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省中藥材及中藥飲片炮制方法和質量要求,省藥監局組織制訂了熊膽粉中藥飲片炮制規范(詳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相關單位或個人如對標準內容有異議,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相關意見反饋至省藥監局藥品注冊管理處,并附實驗數據及相關說明,同時將電子材料發送至指定郵箱。聯 系 人:王明東 聯系電話:024-31607903電子郵箱:lnfdazhuce@163.com地 址: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十緯路16號附件:熊膽粉中藥飲片炮制規范(征求意見稿)遼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2024年9月13日相關推薦CIO提供以下相關文庫下載、合規服務以及線上培訓課程學習。
為加強藥品零售經營質量監督管理,推進分級分類管理,規范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活動,促進我省藥品流通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局起草了《山東省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修訂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填寫征求意見反饋表(附件3),于2024年10月15日前反饋至電子郵箱ypscc@shandong.cn,郵件主題請注明“山東省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的意見反饋”。附件:1.山東省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2.山東省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3.山東省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反饋表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2024年9月15日附件1山東省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零售經營質量監督管理,推進分級分類管理,規范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活動,促進我省藥品流通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藥品零售企業(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以下簡稱企業)的監督管理與《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變更及重新審查發證。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分級分類管理,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藥品零售企業的經營規模、經營范圍、藥學技術人員配置情況、藥品質量管理、藥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藥學服務能力等因素,對其實施動態分級分類管理的活動。第四條 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本轄區實際,依法制定有關細則并指導區、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實施。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分級分類第五條 從事藥品零售經營活動,應當具備《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根據企業設置條件與藥品經營類別、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的適應程度,核定的經營范圍從小到大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相對應的企業分別簡稱為一類店、二類店和三類店。(一)一類店經營類別、范圍限定為非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二)二類店經營類別、范圍限定為非處方藥、處方藥(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等禁止類藥品除外;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含麻醉藥品的復方口服溶液等限制類藥品除外;中藥飲片、醫療用毒性藥品、罌粟殼等除外)、中成藥、化學藥、胰島素、生物制品(細胞治療類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微生態活菌制品除外)。(三)三類店經營類別、范圍包括非處方藥、處方藥(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等藥品除外)、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第二類精神藥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胰島素、細胞治療類生物制品。其中,第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罌粟殼、血液制品、細胞治療類生物制品經營范圍的核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上單獨標注。其中,經營罌粟殼、毒性中藥飲片的,應當在“中藥飲片”經營范圍標注為“中藥飲片(含罌粟殼)”或者“中藥飲片(含毒性中藥飲片)”。(四)企業應當執行國家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疫苗、醫療機構制劑、中藥配方顆粒等規定。(五)對僅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僅經營藥食同源類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精制包裝中藥飲片,且不拆零銷售的二類店、三類店,可不增加“中藥飲片”經營范圍。第六條 在經營分類的基礎上,根據監督檢查、抽樣檢驗、行政處罰等情況,將每類藥品零售企業門店分為A、B、C、D四個風險等級。(一)A級:質量管理狀況良好;一年內未受行政處罰的;(二)B級:質量管理狀況基本符合要求;一年內受到警告,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因違反《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三)C級:質量管理狀況較差;一年內因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連續警告、公告兩次以上的;被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的;(四)D級:質量管理狀況差,不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一年內被依法撤銷行政許可證明文件的;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行政許可證明文件的;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進行案件調查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第七條 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實施動態管理,根據開辦條件驗收、日常監督檢查、跟蹤檢查及飛行檢查等監督檢查結果,結合企業設置條件的滿足程度進行動態調整,并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一)對A類企業在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日常檢查外,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實現“無事不擾”。(二)對B類企業在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日常檢查外,根據轄區企業具體情況,適當抽取一定比例的企業開展監督檢查。(三)對C類企業在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日常檢查外,根據轄區企業具體情況,加大抽取比例開展檢查,并根據實際情況對企業采取約談、發告誡信等監管措施;(四)對D類企業在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日常檢查外,實行嚴格監管,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加大檢查頻次,并根據實際情況對企業采取暫停經營等風險控制措施。第三章 機構人員第八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主要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應無《藥品管理法》規定的禁止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情形。第九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企業藥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二類店和三類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為執業藥師(符合國家執業藥師配備相關政策的零售企業除外)。第十條 企業應設置與其經營范圍及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質量管理部門或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履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藥品質量管理職責。第十一條 企業應配備足夠的、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及崗位職能相適應的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從事質量管理、藥學服務及處方審核等工作。企業應按分類要求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并對經其審核的處方負責。(一)一類店應當配備至少1名藥師或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僅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一類店,可以配備經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藥品銷售業務人員。(二)二類店應當配備與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至少1名執業藥師和1名藥師及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三)三類店應當配備與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至少1名執業藥師(經營范圍包括“中藥飲片”的,應配備至少1名執業中藥師)和2名藥師及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四)藥品零售連鎖總部在保證執業藥師對處方藥銷售實行有效審查、確認、簽字的基礎上,可通過“互聯網+”技術集中、遠程審核處方,每20家連鎖門店至少配備2名專職審方執業藥師,在農村等偏遠地區的連鎖門店應當按照國家執業藥師配備相關政策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負責處方調配、復核與指導合理用藥。專職審方執業藥師信息須在總部及所服務門店顯著位置公示。(五)企業可使用符合《山東省藥品零售企業遠程審核處方服務平臺指導原則》要求的自建或第三方平臺審核處方,作為執業藥師臨時不在崗時處方審核的補充。(六)質量管理、驗收、采購人員應當具有藥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藥學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七)從事中藥飲片質量管理、驗收、采購人員應當具有中藥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藥學等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八)營業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九)中藥飲片調劑人員應當具有中藥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備中藥調劑員資格。(十)僅經營藥食同源類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精制包裝單味中藥飲片,且不拆零銷售的,可不配備中藥師。經營其他中藥飲片的,應增加“中藥飲片”經營范圍,按要求配備中藥師。第十二條 質量管理人員、處方審核人員、藥學服務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應在職在崗,其崗位職責不得由其他崗位人員代為履行。執業藥師信息應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至少包括姓名、執業注冊證號及照片等)。使用遠程審方平臺審核處方的要告知公眾,執業藥師臨時不在崗且沒有使用遠程審方平臺審核處方時,應在處方藥銷售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停止銷售處方藥并記錄原因,記錄應存檔備查。第十三條 企業各崗位人員須經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藥品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并能正確理解并履行職責。