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動態 全國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制度試點。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各試點省(市)陸續出臺實施方案,積極開展工作并取得階段性成效,但總體工作進度與實際要求還有差距。為加快推進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進一步探索持有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委托生產中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生產銷售全鏈條的責任體系、跨區域藥品監管機構監管銜接、職責劃分以及責任落地等事宜,現就試點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持有人法律責任。持有人負責藥品生產銷售全鏈條和藥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對藥品臨床前研究、臨床試驗、生產制造、經銷配送、不良反應監測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研發機構及科研人員可以作為持有人。不持有藥品批準文號但有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加工企業可以受托生產加工藥品。受持有人委托進行研發、臨床試驗、生產制造、銷售配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協議約定的責任。持有人負責產品的上市放行,對上市銷售的藥品質量負全部責任,受托生產企業負責按協議約定的工藝和質量標準生產,負責產品的生產放行,對持有人負相應質量責任。委托方與受托方應簽訂具體委托協議,明確雙方委托生產中技術要求、質量保證、責任劃分等權利義務。
二、整合技術資源,促進專業化規模化生產。藥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可以將各控股子公司的藥品批準文號集中到集團公司持有,成為持有人。集團公司按各控股子公司生產加工能力將產品進行調配整合,使各子公司成為有特點、有優勢、有規模的生產基地,集團公司對各子公司實行統一的質量管理體系,集團公司對所有上市的產品質量負全部責任。集中到集團公司持有的藥品批準文號,由轉入方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批準,產品轉出方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給予支持。
藥品生產加工場地異地搬遷或者車間異地搬遷的,可以將藥品批準文號留在原企業持有,生產管理、技術標準、產品質量與原生產企業一致,由新建的生產加工企業或者生產車間生產。整體搬遷或者被兼并后整體搬遷,原企業成為持有人,由持有人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受理、技術審評、現場檢查、樣品檢驗等申請,并由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批后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備案(生物制品須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開展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批)。試點品種的注冊生產現場檢查與《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合并開展。
藥品研發機構所屬的生產企業可以將藥品批準文號轉移至藥品研發機構持有,藥品研發機構作為持有人進行委托生產。
在申報上述調整事項時,企業應按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如實報送藥品處方、生產工藝、原輔料包材和質量標準等全套產品檔案的登記工作。
三、允許持有人多點委托生產。持有人需建立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在保證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前提下,允許持有人申請委托多個企業生產加工。持有人在獲批首家生產后,可以再委托其他生產企業生產加工。委托加工的藥品,必須處方、工藝、質量一致,由持有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對于批準多點生產的試點品種,在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中核發1個藥品批準文號,分別列明相關受托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在藥品標簽、說明書中注明具體生產企業名稱和生產地址等信息。藥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藥品GMP相關規定,并接受監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四、允許持有人自行或委托銷售藥品。藥品研發機構、科研人員作為持有人的,可以自行銷售藥品,但應具備藥品管理法規定的藥品經營的能力和條件。也可以委托代其生產的藥品生產企業或者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委托銷售藥品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并落實藥品追溯和質量管理責任。持有人要掌握藥品流通過程中的質量信息、不良反應,在發生質量問題時召回藥品,及時控制。所有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GSP)的有關要求,完善流通環節的質量管理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五、加快試點企業有關申報注冊品種的審評審批。對于本通知要求的各省遴選的擬開展委托生產的試點品種上市申請,符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解決藥品注冊申請積壓實行優先審評審批的意見》(食藥監藥化管〔2016〕19號)的,申請人可以提出申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納入優先審評審批的,其研制現場核查、臨床試驗數據核查、生產現場檢查、樣品檢驗以及藥品GMP認證等一并予以優先辦理。
在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中,藥品批準文號持有人在報送通過一致性評價申請時,可以一并申請成為持有人。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批準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同時明確持有人。
六、持有人應開展藥物警戒和年度報告。持有人應建立藥物警戒體系。持有人應當按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持續考察上市后藥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對已識別風險的藥品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直接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臨床中的不良反應和處置措施。持有人可與相關第三方開展合作,委托其開展試點品種的藥物警戒,但不免除持有人應當履行的義務與責任。
持有人每年度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報告藥品生產、銷售、處方、工藝、藥物警戒、質量控制措施等情況。
七、試點區域內藥品生產企業可參照試點內容管理。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生產企業,可申請參加持有人委托生產的試點,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意后參照持有人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開展的藥品委托生產的試行效果可納入上市許可持有人工作總結。
八、完善兩地藥品監管責任。跨區域委托生產的兩地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做好監管銜接。上市許可持有人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對受托生產的行為、持有人對上市后產品的管理等進行監管。受托生產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對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進行監管,在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或嚴重不良反應時,兩地監管機構協調一致,合力查處。
九、積極探索試點模式。各試點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國辦發〔2016〕41號)以及本通知要求的基礎上,結合本地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研發機構、科研人員實際情況,積極探索符合本省(市)實際的試點模式。各試點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遴選若干個申報主體作為各自試點對象,探索新藥、一致性評價、整體搬遷、委托生產(不包括持有人自行生產)等多種模式的試點工作,并在2017年8月30日以前將試點對象遴選情況報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十、及時總結試點經驗。試點的目標是建立完善的持有人與受托人的委托生產權利義務和保證質量的責任體系,建立完善跨區域監管的監督檢查責任體系和質量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各試點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此要求抓緊開展試點工作,2017年12月份報送試點工作中期總結。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試點工作進度,對于試點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及時推廣,對開展工作不力的,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視情況予以通報。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