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專家-西瓜皮
市場監管總局于2024年1月9日發布了《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征求截止時間為2024年2月8日。與2015年廢止的委托加工備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包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第79號令)(已廢止)、《關于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2001]41號)(已廢止)等相對比,“意見稿”中對食品委托生產加工涵蓋范圍、合同、責任及義務、監督及管理、法律及責任等內容進行了更加明確詳細的規定。基于之前食品生產委托加工備案的實際操作經驗,筆者對“意見稿”在將來執行中所應注意的事項進行了解讀及梳理,供大家參考。
1、第三條【委托方資質】委托方應當為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或取得備案的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
在實際生產經營中部分企業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而未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在此類情況下,申請食品委托加工時需要更加謹慎。以往的備案中,此類企業會被特別要求明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詳細責任歸屬。同時,此類委托方在食品加工監督管理方面的內部資源相對薄弱,需要充分利用第三方的資源進行彌補。
2、第五條【禁止條款】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進行委托生產。
此條款為新增條款,對于有生產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需要的企業,必須依據相關法規取得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證等(不限,其它資質文件仍需按相應法律法規申請辦理)外,還需依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24號令)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意味著企業必須建立相應的完整生產管理流程包括硬件設施、人員及管理制度等。對于目前依賴委托加工生產此類產品的企業,需要進行大規模的生產經營策略調整。
3、第九條【報告制度】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在簽訂合同10日內分別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委托生產情況。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委托雙方的名稱、地址、質量負責人、聯系方式、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編號、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和食品的名稱、品種、數量、執行標準、合同期限等。簽訂期限超過1年的長期合同的,還應當每年報告一次委托生產情況。
原有已廢止的委托備案法規文件中,有類似的規定,但又有與該條款不同之處。
首先,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同時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遞交資料報告委托加工的情況,而以往需要委托方先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遞交申請,批準后再向被委托方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遞交資料進行申請。兩者對比,依據“意見稿"的規定,企業雙方委托加工報告的申請時間明顯縮短,有利于企業更靈活的安排生產經營。
其次,“意見稿"中委托加工情況報告所需提交的資料與之前基本一致,但特別注意產品必須按名稱、品種、數量、執行標準、合同期限來進行報告,而不是按產品大類執行。例如500ml顏XX洗發水與500ml美XX洗發水雖然都是洗發水且單位包裝一致,但屬于不同名稱和品種,涉及的產品檢驗標準也可能不同,需要分別準備申請資料包括執行標準、合同等。
4、第十條【原料交付】委托雙方應當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等的采購方式,并對質量安全負責。委托方提供的,受托方應當進行驗收。受托方提供的,應當經委托方審核確認。
與以往法規相比,此條款表明委托方對委托加工的生產監管需要更加的前移,從原材料的監管就開始介入,要求委托方做到了整個生產全過程參與監督管理。
5、第十二條【標注要求】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同時標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稱、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編號、地址、聯系方式。在企業名稱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單位、受委托單位”等字樣。
在設計預包裝食品標簽時,委托加工的預包裝食品需同時遵守“意見稿"的此條款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對用于部分特殊外觀設計或小規格產品的標簽要給予重視,避免出現設計標簽不符合法規要求的情況,例如字體大小不合格、條形碼分辨率不夠等。
6、第十五條【產品檢驗】委托方應當查驗委托生產食品的出廠檢驗報告,或抽取樣品進行檢驗,確保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產品技術要求和合同約定的要求。
此條款明確了出廠檢驗報告的要求,雙方需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定義檢驗批次,依據檢驗批次每批均出具相應的成品出廠檢驗報告。與此同時,委托方也可將第三方型式檢驗報告納入監督管理的范圍,結合第三方產品檢驗報告綜合評估生產的質量狀況。如果有此需要,雙方可在委托加工合同中進行明確。
7、第十六條【產品留樣】受托方應當按規定期限妥善保存委托生產產品留樣,并留存產品生產和交付記錄。委托方可根據需要或合同約定保存產品留樣。
產品留樣期限通常依照產品保質期來執行,如委托加工的產品有其它相關法規規定需依照執行。而雙方若有特定的留樣期限要求,則需要在合同中明確。同時,留樣必須在適當的環境下保存,避免留樣遺失、破損、保存不當變質等。此項目可作為委托方日常或定期監控的檢查項。
8、第十九條【合同內容】委托生產合同應當明確下列食品質量安全相關事項:……(四)食品標簽標識審核及提供方式;……
部分食品企業因生產、經營、銷售等原因而經常轉換產品標簽,因此食品標簽審核需要特別給予關注。通常此類企業從標簽設計稿開始,雙方就都會介入標簽的審核確認,與此同時雙方還會對隨后的實物樣板進行審核確認。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可根據雙方的實驗情況,在合同中明確標簽審核確認流程和要求。
以上則是基于以往食品委托加工備案的經驗與“意見稿”所得出的幾點個人看法和建議,但是食品種類繁多,可能涉及不同的問題,企業需按照實際情況進行適應與調整。與此同時,本次的“意見稿”也將在2月8日截止征求意見,相信市場監管總局將會收到來自各方的意見建議,讓我們共同期待《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最終版本。
相關文件下載、服務及學習課程:
合規文庫: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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