在企業申請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現場檢查、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等情況下,檢查組應對企業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考核,考核成績作為是否通過檢查的重要參考。第十四條 企業從事藥品質量管理、驗收、養護、保管人員以及營業員等直接接觸藥品崗位工作的人員應進行崗前和年度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第四章 設施設備第十五條 企業應有與藥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一)一類店藥品營業場所面積(指使用面積,下同)應符合以下要求:1.縣級(含)以上城區不少于40平方米;2.縣以下農村地區不少于20平方米;3.在車站、碼頭、機場、賓館及其他商場、超市等特定區域的,營業區域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二)二類店藥品營業場所面積應符合以下要求:1.縣級(含)以上城區,單體藥店不少于80平方米,零售連鎖門店不少于60平方米;2.縣以下農村地區不少于40平方米。(三)三類店藥品營業場所面積應符合以下要求:1.縣級(含)以上城區,單體藥店不少于100平方米,零售連鎖門店不少于80平方米;2.縣以下農村地區不少于60平方米。上述面積指同一平面上的連續面積。已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在企業實際經營場所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可執行原標準。第十六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賓館及其他商場、超市等特定區域設立企業的,必須具有獨立的經營區域。第十七條 企業營業場所應當與藥品儲存、辦公、生活輔助及其他區域有效分開。第十八條 企業營業場所和藥品倉庫應環境整潔、無污染物、地面和墻壁平整、清潔。企業營業場所應有與外界有效間隔的設施,并安裝空調以滿足營業場所環境舒適,藥品儲存、銷售、陳列區(庫、柜)應配備有效調節及監測溫、濕度的設施設備,確保藥品儲存、陳列溫度符合藥品包裝、說明書規定的儲存要求。第十九條 企業營業場所應當配備以下營業設備:(一)配置與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符合藥品包裝標示貯藏要求的存放和陳列藥品的設施設備(貨架、柜臺、陰涼柜(區)、冷藏柜(箱)等);(二)經營中藥飲片的(僅經營精制包裝單味中藥飲片且不拆零銷售的除外),有符合中藥飲片存放、處方調配及計量、衛生要求的藥斗、衡器、中藥飲片包裝等設備;(三)藥品拆零銷售的,應配備符合拆零及衛生要求的調配工具、包裝用品;(四)配備有能夠符合經營和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系統,并滿足藥品追溯的要求;(五)銷售憑證打印設備等。第二十條 企業營業場所藥品陳列區域應有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備。陳列布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劑型、用途以及儲存要求分類陳列,并設置醒目標識,分類類別標簽字跡清晰、放置準確;(二)處方藥、非處方藥應分區陳列,有處方藥、非處方藥專用標識,并在藥品營業區顯眼位置標示處方藥的警示語和非處方藥的忠告語;(三)處方藥、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應集中設置專區(柜)銷售,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和銷售;(四)外用藥與其他藥品應分開擺放;(五)經營非藥品應當集中設置專區,與藥品區域明顯分開,并有醒目標志(具有功能主治聲稱包裝的中藥飲片等藥品不得置于非藥品區域)。第二十一條 從事藥品拆零銷售業務的,企業負責拆零銷售的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應設置拆零藥品專柜(區)和拆零記錄;拆零的工作臺及工具、包裝袋應保持清潔、衛生,防止交叉污染;包裝袋上寫明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批號、有效期以及藥店名稱等內容。第二十二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在總部的管理下,統一企業標識、規章制度、計算機系統、人員培訓、采購配送、票據管理、藥學服務標準規范(簡稱“七統一”),連鎖門店不得自行采購藥品。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符合經營和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系統,并滿足藥品追溯的要求。計算機系統應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相關規定,在系統中設置各經營流程的質量控制功能,與采購、銷售(含拆零銷售)以及收貨、驗收、儲存、陳列、養護、復核等系統功能形成內嵌式結構,對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判斷,對不符合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進行識別及控制,確保各項質量控制功能的實時和有效。第二十四條 電子記錄數據應當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儲存并按日備份。銷售憑證打印設備應與計算機管理系統自動連接,銷售憑證格式至少包括藥品通用名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中藥飲片標明生產企業、產地)、產品批號、劑型、規格、銷售數量、銷售價格、銷售日期、銷售企業名稱等內容。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所屬連鎖門店應與總部、配送中心(倉庫)實現計算機網絡實時連接,具有接入互聯網的能力,能夠滿足藥品追溯的要求。第二十五條 經營中藥飲片應在營業場所設置獨立區域,有明顯標識,并配置所需的調配處方的設備;中藥飲片銷售應保留原包裝,做到可追溯。第二十六條 中藥飲片柜斗譜的書寫應當正名正字。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配備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清潔衛生的藥品調劑工具、包裝用品等。第二十八條 企業設置藥品倉庫的,其使用面積與功能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并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有關規定,設置有效監測和調控溫濕度的設備。企業未設置藥品倉庫的,應有相對固定的驗收場所,不合格藥品應設置專門區域,并實行色標管理。儲存中藥飲片應當設立專用庫房。第二十九條 藥品零售企業使用自助售藥機銷售乙類非處方藥的(不包括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應當建立自助售藥機的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自動售藥機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建立覆蓋自助售藥機的計算機系統,能夠實現對自助售藥機藥品的數量、有效期、銷售等進行管理和追溯。自助售藥機的藥品銷售、更換、檢查及藥品有效期管理應當納入企業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打印銷售憑證。自助售藥機應當具備溫度自動調節、自動控制和監測記錄功能,能夠實時采集、監測、記錄溫度。放置地址在許可證“經營地址”項下注明,原則上設置地點與負責其日常運營管理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在同一區(縣)轄區內。放置地址變更或增加時,應當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地址。自助售藥機不得銷售甲類非處方藥和處方藥。第三十條 藥品零售可以采取車輛、配送箱、配送柜等方式配送,零售配送過程(含通過網絡零售)所涉及的藥品配送行為的質量管理應當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附錄6》的要求。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布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電話,設置顧客意見簿,在營業場所內進行的廣告宣傳,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五章 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制定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一)崗位職責與質量責任;(二)藥品采購管理;(三)藥品驗收管理;(四)藥品陳列管理;(五)藥品銷售管理(含網絡銷售);(六)供貨單位和采購品種審核管理;(七)處方藥銷售管理;(八)藥品拆零管理;(九)特殊管理藥品、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管理、細胞治療類生物制品的管理;(十)記錄和憑證管理;(十一)收集和查詢質量信息管理;(十二)質量事故、質量投訴的管理;(十三)中藥飲片處方審核、調配、核對的管理;(十四)藥品有效期的管理;(十五)不合格藥品、藥品銷毀的管理;(十六)環境衛生和人員健康的管理;(十七)提供用藥咨詢、指導合理用藥等藥學服務的管理;(十八)人員培訓及考核的管理;(十九)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管理;(二十)計算機系統管理;(二十一)藥品追溯的管理;(二十二)設置庫房的還應當包括儲存、養護的管理;(二十三)設置自助售藥機的,應當包括自助售藥機的管理;(二十四)藥品配送管理;(二十五)其他應當規定的內容。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制度按照上述要求由總部統一制定,由連鎖門店負責具體實施。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制定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操作規程,主要包括:(一)藥品采購、驗收、銷售;(二)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三)中藥飲片處方審核、調配、核對;(四)藥品拆零銷售;(五)特殊管理的藥品和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的銷售;(六)營業場所藥品陳列及檢查;(七)營業場所冷藏藥品的存放;(八)藥品的配送;(九)計算機系統的操作和管理;(十)設置庫房的還應當包括儲存和養護的操作規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連鎖門店的操作規程按照上述要求由總部統一制定,由連鎖門店負責具體實施。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真實、完整、準確、有效、可追溯的質量管理記錄。主要包括:(一)藥品采購記錄;(二)藥品驗收記錄;(三)藥品陳列檢查記錄;(四)藥品養護記錄;(五)藥品銷售(含網絡銷售)記錄;(六)中藥飲片處方審核、調配、核對記錄;(七)中藥飲片清斗裝斗記錄;(八)藥品拆零銷售記錄;(九)溫濕度監測記錄;(十)藥品質量投訴和質量事故處理記錄;(十一)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記錄;(十二)不合格藥品處理記錄;(十三)首營企業審核記錄;(十四)首營品種審核記錄;(十五)有特殊管理要求藥品專用賬冊。(十六)設置庫房、配送柜及自助售藥機的,應當包括設備養護記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記錄格式由總部統一制定,按相關規定實施。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五條 現場檢查時,將企業經營范圍、經營規模及實際具備的條件與本管理辦法所對應的分類設置條件進行比對核實,所有檢查項目應與相應的分類設置條件相一致(合理缺項除外)。第三十六條 原有關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按本辦法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依國家規定。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東省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魯食藥監藥市〔2019〕60號)同時廢止。附件2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山東省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修訂稿)起草說明一、修訂起草背景為貫徹落實《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推進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2019年省藥監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山東省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魯藥監藥市〔2019〕60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辦法》明確了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的劃分標準,規定了藥品零售企業的機構人員、設施設備、管理制度等相關要求,實施以來,在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可及,促進藥品流通行業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局令第84號)《國家藥監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號)《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附錄6)》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陸續發布,對我省藥品零售企業的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對《辦法》進行修訂和完善。