔原則 批準上市藥品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持有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受托生產企業、銷售者等請求賠償。屬于受托生產企業、銷售者責任,持有人賠償的,持有人有權向受托生產企業、銷售者追償;屬于持有人責任,受托生產企業、銷售者賠償的,受托生產企業、銷售者有權向持有人追償。具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 六、持有人的申請 (一)新注冊藥品 對于2016年5月30日后的新注冊藥品,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在申報藥物臨床試驗或者藥品上市申請時,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中持有人的有關內容,連同申請資料一并申報,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查后,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評審批,成為持有人。 對于2016年5月30日前已受理臨床試驗申請或者上市申請、尚未批準上市的藥物,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4補充申請第18項提交補充申請,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中持有人的有關內容,連同申請資料一并申報,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查后,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評審批,成為持有人。 申請人擬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的,在提交藥品上市申請或者補充申請的同時,應提交受托生產企業信息。 (二)已批準上市藥品 對于2016年5月30日前已批準上市的藥品,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4補充申請第18項提交補充申請,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中持有人的有關內容,連同申請資料一并申報,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查后,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評審批,成為持有人。 申請人擬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的,在提交補充申請的同時,應提交受托生產企業信息。 (三)變更申請 持有人的藥品上市申請獲得批準后,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4補充申請第18項提交補充申請,變更已批準的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相關信息。在已受理藥物臨床試驗申請或者藥品上市申請、尚未批準階段,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4補充申請第18項提交補充申請,變更申請人及受托生產企業。 變更持有人或者申請人,受讓方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科研人員的,由轉讓和受讓雙方共同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申請,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批;變更受托生產企業的,由持有人或者申請人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申請,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批。 (四)其他要求 1.持有人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核發的上市許可批準證明文件后,應按照批準證明文件注明的相關要求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對于注射劑類藥品,應提交保險合同。 2.持有人應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核發的注冊批件要求印制或修訂試點品種藥品說明書和標簽,在藥品說明書、包裝標簽中標明持有人信息、生產企業信息等內容。 3.試點工作期間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試點期滿后,在藥品注冊批件載明的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七、申報資料及要求 申請人和持有人應根據上市許可申請或變更的類型,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的相關要求準備申請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資料: (一)資質證明文件 1.藥品研發機構應提交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2.科研人員應提交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或非京籍人員居民身份證及北京工作居住證復印件、個人信用報告、工作簡歷(包含教育背景、藥品研發工作經歷等信息)以及誠信承諾書。 3.對于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應提交相關證明性材料。 4.對于原料藥和治療用生物制品,可暫不提交受托生產企業的藥品GMP證書。 (二)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擔能力相關文件 1.綜述性資料。至少包括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規定的相關義務和責任應具備的條件及能力,以及上市許可藥品管理的部門、人員、職責設置情況等相關材料。 2.質量保證體系文件資料。至少包括保證藥品研發注冊、生產質量管理、儲存與運輸、上市銷售與服務、監測與評價、追溯與召回、產品撤市、信息公開等藥品整個生命周期質量的相關材料。 3.檔案管理體系文件資料。至少包括保證藥品整個生命周期各項活動可以追溯,能夠及時獲取上市藥品真實完整的生產、質量控制和銷售數據的相關材料。 4.風險承擔能力證明性資料。 (1)科研人員申請藥物臨床試驗的,應提交藥物臨床試驗風險責任承諾書,承諾在臨床試驗開展前,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 (2)藥品研發機構或者科研人員申請成為持有人的,應提交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承諾在藥品上市銷售前,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對于注射劑類藥品,應承諾在藥品上市銷售前提交保險合同。 5.持有人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的書面合同以及質量協議。 6.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按順序整理,放入注冊申請或補充申請申報資料的資質性證明文件中,一并申報。 八、監督管理 (一)嚴格上市前審查 1.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嚴格審查藥學、藥理毒理和藥物臨床試驗的真實性。對于科研人員申請藥物臨床試驗的,嚴格審查承擔藥物臨床試驗風險的能力。 2.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加強上市許可申請品種藥物臨床試驗的日常監督檢查,在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日常監督過程中對相關臨床試驗項目進行重點跟蹤和檢查,監督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行為。 (二)加強上市后監管 1.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持有人及批準上市藥品進行監督管理,參照現行法律法規對藥品生產企業的有關要求,對獲得持有人資格的藥品研發機構、科研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持有人履行保證藥品質量、上市銷售與服務、藥品監測與評價、藥品召回等義務情況的監督管理,督促持有人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2.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受托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實施藥品GMP、GSP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生產、經營環節存在風險的,及時采取暫停生產、暫停銷售,產品召回等控制措施。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加強與外埠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銜接配合,建立信息溝通機制,聯合開展延伸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并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3.對于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有關規定的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依法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發現批準上市藥品存在質量風險的,根據《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對持有人及相關單位采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 (三)信息公開 各有關申請人、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應及時關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開的試點品種的受理、審評、審批、上市后變更等相關信息。