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動態 天津市
各區局,稽查總隊:
現將《天津市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2016年9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鼓勵藥物創新,提升藥品質量,優化醫藥產業結構,加強上市藥品的監督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及《總局關于做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管〔2016〕86號)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戰略,充分發揮五大機遇疊加優勢,推動生物醫藥產業健康發展;鼓勵創新研發,促進企業強強聯合,加快藥物研發成果轉化,加快臨床急需新藥上市,對接國際通行規則,強化藥品上市許可人主體責任,采取配套監管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積極穩妥有序推進試點工作,滿足臨床用藥需求。
二、試點內容
我市轄區內的藥物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科研人員可以作為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交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品上市申請,申請人取得藥品上市許可及藥品批準文號的,可以成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法律法規規定的藥物臨床試驗和藥品生產上市相關法律責任,由申請人和持有人相應承擔。
持有人不具備相應生產資質和能力的,須委托試點行政區域內具備資質和能力的藥品生產企業(以下稱受托生產企業)生產批準上市的藥品。持有人具備相應生產資質和能力的,可以自行生產,也可以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
在藥品注冊申請審評審批期間或批準后,申請人或持有人可以提交補充申請,變更申請人、持有人或者受托生產企業。
三、試點范圍和條件
(一)試點品種范圍
1.2016年6月6日以后批準上市的新藥。包括:
(1)按照現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1—4類、第5類(僅限靶向制劑、緩釋制劑、控釋制劑),中藥及天然藥物第1—6類,治療用生物制品第1類、第7類和生物類似藥;
(2)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實施后,按照新的化學藥品注冊分類(以下簡稱新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1—2類。
2.按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新標準批準上市的仿制藥。包括: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實施后,按照新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3—4類。
3.2016年6月6日前已批準上市的部分藥品。包括:
(1)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
(2)我市轄區內,藥品生產企業整體搬遷或者被兼并后整體搬遷的,該企業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品種。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預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納入試點藥品范圍。
(二)申報主體資格和條件
1.申請人和持有人
(1)我市轄區內依法設立且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藥物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在我市轄區內工作且具有我市戶籍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取得我市工作居住證的科研人員。
(2)具備承擔藥品質量安全責任的能力
2.受托生產企業
(1)受托生產企業應為天津市、北京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藥品生產企業,持有相應藥品生產范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以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藥品GMP)認證證書。
(2)具備承擔藥品質量安全責任的條件并具有相應能力。
四、各方責任與義務
(一)申請人和持有人的責任與義務
1.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藥品注冊申請人、藥品生產企業在藥物研發注冊、生產、流通、監測與評價等方面的相應義務,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持有人應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責任,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流通質量管理規范》、《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等要求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持續開展藥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研究,確保主體責任的落實。
3.持有人應當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書面合同及質量保證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責任與義務,并認真履行。
4.持有人可以委托受托生產企業或者具備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代為銷售藥品,約定銷售相關要求,督促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落實藥品追溯管理責任。
5.持有人應當通過互聯網主動公開藥品上市許可批準信息、藥品說明書、合理用藥信息等,方便公眾查詢。
6.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責任。
(二)受托生產企業的責任與義務
1.履行《藥品管理法》及GMP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藥品生產企業在藥品生產方面的義務,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履行與持有人依合同及質量保證協議約定的相關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責任。
五、持有人的申請
(一)新申請注冊品種
2016年6月6日以后新申請注冊的品種,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在申報藥物臨床試驗申請或者藥品上市申請時,同時提出持有人申請并報送相關資料(見附件),經我委審查后,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評審批,成為持有人。
2016年6月6日前已受理臨床試驗申請或者上市申請、尚未批準上市的藥物,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補充申請并報送相關資料(見附件),經我委審查后,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評審批,成為持有人。
申請人擬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的,在提交藥品上市申請或者補充申請時,同時提交受托生產企業信息。
(二)已批準上市藥品
2016年6月6日前已批準上市的藥品,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補充申請并報送相關資料(見附件),經我委審查后,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評審批,成為持有人。
申請人擬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的,在提交補充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受托生產企業信息。