《辦法》的修訂,對進一步加強藥品零售經營質量監督管理,推進分級分類管理,規范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活動,促進我省藥品流通行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二、修訂起草過程2024年3月,按照省局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啟動《辦法》修訂工作。前期認真組織相關人員開展調研工作,形成《山東省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草稿)》。2024年9月5日,組織召開部分省局相關處室、檢查分局,省局直屬事業單位,濟南、青島、淄博、濟寧、德州等市市場監管局及行政審批局參加的討論會,對草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山東省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修訂討論稿)》。2024年9月9日,組織部分市市場監管局、檢查分局和直屬事業單位對討論稿進行了研究和討論,形成了《山東省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三、修訂主要內容1.將《辦法》第一條依據修改“《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2.《辦法》第二條“換發”修改為“重新審查發證”3.將《辦法》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4.將《辦法》中“企業負責人”修改為“企業主要負責人”。5.《辦法》第五條對不同類別的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范圍根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和《國家藥監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公告》進行修改。6.《辦法》第六條增加“根據監督檢查、抽樣檢驗、行政處罰等情況”。7.《辦法》第七條根據《山東省藥品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暫行辦法》增加“差異化監管措施”等具體內容。8.《辦法》第九條“利用“互聯網+”技術開展企業內部集中、遠程處方審核服務的連鎖門店”修改為“符合國家執業藥師配備相關政策的零售企業”。9.《辦法》第十一條中“或以上職稱”修改為“及以上職稱”。10.《辦法》第十二條“執業藥師臨時不在崗”修改為“執業藥師臨時不在崗且沒有使用遠程審方平臺審核處方”。11.《辦法》第二十四條“生產企業”修改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12.《辦法》增加第二十九條關于自助售藥機有關要求。13.《辦法》增加第三十條關于藥品配送有關要求。14.《辦法》第五章管理制度增加“網絡銷售”、“細胞治療類生物制品的管理”、“自助售藥機的管理”、“藥品配送管理”;操作規程增加“藥品的配送”;質量管理記錄增加“網絡銷售”、“設備養護記錄”。15.將《辦法》原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第三十八條,內容修改為“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3山東省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反饋表單位/企業名稱填寫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序號修訂的內容(原文)修訂的建議和意見理由或依據12345…相關推薦CIO提供以下相關文庫下載、合規服務以及線上培訓課程學習。
為貫徹落實《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4號,以下簡稱《辦法》)相關規定和《國家藥監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號)》(以下簡稱《公告》)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全省藥品經營監管,規范藥品經營行為,保障藥品經營環節質量安全,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一、嚴格藥品經營企業準入管理(一)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和山東省規定藥品現代物流要求的自營倉庫,由本企業人員自行運營管理,其運營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可自有產權也可以租賃,倉庫和經營地址原則上在同一市級行政區域內。新開辦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應當符合《辦法》第九條的要求。(二)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當符合《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配備與經營規模和經營品種相適應的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僅銷售乙類非處方藥的除外),執業藥師應當在崗履職,嚴禁《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申請經營血液制品、細胞治療類生物制品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具備《公告》第二條要求的各項條件,具備與經營品種相適應的質量保障能力和產品信息化追溯能力。(三)現有藥品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辦法》第八條要求配置自營倉庫。已全部委托儲存無自營倉庫的,應當在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營倉庫的配置。倉庫面積與經營規模和經營品種相適應,原則上不低于委托儲存前倉庫面積或不少于3000平方米。藥品批發企業應當通過設施設備升級、資源整合等方式逐步達到國家和山東省藥品現代物流企業要求。二、嚴格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四)藥品經營企業可以單獨申請換發新版《藥品經營許可證》,也可以在變更、重新審查發證、補發時領取新版許可證,許可證編號按照《辦法》規定重新編制。發放、使用電子證書的地區,電子證書樣式應當與新版紙質證書樣式保持一致。(五)藥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經營范圍分別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執行。藥品經營企業在變更、重新審查發證、補發、核發新證時,統一核減“中藥材、生化藥品、化學原料藥、抗生素原料藥、抗生素制劑”經營范圍。藥品批發企業取得化學藥經營范圍的,可以經營化學原料藥。對原具有生物制品經營范圍且已開展體外診斷試劑(藥品)經營的藥品批發企業,在人員資質等條件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體外診斷試劑經營要求下,重新審查發證或變更核發新版許可證時,單獨標注體外診斷試劑(藥品)范圍;其他擬開展體外診斷試劑(藥品)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增加經營范圍程序辦理。(六)按照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總部、零售連鎖門店、單體藥品零售企業的經營類型,分別在經營方式下注明“批發”、“零售(連鎖總部)”、“零售(連鎖門店)”、“零售(單體)”。藥品零售企業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申請經營罌粟殼中藥飲片、毒性中藥飲片等的,應當在經營范圍“中藥飲片”中單獨標注。(七)藥品經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份簡稱+兩位分類代碼+四位地區代碼+五位順序號”。兩位分類代碼為大寫英文字母,第一位A表示批發企業,B表示藥品零售連鎖總部,C表示零售連鎖門店,D表示單體藥品零售企業;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業,B表示非法人企業。四位地區代碼對應企業所在地區(市)代碼,按照國內電話區號編寫,去掉第一個0,保留三位區號,第四位為所在縣區的調整碼,省級和市級發證的調整碼分別為0和1,縣區發證的調整碼從a開始依次按英文字母順序進行編制(字母i,o不使用)。許可證編號順序號應當在確定分類代碼、地區代碼后,分別從00001開始編制,順序號在一個設區的市不重復。例如:編號魯BA534a00001的企業為德州市德城區法人連鎖總部;編號魯CB534a00001的企業為德州市德城區非法人連鎖門店。(八)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加強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在核發、重新審查發證、變更、吊銷、撤銷、注銷等完成后,將信息按照規定上傳至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數據共享平臺,及時更新相關企業許可證信息。申請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存在立案未結案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未履行完畢情形的,不予注銷。三、嚴格規范企業藥品經營行為(九)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當由總部統一采購藥品,統一由總部的配送中心直接配送至下轄連鎖門店,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不得零售藥品。如按照《辦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規定委托儲存、配送,總部應當對受托企業進行審核把關和統一管理,定期對受托方開展質量審核。(十)同一法人主體的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當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分別建立藥品批發和零售質量管理體系,配備符合藥品經營全過程管理和質量控制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設置可滿足批發和零售連鎖經營實際需求的倉庫,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藥品混淆與差錯。(十一)藥品零售企業使用自助售藥機銷售乙類非處方藥的(不包括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應當建立自助售藥機的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自動售藥機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建立覆蓋自助售藥機的計算機系統,能夠實現對自助售藥機藥品的數量、有效期、銷售等進行管理和追溯。自助售藥機的藥品銷售、更換、檢查及藥品有效期管理應當納入企業計算機管理系統。自助售藥機應當具備溫度自動監測記錄功能,能夠實時采集、監測、記錄溫度。放置地址在許可證“經營地址”項下注明,原則上設置地點與負責其日常運營管理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在同一區(縣)轄區內。放置地址變更或增加時,應當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地址。自助售藥機不得銷售甲類非處方藥和處方藥。四、嚴格規范藥品倉儲物流管理(十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開展委托儲存的,應當執行《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公告》第八條的規定,省局不再進行委托儲存配送備案。藥品批發企業在委托期間應保持自營倉庫正常運行,并按照《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倉庫地址變更,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儲存。委托省外藥品經營企業儲存的,經受托方省局同意后,按照《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倉庫地址變更。(十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特殊管理要求的藥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委托儲存。(十四)符合藥品現代物流要求的藥品批發企業在省內跨市增設異地倉庫的,應當將異地倉庫納入企業統一的質量管理并辦理倉庫地址變更。符合藥品現代物流要求的藥品批發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增設倉庫的以及省外藥品批發企業在我省增設倉庫的,應當符合《辦法》第四十八條和《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將異地倉庫納入藥品批發企業統一的計算機系統管理,由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商請倉庫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倉庫地址變更。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增設倉庫的,參照藥品批發企業辦理。