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將在外網公開持有人履行義務情況、日常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監督管理相關信息,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 九、實施 (一)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至2018年11月4日終止。 (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鼓勵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科研人員申請上市許可持有人,將藥品上市許可注冊申請納入北京市藥品注冊快速審查范圍,開通綠色通道,全程跟蹤服務,加快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的審評審批速度。 (三)試點工作期間,各有關申請人、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要及時關注并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出臺的有關政策文件和技術要求;試點工作遇到的問題,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反映。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在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四)本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解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抓緊開展試點工作。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是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有利于充分調動藥品創新的積極性,優化資源配置,提升藥品質量。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抓緊開展試點工作,用好試點政策,明確職責分工,突出工作重點,探索創新藥品監管手段,確保各項試點任務落到實處,為進一步完善藥品管理制度提供實踐經驗。 二、強化監督檢查。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細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的業務流程,引導相關持有人及藥品生產企業積極參與;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加強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履行保證藥品質量、上市銷售與服務、藥品監測與評價、藥品召回等義務情況的監督管理,督促持有人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主動公開持有人履行義務情況、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和行政處罰等監督管理相關信息。 三、落實主體責任。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持有人、受托生產企業以及銷售者的責任和義務,對于批準上市藥品造成人身損害或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持有人、受托生產企業及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四、健全工作機制。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及時銜接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完善我省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的配套政策,進一步明確有關工作措施和要求,加強指導,確保我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穩妥推進,及早取得成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7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予印發。 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是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于鼓勵藥品創新、提升藥品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各有關地區要高度重視,按照試點方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要會同相關部門完善配套政策,加強組織指導,強化監督檢查,穩妥有序推進試點工作,確保試點品種藥品的質量和安全,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5月26日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等10個省(市)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現就做好試點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試點內容 試點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研發機構或者科研人員可以作為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交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品上市申請,申請人取得藥品上市許可及藥品批準文號的,可以成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法律法規規定的藥物臨床試驗和藥品生產上市相關法律責任,由申請人和持有人相應承擔。 持有人不具備相應生產資質的,須委托試點行政區域內具備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以下稱受托生產企業)生產批準上市的藥品。持有人具備相應生產資質的,可以自行生產,也可以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 在藥品注冊申請審評審批期間或批準后,申請人或持有人可以提交補充申請,變更申請人、持有人或者受托生產企業。 二、試點藥品范圍 (一)本方案實施后批準上市的新藥。具體包括:1.按照現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1—4類、第5類(僅限靶向制劑、緩釋制劑、控釋制劑),中藥及天然藥物第1—6類,治療用生物制品第1類、第7類和生物類似藥;2.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實施后,按照新的化學藥品注冊分類(以下簡稱新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1—2類。 (二)按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新標準批準上市的仿制藥。具體包括: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實施后,按照新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3—4類。 (三)本方案實施前已批準上市的部分藥品。具體包括:1.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2.試點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企業整體搬遷或者被兼并后整體搬遷的,該企業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預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納入試點藥品范圍。 三、申請人和持有人條件 藥品研發機構或者科研人員成為申請人和持有人的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屬于在試點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藥品研發機構,或者在試點行政區域內工作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科研人員。 2.具備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擔能力。 (二)申報資料。 1.資質證明文件。 (1)藥品研發機構應當提交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2)科研人員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個人信用報告、工作簡歷(包含教育背景、藥品研發工作經歷等信息)以及誠信承諾書。 2.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擔能力相關文件。 (1)科研人員申請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提交藥物臨床試驗風險責任承諾書,承諾在臨床試驗開展前,向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 (2)藥品研發機構或者科研人員申請成為持有人的,應當提交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承諾在藥品上市銷售前,向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對于注射劑類藥品,應當承諾在藥品上市銷售前提交保險合同。 