(三)變更申請
持有人的藥品上市申請獲得批準后,可以提交補充申請,變更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
在已受理藥物臨床試驗申請或者藥品上市申請、尚未批準階段,申請人可以提交補充申請,變更申請人及受托生產企業。
變更申請人或者持有人的,受讓方為我市轄區內藥物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或科研人員的,由轉讓和受讓雙方共同向我委提出申請,我委審查后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批;變更受托生產企業的,由申請人或者持有人向我委提出申請,我委審查后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批。
(四)其他要求
1.持有人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核發的上市許可批準證明文件后,應按照批準證明文件注明的相關要求向我委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對于注射劑類藥品,應提交保險合同。
2.持有人應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件要求修訂試點品種藥品說明書和標簽,在藥品說明書、包裝標簽中標明持有人信息、生產企業信息等內容。
3.試點工作期間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試點期滿后,在藥品注冊批件載明的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六、監督管理
(一)上市后監管
1.加強對轄區內持有人及批準上市藥品的監督管理,參照現行法律法規對藥品生產企業的有關要求,對獲得持有人資格的藥物研發機構、科研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加強對持有人履行保證藥品質量、上市銷售與服務、藥品監測與評價、藥品召回等義務情況的監督管理,督促持有人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2.加強對轄區內受托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實施GMP、GSP的監督檢查,發現生產、經營環節存在風險的,及時采取控制措施。
3.對不在我市轄區內的受托生產企業,將聯合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延伸監管。
4.發現批準上市藥品存在質量風險的,我委將根據實際情況對持有人及相關單位采取約談、發告誡信、限期整改、修訂藥品說明書、限制使用、監督召回藥品、建議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以及暫停研制、生產、銷售、使用等風險控制措施。
5.對于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本方案有關規定的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我委將依法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信息公開
1.各有關申請人、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應及時關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開的試點品種的受理、審評、審批、上市后變更等相關信息。
2.我委將在外網公開持有人履行義務情況、日常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監督管理相關信息,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天津市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統籌協調,落實工作責任,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問題,有效推進試點工作。
(二)完善工作機制。
建立例會工作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加強信息溝通交流和工作協調,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妥善處理試點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突發情況。
(三)加強過程管控,扎實推進試點工作。
委藥化產品監管處應及時了解藥品上市許可人制度試點工作的情況,鼓勵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科研人員申請上市許可持有人,加強指導、全程跟蹤、做好服務,加快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的審評審批速度,推動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八、實施
(一)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至2018年11月4日終止。
(二)試點工作期間,各有關申請人、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要及時關注并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出臺的有關政策文件和技術要求;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我委反映。我委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在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三)本實施方案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申報資料及要求
附件
申報資料及要求
申請人和持有人應根據上市許可申請或變更的類型,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要求準備申請資料。
一、資質證明文件
(一)藥物研發機構應提交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二)科研人員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我市戶籍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與我市工作居住證、個人信用報告、工作簡歷(包含教育背景、藥品研發工作經歷等信息)以及誠信承諾書。
(三)對于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應提交相關證明性材料。
二、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擔能力相關文件
(一)對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相關義務和責任所具備的條件和能力進行全面闡述,對建立批準上市藥品的質量管理體系情況進行詳細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性材料。
(二)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流通質量管理規范》、《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等要求制定的管理制度,持續開展藥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研究的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性材料。
(三)風險承擔能力證明性資料。
1.科研人員申請藥物臨床試驗的,應提交藥物臨床試驗風險責任承諾書,承諾在臨床試驗開展前,向我委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
2.藥品研發機構或者科研人員申請成為持有人的,應提交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承諾在藥品上市銷售前,向我委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
對于注射劑類藥品,應承諾在藥品上市銷售前提交保險合同。
(四)持有人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的書面合同以及質量保證協議。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