五、嚴格落實報告主體責任(十五)省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本省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的,應當按《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所在地省局檢查分局報告;跨省委托銷售的,還應當報告藥品經營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省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我省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的,應當向受托藥品經營企業所在地省局檢查分局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持有人與受托方簽訂的委托協議、雙方資質材料、委托銷售品種情況、持有人對受托方審計報告等。(十六)省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本省藥品經營企業儲存的,應當按《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分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所在地和受托藥品經營企業所在地省局檢查分局報告;跨省委托儲存的,還應同時報告受托藥品經營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省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我省藥品經營企業儲存的,應當向藥品經營企業所在地省局檢查分局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持有人與受托方簽訂的委托協議、雙方資質材料、委托方對受托方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的評估報告、委托儲存藥品范圍情況等。(十七)因科學研究、檢驗檢測、慈善捐助、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有特殊購藥需求的單位,應當按照《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報告中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經營企業購買藥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組織的檢驗檢測除外。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購買雙方合法資質材料,購藥數量、用途及相關材料,剩余藥品處置措施等。購藥單位應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購進藥品安全負責,嚴格按照報告的內容購買和使用藥品,建立購進和使用臺賬,防止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特殊購藥需求”所指藥品不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特殊管理要求的藥品,對國家有專門銷售規定的藥品,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六、全面貫徹落實《辦法》和《公告》的各項要求(十八)各級藥品監督管理和行政審批部門要高度重視《辦法》《公告》的貫徹實施工作,統籌部署、穩步推進,結合本轄區工作實際,認真組織開展分級、分類、多途徑的宣貫和培訓,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法規政策要求。(十九)各級藥品監督管理和行政審批部門要依據《辦法》《公告》和本通告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嚴格藥品經營企業準入和許可管理,切實加強藥品經營環節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非法渠道購銷藥品、銷售假劣藥品以及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公眾用藥安全,促進藥品流通行業高質量發展。(二十)各地可以依據《辦法》《公告》以及本通告要求,圍繞嚴格藥品零售經營許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經營使用活動監管,不斷完善監管機制,提升藥品經營監管效能。此前我局有關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辦法》《公告》及本通告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2024年9月14日(公開屬性:主動公開)相關推薦CIO提供以下相關文庫下載、合規服務以及線上培訓課程學習。
為貫徹落實《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令第84號,以下簡稱《辦法》)相關規定和國家藥監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號,以下簡稱《公告》)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全省藥品經營監管,規范藥品經營行為,保障藥品經營環節質量安全,近日,省藥監局制定印發了《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一、起草背景《辦法》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配套規章之一,是藥品經營企業從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活動的重要遵循,也是藥品監管部門開展藥品經營監管工作的重要依據。2024年4月22日,國家藥監局發布《公告》,進一步細化《辦法》相關要求。為貫徹落實《辦法》和《公告》的要求,結合山東實際,省藥監局組織起草了《通告》,旨在嚴格企業準入和經營許可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行為和倉儲物流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確保公眾用藥安全。二、起草過程《辦法》發布后第一時間,立即組織對《辦法》有關內容進行研討,發放調查問卷和調查表,對全省藥品批發企業和連鎖總部進行逐一摸底調查,組織不同層面的座談會,形成《關于貫徹實施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草稿)》。2024年1月11日,召開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和部分藥品批發企業、連鎖總部等參加的座談會,廣泛征求意見。2024年5月底,結合國家局《公告》要求,將有關要求納入,并向市局、分局征求意見,形成《通告(征求意見稿)》并在省局網站公開征求意見。6月21日,在省醫藥行業協會組織的企業座談會上征求藥品經營企業的意見。7月2日,邀請中國藥科大學、山東大學的專家和省局相關處室、單位以及部分市縣局、分局、行業協會、企業等代表,召開規范性文件出臺前的評估會。經評估,《通告》的制定出臺是必要的、可行的且合理的,符合相關規定。經法制審核并提請省藥監局黨組會審議通過,完成規范性文件的審批、備案,形成《通告》。三、主要內容《通告》共6部分20條,主要從藥品經營企業準入管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規范企業經營行為、藥品倉儲物流管理、報告主體責任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一)嚴格藥品經營企業準入管理。《通告》第一條至第三條,明確了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和山東省藥品現代物流要求的自營倉庫,倉庫和經營地址原則上在同一市級行政區域內;新開辦藥品零售連鎖總部的,應當符合《辦法》第九條要求;新開辦零售企業應當符合《辦法》第十條要求。同時,現有藥品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辦法》第八條要求配置自營倉庫。已全部委托儲存無自營倉庫的藥品批發企業應當在2028年12月31前完成自營倉庫的配置。(二)嚴格實施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通告》第四至第八條,對藥品批發、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地址、經營范圍(包括冷藏冷凍、體外診斷試劑、特殊管理的中藥飲片等)標示、經營方式(包括批發、零售連鎖總部、連鎖門店、零售單體)等內容進行規定,明確了新版藥品經營許可證編號規則、信息管理以及領取、發放、使用新版藥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要求。(三)嚴格規范企業經營行為。《通告》第九至第十一條,明確零售連鎖總部的管理責任,統一由總部的配送中心直接配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不得零售藥品;同一法人主體的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當分別建立藥品批發和零售質量管理體系;積極適應藥品經營新業態,自助售藥機銷售乙類非處方藥的,明確應當具備溫度自動監測記錄功能等要求,并不得銷售甲類非處方藥和處方藥。(四)嚴格規范藥品倉儲物流管理。《通告》第十二至第十四條,明確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開展委托儲存,應當執行《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公告》第八條的規定。對藥品現代物流企業跨市、跨省設置倉庫明確了符合藥品現代物流等相關要求。(五)嚴格落實企業報告責任。《通告》第十五至第十七條,明確了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銷售、委托儲存應當按照《辦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要求,分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所在地和受托藥品經營企業所在省局檢查分局報告。對《辦法》第四十九條中“特殊購藥需求”進行了細化,對購藥單位的報告和使用責任進行了明確。(六)全面貫徹落實的要求。《通告》第十八至第二十條,對各級藥品監督管理和行政審批部門提出要求。一是統籌部署、穩步推進,認真組織開展分級、分類、多途徑的宣貫和培訓;二是嚴格藥品經營企業準入和許可管理,加強藥品經營環節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非法渠道購銷藥品、銷售假劣藥品以及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三是圍繞嚴格藥品零售經營許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經營使用活動監管,不斷完善監管機制,提升藥品經營監管效能。相關推薦CIO提供以下相關文庫下載、合規服務以及線上培訓課程學習。
一、修訂背景山東省局于2021年制定了《藥品生產監督檢查后處置措施工作程序(試行)》,以工作文件的形式印發,對強化藥品生產監督檢查后處置,落實各方責任發揮了重要作用。2023年國家藥監局先后印發《關于修訂部分條款有關事宜的通知》、《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符合性檢查工作程序(試行)》,對后處置工作做出規定。為進一步規范省局監督檢查后處置工作,根據國家藥監局最新要求,省局對《藥品生產監督檢查后處置措施工作程序(試行)》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工作堅決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全面貫徹新修訂《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堅持風險管理,進一步夯實各方責任、厘清監管職責、加強工作銜接、強化藥品生產監督檢查后處置。同時也為推進加入藥品檢查合作計劃(PIC/S)重點工作開展打下基礎。二、修訂目的和意義該《藥品生產監督檢查后處置工作程序》(以下簡稱:程序)的修訂和實施,進一步貫徹新法律法規要求,夯實企業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實現檢查后處置閉環管理。同時進一步明確了省局有關處室、區域檢查分局及直屬單位在監督檢查后處置工作中的工作職責與權限,明確各環節的工作要求和時限,統一了整改、告誡信、約談記錄以及復查報告的文件格式,使后處置工作有序開展、無縫銜接,確保風險在第一時間得到控制,有效落實各方的監管責任。三、主要特點1.調整檢查結論及綜合評定結論的判定標準。本《程序》根據修訂的《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將現場檢查結論由原來的“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種情形,修改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評定、不符合要求”三種情形;將綜合評定結論由原來的“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種情形,修改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兩種情形,進一步明確了綜合評定結論的評判標準。2.優化后處置流程及后處置措施。為實現后處置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本《程序》將后處置流程分為檢查報告審核、風險通報、企業整改、整改復查、綜合評定、采取后處置措施、檢查結果通告、解除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風險控制措施。基于風險原則,將后處置措施分為整改、告誡、約談、限期整改、暫停生產(銷售、使用)、依法查處等六種情形。3.明確后處置工作的時限要求。為確保對檢查發現的缺陷問題第一時間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應在收到現場檢查報告15個工作日內,會同藥品生產處進行風險會商,確認現場檢查結論,形成檢查報告審核意見。