四、受托生產企業條件 受托生產企業為在試點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持有相應藥品生產范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以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認證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 五、申請人和持有人的義務與責任 (一)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藥品注冊申請人、藥品生產企業在藥物研發注冊、生產、流通、監測與評價等方面的相應義務,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持有人應當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書面合同以及質量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三)持有人應當委托受托生產企業或者具備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代為銷售藥品,約定銷售相關要求,督促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落實藥品溯源管理責任。 (四)持有人應當通過互聯網主動公開藥品上市許可批準信息、藥品說明書、合理用藥信息等,方便社會查詢。 (五)批準上市藥品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持有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受托生產企業、銷售者等請求賠償。屬于受托生產企業、銷售者責任,持有人賠償的,持有人有權向受托生產企業、銷售者追償;屬于持有人責任,受托生產企業、銷售者賠償的,受托生產企業、銷售者有權向持有人追償。具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的規定執行。 六、受托生產企業的義務與責任 (一)履行《藥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藥品生產企業在藥品生產方面的義務,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履行與持有人依法約定的相關義務,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持有人的申請 (一)新注冊藥品。 對于本方案實施后的新注冊藥品,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在提交藥物臨床試驗申請或者藥品上市申請的同時,申請成為持有人。 對于本方案實施前已受理臨床試驗申請或者上市申請、尚未批準上市的藥物,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提交補充申請,申請成為持有人。 申請人擬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的,在提交藥品上市申請或者補充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受托生產企業信息。 (二)已批準上市藥品。 對于本方案實施前已批準上市的藥品,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提交補充申請,申請成為持有人。 申請人擬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的,在提交補充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受托生產企業信息。 (三)變更申請。 持有人的藥品上市申請獲得批準后,可以提交補充申請,變更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在已受理藥物臨床試驗申請或者藥品上市申請、尚未批準階段,申請人可以提交補充申請,變更申請人及受托生產企業。 變更持有人或者申請人的,由轉讓和受讓雙方共同向受讓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批;變更受托生產企業的,由持有人或者申請人向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批。 (四)其他要求。 試點品種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應當載明持有人、受托生產企業等相關信息,并且注明持有人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向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 試點品種藥品的說明書、包裝標簽中應標明持有人信息、生產企業信息等。 試點工作期間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試點期滿后,在藥品注冊批件載明的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八、監督管理 (一)上市后監管。 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持有人及批準上市藥品的監督管理,對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受托生產企業,應聯合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延伸監管。加強對持有人履行保證藥品質量、上市銷售與服務、藥品監測與評價、藥品召回等義務情況的監督管理,督促持有人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藥品生產者在藥品GMP條件下實施生產的監督檢查,發現生產、經營環節存在風險的,及時采取控制措施。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批準上市藥品存在質量風險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持有人及相關單位采取約談、發告誡信、限期整改、修訂藥品說明書、限制使用、監督召回藥品、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以及暫停研制、生產、銷售、使用等風險控制措施。 對于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本方案有關規定的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信息公開。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應當按規定主動公開試點品種藥品的受理、審評、審批、上市后變更等相關信息。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持有人履行義務情況、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和行政處罰等監督管理相關信息。 九、其他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至2018年11月4日。試點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生產企業參照本方案中持有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方案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6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為確保試點工作穩妥有序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各項要求,鼓勵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報參加試點。申請人條件及申報品種范圍需符合《試點方案》的相關規定。 二、申請參加試點的申請者,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在申報藥物臨床試驗或者藥品上市申請時,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中持有人的相關內容,向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也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4補充申請第18項,提交補充申請,填寫《補充申請表》中持有人的相關內容,向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批。藥品生產企業申請成為持有人的,應當提交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及變更記錄頁等證明性文件復印件。 三、申請人委托生產藥品的,在提交上市注冊申請或者之后提交補充申請申報持有人信息時,應當提交受托生產企業生產的書面說明、申請人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的書面合同以及相應的技術資料等。受托生產企業應位于試點行政區域內。 四、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需履行法律規定的主體責任,包括藥物研發符合《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流通質量管理以及上市后質量監測與評價、不良反應監測、上市后研究、風險獲益評估等責任;負責督促受托生產企業嚴格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有關要求組織生產,并配合持有人履行上市后的監測、評價及召回、處置等責任。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試點方案》有關規定的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持有人所在地省(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分析研判,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一并報送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試點工作期間,應定期開展試點工作的階段性評估工作,對申報受理情況、試點品種的批準情況及上市后監管情況、持有人的履職情況等進行分析評估,將階段性評估報告書面報送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試點期滿后,應及時全面總結試點經驗,將各自試點行政區域內的試點工作整體開展情況以及貫徹落實過程中取得的成績、經驗等,書面報送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