檢查結論為待整改后評定的,屬地日常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整改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開展現場復查并出具復查報告;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對現場檢查報告、整改報告、復查報告等進行技術審核,自收到整改報告、復查報告20個工作日內完成。4.統一文書模式。按照合法合規、統一規范、便捷高效的原則,制定了工作流程圖、整改告知書、告誡信、約談記錄、復查報告、綜合評定報告、暫停生產(銷售、使用)藥品風險控制措施通知書、同意解除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風險控制措施的通知的文件格式及內容,有利于后處置工作的實施,避免出現同一事項文件格式內容不一致情形。相關推薦CIO提供以下相關文庫下載、合規服務以及線上培訓課程學習。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檢查分局、有關直屬單位:《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生產監督檢查后處置工作程序》已經省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2024年9月14日(公開屬性:主動公開)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生產監督檢查后處置工作程序一、適用范圍本程序適用于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藥監局)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含原料藥、制劑、中藥飲片、醫用氧、藥用輔料、藥包材、醫療機構制劑、中藥提取物等)生產單位(以下簡稱被檢查單位)重點監督檢查后實施整改、告誡、約談、限期整改、暫停生產(銷售、使用)、依法查處等風險控制措施(以下統稱后處置措施)。二、引用文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四)《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五)《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號)(六)《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衛生部令第79號,2010年修訂)(以下簡稱藥品GMP)(七)《藥品生產現場檢查風險評定指導原則》(食藥監藥化監〔2014〕53號)(八)《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國藥監藥管〔2023〕26號)三、術語與定義(一)整改被檢查單位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發現的所有缺陷項目應當主動進行整改,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向派出檢查單位和承擔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域檢查分局(以下簡稱相關市局、檢查分局)提交整改情況的報告。(二)告誡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采取的向被檢查單位發出告誡信進行風險提醒和警示的風險控制措施。(三)約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采取的對被檢查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進行警示談話的風險控制措施。(四)限期整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或藥品生產活動偏離質量管理規范、標準的,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整改報告或計劃,或者在復查中發現未如實填報整改報告或整改不到位的被檢查單位,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的風險控制措施。(五)暫停生產(銷售、使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采取的要求被檢查單位暫停生產(銷售、使用)的風險控制措施。(六)現場檢查結論檢查組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和《藥品生產現場檢查風險評定指導原則》,評估檢查所發現的缺陷嚴重程度以及產品風險分類,綜合判定其風險高低,作出現場檢查結論。(七)檢查報告審核意見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對現場檢查報告進行初步風險研判后,會同藥品生產處進行風險會商,確認現場檢查結論,形成檢查報告審核意見,包括檢查結論和后處置建議。(八)綜合評定結論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根據現場檢查結果、企業整改報告、相關市局、檢查分局復查報告等出具《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四、職責和權限省藥監局藥品生產處負責組織實施后處置措施的行政管理工作。相關市局、檢查分局負責監督轄區內被檢查單位后處置措施的實施,對檢查報告審核意見為待整改后評定和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受省藥監局委托/交辦開展約談、執法文書的送達等后處置工作。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負責對實施的監督檢查提供檢查報告審核意見、出具綜合評定結論等技術支撐工作。省食藥檢院負責監督檢查抽取樣品的檢驗工作。省藥監局執法監察局負責組織涉嫌違法案件的查辦工作。現場檢查實行組長負責制,對檢查發現缺陷問題進行如實記錄,并根據發現缺陷問題做出客觀、公正、準確的檢查結論,對現場檢查結果負責。五、現場檢查結論及綜合評定結論(一) 現場檢查結論。檢查組根據現場檢查情況作出現場檢查結論。現場檢查結論分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評定、不符合要求。現場檢查結論的評定標準如下:1.未發現缺陷或缺陷質量風險輕微、質量管理體系比較健全的,檢查結論為符合要求;2.發現缺陷有一定質量風險,但質量管理體系基本健全,檢查結論為待整改后評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與藥品GMP要求有偏離,可能給產品質量帶來一定風險;(2)存在主要缺陷或多項關聯一般缺陷,經綜合分析表明質量管理體系中某一系統不完善。3.發現缺陷為嚴重質量風險,質量體系不能有效運行,檢查結論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對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風險;(2)與藥品GMP要求有嚴重偏離,給產品質量帶來嚴重風險;(3)編造生產、檢驗記錄,藥品生產過程控制、質量控制的記錄和數據不真實;(4)存在嚴重缺陷或多項關聯主要缺陷,經綜合分析表明質量管理體系中某一系統不能有效運行;(5)其他涉嫌違反《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需要立案查處的;當被檢查單位重復出現前次檢查發現的缺陷,表明企業沒有整改,或沒有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防止此類缺陷再次發生,風險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上升一級。(二)綜合評定結論。分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綜合評定結論的評判標準如下:1.未發現缺陷或者缺陷質量安全風險輕微、質量管理體系比較健全的,或者發現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經整改可以有效控制風險且質量管理體系能夠有效運行的,評定結論為符合要求。2.發現缺陷有嚴重質量安全風險、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的;發現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經整改仍未有效控制風險,或者質量管理體系仍不能有效運行的,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六、后處置流程(一)檢查報告審核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長應當場將檢查缺陷項目表、整改告知書及風險控制措施建議告知被檢查單位。檢查完成后,檢查組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報告、檢查缺陷項目表、檢查記錄及相關資料報送派出檢查單位。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應當在收到現場檢查報告15個工作日內,對現場檢查報告進行初步風險研判后,會同省藥監局藥品生產處進行風險會商,確認現場檢查結論,形成檢查報告審核意見。其中,經風險會商認為檢查組缺陷類型或檢查結論需要調整的,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有權進行重新調整和認定。(二)明確后處置措施經確認的檢查結論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市局、檢查分局,調整缺陷類型或現場檢查結論的,還需同步通知被檢查單位。對審核后檢查結論為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提出后處置措施要求;對審核后檢查結論為待整改后評定的,在通報中對相關市局、檢查分局提出整改復查相關要求,視整改情況決定進一步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三)企業整改被檢查單位應當針對缺陷項目進行整改,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整改報告。被檢查單位在整改期間應當主動結合發現的缺陷和風險,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對于無法按期完成整改的缺陷項,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整改完成后,應當補充提交相應的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至少包含缺陷描述、缺陷調查分析、風險評估、風險控制、整改審核、整改效果評價等內容,針對缺陷成因及風險評估情況,逐項描述風險控制措施及實施結果。(四)整改復查1.檢查結論為符合要求的,被檢查單位應于現場檢查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情況報送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相關市局、檢查分局在下一次監督檢查時對被檢查單位整改情況一并進行復查,復查情況在檢查報告中體現。2.檢查結論為待整改后評定的,被檢查單位應于現場檢查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情況報送相關市局、檢查分局。相關市局、檢查分局應當在收到整改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開展現場復查并出具復查報告(樣式見附件5)。被檢查單位將整改報告和相關市局、檢查分局復查報告一并報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對復查情況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再次派組進行現場復核或者要求被檢查單位補充提交整改材料,相關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其中,缺陷項目屬于經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審核后作出調整重新發放的,整改時限可延長10個工作日。3.經風險研判確認檢查結論為不符合要求的,被檢查單位整改復查按解除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風險控制措施程序辦理。(五)綜合評定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基于風險研判和風險管控原則,對開展的監督檢查出具《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見附件6),報送藥品生產處。1.對現場檢查結論為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應當自形成檢查報告審核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2.對現場檢查結論為待整改后評定的,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對現場檢查報告、復查情況等進行技術審核,自收到整改報告、復查報告20個工作日內完成,視整改情況提出后處置措施建議報藥品生產處。(六)采取后處置措施組織實施檢查的藥品監管部門基于風險原則,依據后處置措施適用情形,對被檢查單位采取相應的后處置措施。1.整改。現場檢查發現風險問題或缺陷項目的,由檢查組現場發出《藥品生產檢查整改告知書》,被檢查單位應按照落實主體責任的要求,對檢查發現的缺陷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工作。2.發告誡信(樣式見附件3)。現場檢查結論為待整改后評定、綜合評定結論為符合要求,但發現缺陷有一定質量風險,或現場檢查發現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問題可能導致潛在風險,在整改基礎上,可依據風險對企業發告誡信。3.約談。現場檢查結論為待整改后評定、綜合評定結論為符合要求的,但發現缺陷質量風險較大的,在整改、告誡基礎上,可依據風險對企業進行約談。由相關市局、檢查分局實施約談(約談記錄樣式見附件4)。必要時,藥品生產處牽頭組織約談。4.限期整改。現場檢查結論為待整改后評定,但被檢查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整改報告或整改計劃的;以及復查中發現企業未如實報送整改報告或評估認為整改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由相關市局、檢查分局依法做出限期整改處理。5.暫停生產(銷售、使用)。綜合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由省局依法采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的風險控制措施。《暫停生產(銷售、使用)藥品風險控制措施通知書》(樣式見附件7)下達前,應當先告知被檢查單位相關事實、理由、依據及其陳述申辯權,并予以記錄。6.依法查處。綜合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涉嫌違反《藥品管理法》規定的,由相關市局、檢查分局和省藥監局執法監察局依職責組織查處。(七)檢查結果通告藥品生產處負責檢查結果信息公開。藥品生產處收到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的《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后,從省藥監局公文傳輸系統發送至相關市局、檢查分局和有關處室單位,并為綜合評定結論為符合要求的被檢查單位出具《藥品GMP符合性檢查告知書》。同時,依法公開檢查結果,公開形式為在省藥監局網站發布檢查結果信息。(八)解除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風險控制措施被檢查單位整改完成后,向相關市局、檢查分局提出解除風險控制措施的申請,并提交整改報告;相關市局、檢查分局經復查確認完成整改的,將被檢查單位申請材料、整改報告、復查意見報省局藥品生產處。藥品生產處組織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進行技術審查,必要時再次開展現場檢查。整改符合要求的,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出具技術審查意見,報送藥品生產處。藥品生產處審查通過后,報省局分管負責人批準,向被檢查單位下達同意解除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風險控制措施的通知(樣式見附件8),并及時發布解除通告。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關市局、檢查分局監督企業繼續整改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七、其他(一)發現重大風險、需立即采取緊急控制措施的,檢查組應第一時間報告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省食藥審評查驗中心進行風險評估后,將檢查概況和檢查報告審核意見報告藥品生產處。檢查組在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市局、檢查分局應立即派出執法人員到達檢查現場,開展風險控制和調查處理工作,有關情況及時報省局。需要當場開展固定相關證據等行為時,檢查組中執法人員不足2名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市局、檢查分局派出滿足工作要求的執法人員負責相關工作。(二)逾期不整改情形的,相關市局、檢查分局及時督促了解情況,經督促無合理理由仍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的風險控制措施,確保風險可控。(三)被檢查單位如對現場檢查缺陷、省藥監局后處置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藥監局藥品生產處提出陳述申辯。(四)國家藥監局組織的監督檢查后處置、省藥監局組織的有因檢查、各市局和檢查分局開展的日常監督檢查后處置可結合實際參照本程序執行。本程序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省藥監局文件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程序不一致的,按本程序執行。附件: 1.工作流程圖2.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整改告知書3.藥品生產檢查告誡信4.被檢查單位監管約談記錄5.相關市局、檢查分局復查報告6.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7.暫停生產(銷售、使用)藥品風險控制措施通知書8.同意解除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風險控制措施的通知相關推薦CIO提供以下相關文庫下載、合規服務以及線上培訓課程學習。
各市(州)市場監管局:《省外已上市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辦理規程(試行)》,已經省藥品監管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貴州省藥品監督管理局2024年9月14日(此件公開發布)省外已上市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辦理規程(試行)?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和省藥品監管局《關于優化貴州省第二類醫療器械審評審批的若干措施》等法規規章文件要求,制定本規程。一、適用范圍通過兼并、重組、整體搬遷、集團內轉移等方式,將已在省外獲批且在有效期內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在貴州省申請首次注冊。????二、受理條件(一)擬申報產品根據現行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有關分類界定文件及清理規范要求,管理類別明確為第二類醫療器械。(二)擬申報產品與已取得的注冊證產品為同一品種器械,產品不發生實質性變化,且符合現行強制性標準和注冊指導原則。(三)擬申報產品原注冊資料符合《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要求。三、辦理流程省藥品監管局(以下簡稱省局)成立醫療器械產業發展靠前服務工作專班(以下簡稱工作專班),注冊申請人可通過線上線下的方式與工作專班聯系,工作專班全程介入,為產品注冊資料準備和質量管理體系建設提出合理化建議,現場精準指導,加快產品投產上市。(一)申報資料1.注冊申請人應當按照《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號)、《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21年第122號)等要求提交注冊申報資料。2.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產品綜述資料、非臨床資料(不含檢驗報告)、臨床評價資料,可提交已獲證產品的原注冊申報資料。申請產品與已獲證產品有差異的,需提供產品對比說明,逐一列出產品名稱、結構組成、工作原理、預期用途、生產條件和工藝等方面的差異,并作差異性評價。3.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交注冊申請人與原醫療器械注冊人的股權關系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資料:公司關系說明、授權協議、質量責任、股權證明等文件。4.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交產品的原注冊證、所有變更批件、說明書、技術要求復印件及相關檢驗報告,原注冊產品獲批后強制性標準與注冊指導原則修訂發布后的執行情況等。5.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產品注冊人同意注冊申報的聲明、承諾和授權文件。聲明同意注冊申請人進行注冊申報、產品不存在知識產權糾紛,承諾提交的注冊申報資料與在外省市注冊時一致、產品上市后未發生過嚴重質量事故、無未辦結涉及產品安全有效的訴訟或案件。(二)受理前預審省局開展受理前預審,注冊申請人可通過線上線下的方式向工作專班提交申報資料,專班對資料的完整性、規范性提出合理化建議。(三)技術審評及注冊核查1.對產品分類明確,注冊申報時提交開展臨床試驗的臨床評價資料,或其他支持醫療器械在其適用范圍下的安全性與有效性的臨床評價資料,技術審評時可僅對產品檢驗報告采納強制性標準的完整性、體外診斷試劑類產品適用的國家標準品檢測情況進行審查,技術審評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對產品分類不明確或臨床評價證據不充分的,注冊申請人補充資料時間,不計入審評時限。需聘請外部專家參與審評的,技術審評按照《關于優化貴州省第二類醫療器械審評審批的若干措施》規定時限執行。2.在技術審評的過程中同步開展注冊核查,省局檢查中心在收到注冊質量體系核查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注冊核查重點關注注冊申請人的體系符合性以及樣品生產的真實性、追溯性,變更生產過程可能帶來的體系變化是否會產生新的風險,是否會引起注冊事項的變更。注冊申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按期接受現場檢查,應向省局檢查中心提出延遲檢查書面申請,闡明原因和擬接受檢查的時間。延遲檢查、整改及復查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3.注冊核查可以與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聯合開展。省局檢查中心在注冊申請人完成注冊資料補正及注冊核查整改后出具綜合評定報告。(四)審批發證省局根據技術審評結論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同意批準的,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四、其它事項(一)注冊申請人申請產品首次注冊時,應當同時滿足本規程適用范圍和受理條件所有要求。(二)省內醫療器械注冊人,申請將已獲證產品轉移到省內其他企業,符合本規程適用范圍和受理條件情形的,參照本規程辦理。(三)境外醫療器械注冊人通過其獨資、合資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將已獲進口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產品轉入我省注冊,產品不發生實質性變化,參照本規程辦理。(四)涉及產品管理類別調整的,以國家藥監局最新發布的有關分類文件及分類界定結果為準。(五)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國家藥監局各項文件規定和產業大招商情況適時調整。《省外已上市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辦理 規程(試行)》政策解讀為深入貫徹省委經濟工作會議和全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暨營商環境建設大會會議精神,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全力做好我省產業大招商工作,推動我省醫療器械產業高質量發展,我局印發出臺了《省外已上市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辦理規程(試行)》。一、起草背景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全國和全省兩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貴州重要講話精神和新國發2號文件精神,全面落實省第十三次黨代會部署,堅定不移圍繞“四新”主攻“四化”,積極推動我省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的內容,我局制定了《省外已上市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辦理規程(試行)》,指導已在外省市取得產品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攜已注冊產品遷入本省生產,在我省申請此類產品首次注冊。二、主要內容本規程從適用范圍、受理條件、辦理流程和其他事項四個方面對省外已上市第二類醫療器械遷入我省申報要求進行明確。適用范圍為通過兼并、重組、整體搬遷、集團內轉移等方式,將已在省外獲批產品在貴州注冊申請首次注冊。受理條件主要的內容是明確要求擬申報產品管理類別為第二類醫療器械,與已取得注冊證的產品不發生實質性變化,符合現行強制性標準和注冊指導原則。辦理流程規定申報資料準備要求,靠前服務工作專班線上線下全程介入指導,再次壓縮技術審評、注冊核查、審批發證工作時限。其他事項規定了省內醫療器械注冊人、境外醫療器械注冊人轉移產品申報的有關要求。三、幾個主要問題說明(一)關于適用范圍適用范圍僅為外省市注冊人通過兼并、重組、整體搬遷、集團內轉移等方式將已獲批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在我省申請首次注冊,除此之外按正常程序辦理。(二)關于檢驗用樣品及注冊檢驗報告規程規定申報資料可提交的已獲證產品原注冊申報資料不含注冊檢驗報告,按照有關規定,檢驗用樣品可由申請人自行生產或委托生產,需要重新做產品注冊檢驗,確保申請人或受托生產企業具備完整的產品生產檢驗能力,生產出的產品質量安全有效。(三)關于技術審評、注冊核查及審批時限2022年我局出臺了《關于優化貴州省第二類醫療器械審評審批的若干措施》,將法定158個工作日的審評審批時限壓縮至42個工作日。本規程規定,符合規程各項標準要求的首次注冊事項,技術審評時限由《若干措施》規定的30個工作日壓縮至5個工作日,縮減83%工作時限;審批時限由12個工作日壓縮至2個工作日,縮減83%工作時限,將不計入工作時限的注冊核查規定為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評審批時限由《若干措施》規定總的42個工作日壓縮至12個工作日,總時限縮減72%。相關推薦CIO提供以下相關文庫下載、合規服務以及線上培訓課程學習。
全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為進一步夯實我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及藥品生產企業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改善當前在企業藥品生產質量安全重點管理人員的管理上存在的問題,督促企業落實落細法律法規中要求,我局起草了《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生產質量安全重點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將有關意見反饋我局。1.郵件發送至:shengjuajc@163.com,郵件主題請注明“《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生產質量安全重點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字樣。2.信函寄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龍城大街85號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電話:0351-8383669,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生產質量安全重點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字樣。附件:《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生產質量安全重點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2024年9月14日(主動公開)附件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生產質量安全重點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本省藥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督促藥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重點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重點管理人員)落實法定職責,完善質量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落實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關于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本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及藥品生產企業重點管理人員的管理、履職和監管。本辦法所稱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包括自行生產或委托生產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包括接受委托的藥品生產企業、原料藥生產企業和中藥飲片生產企業。本辦法所稱的藥品生產企業重點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生產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和藥物警戒負責人。第三條(主體責任要求) 藥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配備符合資質的重點管理人員,建立健全重點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評估機制,為重點管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二章?重點管理人員相關要求第四條(重點管理人員資質要求)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及藥品生產企業重點管理人員的資質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的規定,未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其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等重點管理人員應當熟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以及有關禁毒的法律法規,且無毒品犯罪記錄。委托生產無菌藥品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均應當具有至少5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3年無菌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委托生產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應當具備同類型制劑產品3年以上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第五條(重點管理人員履職要求) 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職責,對本企業藥品質量、藥品生產活動全面負責;生產負責人應當履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職責;質量負責人應當履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職責;質量受權人應當履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職責;藥物警戒負責人應當履行《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職責;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還應當履行《疫苗生產流通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職責。第六條(變更管理) 藥品生產企業重點管理人員(藥物警戒負責人除外)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通過山西省政務服務網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相關變更登記。藥物警戒負責人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在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中完成更新登記。第三章?監督管理第七條(培訓考核)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有關處室依職責加強對藥品生產企業重點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知識的公益宣傳和培訓,增強企業守法合規意識。加強對委托生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重點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督促持有人持續提升質量管理水平和持續合規能力。第九條(考核方式) 考試方式分為集中考試與抽查考試,考試方式均為閉卷筆試,試卷滿分設置為100分。試卷內容分為法律法規部分和專項部分,各占比50%。第十條(集中考核) 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生產監管處負責每年組織對藥品生產企業關鍵人員考試一次。考試委托第三方專業考試機構出題、制作準考證、組織筆試、閱卷、統計分數、反饋成績等。設置不同管理崗位的類型,不同崗位人員選擇對應角色參加考試。考試無推薦參考書籍及指定培訓機構,由企業人員自學。考試范圍為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專業知識,法律法規規章部分為通用試題,專業部分試題根據《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內容分為無菌制劑、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原料藥、中藥飲片等不同專業版塊,參加考試人員根據所在企業的生產范圍選做對應部分試題。所在企業有以上多個生產范圍的,以所在企業常年生產且產量大、市場占有率高的品種確定考試專項部分,企業有多個質量受權人的,質量受權人根據負責品種確定專項部分。第十一條(抽查考核)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開展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對企業重點管理人員履職能力進行抽查評估,評估結果寫入現場檢查記錄。第十二條(考核結果)?集中考核成績依次分為ABCD四個等級,A等級為平均得分在90~100分的;B等級為平均得分為80~90分的;C等級為平均得分在60~80分的;D等級為平均得分60分及以下的,考試排名為A的在省局官網予以公布,排名為B的向企業負責人反饋成績,排名為C?的只向參考人員本人反饋成績。抽查考核結果向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被抽查人員反饋,并作為調整企業監督檢查頻次的參考因素。對有下列情形的企業,將約談企業負責人,要求加強對關鍵人員的培訓教育,并下調一級下一年度分級分類管理檔次:(一)集中考核中連續兩年排名為D級的;(二)抽查考核中重點管理人員出現低于60分情形的;(三)集中考核時缺考人員達到2名及2名以上的(缺考不再組織補考);(四)考試中有夾帶、抄襲、替考等舞弊行為的。第十三條(行政措施) 監督檢查中若發現藥品生產企業存在重點管理人員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重點管理人員不能有效履行崗位職責或者頻繁變更等情形,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藥品質量安全隱患的,省局將按照職責和權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時采取告誡、約談、限期整改以及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風險控制措施;發現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第四章??附 ?則第十四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至2026年X月X日。相關推薦CIO提供以下相關文庫下載、合規服務以及線上培訓課程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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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為強化委托生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監管,推進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落實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藥監局關于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等有關規定,指導監管機構對委托生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規范開展許可檢查、日常監督檢查、GMP符合性檢查等工作。京津冀三地藥品監管部門聯合制定了《委托生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檢查細則(2024年版)》,現予以印發,請按照職責分工,認真抓好落實。特此通知。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2024年9月6日委托生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檢查細則(2024年版)2024年8月目 錄第一章 質量管理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第三章 質量協議第四章 物料與產品第五章 委托生產管理第六章 質量控制第七章 質量保證第八章 生物制品、多組分生化藥、中藥注射劑等特殊要求第九章 其他第一章 質量管理第一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等要求,結合企業實際,建立健全覆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質量管理體系。(一)檢查持有人是否針對委托生產藥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了質量管理文件,并實施。至少包括技術轉移、委托協議、機構與人員、文件管理、物料管理、生產過程管理、質量管理、質量控制管理、產品放行、產品運輸管理、藥物警戒管理、責任賠償、短缺藥品停產、藥品追溯管理、藥品召回管理、上市后研究等。(二)檢查持有人是否制定對受托生產企業的年度審核計劃并實施;年度審核計劃是否覆蓋現行有效的質量協議約定的全部內容;是否能提供對受托生產企業審核的全部資料和相應記錄。(三)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文件與記錄管理程序,對委托生產藥品質量管理體系相關文件、記錄等進行控制,確保相關文件、記錄得到有效識別和管理。第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藥品質量風險管理程序,并按照要求開展風險評估、控制、溝通等質量管理活動;對已識別的風險,是否及時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第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符合委托生產藥品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目標,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如:依照藥品注冊批件要求開展相關研究、來料合格率、成品合格率、產品質量投訴率、無效OOS率、產品工藝能力等。第四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履行對受托生產企業確認和終止的職責。是否建立受托生產企業審核批準流程;是否對受托方的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情況進行考察,確認受托方是否具有受托生產的條件和能力,是否持續符合GMP以及委托生產產品的生產質量管理要求。第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確認受托生產企業存在《國家藥監局關于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第(七)款中不良信用記錄情形。如有不良信用情況,持有人是否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如實報告;在委托生產藥品期間,持有人是否派員駐廠對委托生產過程進行管理;持有人是否每年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定期提交對受托生產企業藥品GMP符合情況的現場審核報告、對受托生產企業檢驗能力的評估報告以及對受托生產企業前期違法違規行為整改情況的評估報告。第六條 檢查企業負責人職責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落實全過程質量管理主體責任;是否配備專門質量管理負責人,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資源,保證質量管理部門獨立履行職責;是否配備專門質量受權人,保證獨立履行藥品上市放行責任;是否負責處置與藥品質量有關的重大安全事件,確保風險得到及時控制;是否負責建立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的培訓考核制度;是否配備或者指定藥物警戒負責人;是否定期聽取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工作匯報;是否充分聽取質量管理負責人關于委托生產藥品質量風險防控的意見和建議,對實施質量風險防控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資源;是否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年度報告工作,并按照年度報告有關規定撰寫、提交。第七條 檢查質量管理負責人職責是否符合規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監督質量控制和保證體系的良好運行和持續改進,監督委托生產過程質量管理規范執行;是否能夠確保委托生產過程控制和藥品質量控制符合相關法規要求、標準要求;是否能夠確保委托生產藥品生產、檢驗等數據和記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是否對藥品質量管理所有相關人員針對委托生產藥品開展培訓和考核。第八條 檢查生產管理負責人職責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能夠履行與委托生產相關的生產管理職責,確保委托生產的藥品按照批準的工藝組織生產和貯存,并保證藥品生產質量。第九條 檢查質量受權人的職責是否符合規定。是否獨立履行藥品放行職責,不受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干擾;是否確保每批已放行藥品的生產、檢驗均符合相關法規、藥品注冊管理要求和質量標準;設置多個質量受權人的,是否依據企業品種、生產規模等實際情況,是否覆蓋所有產品的放行職責;各質量受權人是否分工明確、崗位職責無交叉;臨時轉授權的,是否經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批準,是否以書面形式規定轉授權范圍、事項及時限。轉授權期間,原質量受權人仍須承擔相應責任。第十條 檢查藥物警戒負責人職責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建立藥物警戒體系;是否按照GVP要求開展藥物警戒工作,進行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監測、識別、評估和控制等活動;是否能夠保證藥物警戒體系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第十一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藥物警戒體系。(一)是否設立專門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管理;(二)查看持有人是否按照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等要求開展藥物警戒工作,進行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監測、識別、評估和控制等活動;(三)檢查持有人是否完成GVP檢查缺陷整改。第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上市后藥品風險管理程序及計劃,主動開展上市后研究,并基于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的上市后研究情況等,定期開展上市后評價,對藥品的獲益和風險進行綜合分析評估;是否根據評價結果,依法采取相應的質量提升或者風險防控措施;對附條件批準的藥品,是否采取相應風險管理措施,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相關研究。第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國家短缺藥品清單管理辦法(試行)》制訂短缺藥品停產報告制度及記錄/報告,并按規定實施。檢查持有人品種是否屬于國家短缺藥品清單和國家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品種,具體信息可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等。第十四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根據法規要求和質量協議對于受托生產企業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核批準,如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成品的質量標準;產品生產工藝規程;空白批生產記錄、批包裝記錄、批檢驗記錄;共線生產風險評估報告;工藝驗證和清潔驗證的方案和報告;放行規程;檢驗方法學的驗證、轉移或者確認方案和報告;委托檢驗;變更控制、偏差處理、糾正和預防措施、持續穩定性考察方案和報告、產品和物料質量回顧分析;成品、物料留樣(如受托方執行留樣);返工,重新加工和回收等文件。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第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管理機構。(一)檢查持有人的組織機構圖,查看各管理機構職責權限是否明晰,是否明確了非臨床研究(如涉及)、臨床試驗(如涉及)、生產和銷售、儲存與運輸、上市后研究、藥物警戒等相關部門職責,并符合相關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二)檢查持有人的質量體系圖,查看質量管理部門的匯報關系,是否獨立設置,履行全過程質量管理職責,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活動。第十六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配備與藥品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足夠 數量并具備相應資質能力(含學歷、培訓和實踐經驗)的人員;人員承擔的職責是否適量。第十七條 檢查持有人設置的崗位職責內容是否有交叉,如有交叉,是否有明確規定。人員是否明確,并理解與各自職責相關的要求。第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質量管理部門是否負責審核或審批所有與質量管理有關的文件,如:培訓、人員衛生、物料和產品、確認與驗證、文件管理、質量標準、工藝規程、批生產記錄/批包裝記錄、操作規程和記錄、生產管理、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委托生產和委托檢驗、產品發運與召回、藥品銷售、不良反應等。第十九條 檢查質量管理部門人員是否將職責委托給其他部門人員。第二十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組織人員學習藥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各種規范性文件;是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以確保培訓有效。第二十一條 檢查持有人的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受權人、生產管理負責人等是否為全職人員;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是否兼任;可檢查勞動合同/任命書/授權書;必要時,可要求提供社保繳費記錄。第二十二條 檢查企業負責人的資質是否滿足崗位要求,具備醫藥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包括但不限于學歷證明及專業、專業工作經歷(相關工作的證據);是否接受相應培訓與考核,熟悉藥品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是否受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是否有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情形;是否可以有效履職。第二十三條 檢查質量管理負責人的資質是否滿足崗位要求,是否具有藥學或者相關專業背景,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執業藥師資格,五年以上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一年的藥品質量管理經驗,熟悉藥品質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是否受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是否有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情形;是否可以有效履職。委托生產無菌藥品持有人的質量管理負責人是否要求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三年無菌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第二十四條 檢查生產管理負責人資質是否滿足崗位要求,是否要求具有藥學或者相關專業背景,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執業藥師資格,三年以上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藥品生產管理經驗,熟悉藥品生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熟悉與委托生產產品相關的產品知識;是否受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是否有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情形;是否可以有效履職。委托生產無菌藥品的,持有人的生產管理負責人是否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三年無菌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第二十五條 檢查質量受權人的資質是否滿足崗位要求,是否具有藥學或者相關專業背景,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執業藥師資格,五年以上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從事過藥品生產過程控制和質量檢驗工作,熟悉藥品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掌握與產品放行相關的知識;是否受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是否有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情形;是否可以有效履職。是否存在轉授權,轉授權人是否為具備藥品質量受權人資格人員。委托生產無菌藥品的,持有人的質量受權人崗位是否要求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三年無菌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第二十六條 檢查藥物警戒負責人的資質是否滿足崗位要求,是否為具備一定職務的管理人員;是否具有醫學、藥學、流行病學或者相關專業背景;是否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是否具有三年以上從事藥物警戒相關工作經歷;是否熟悉我國藥物警戒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指導原則,具備藥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識和技能;是否可以有效履職。第二十七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明確其委托生產產品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并形成文件。第二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的派駐人員資質、員工合同,確認具有相關領域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熟悉產品的生產工藝和質量控制要求的正式員工。(如適用)第二十九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人員健康進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上崗前是否接受健康檢查,是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產。第三章 質量協議第三十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藥品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指南》等有關要求簽訂質量協議以及委托生產協議。內容是否符合委托生產藥品的特點和企業實際情況;是否細化質量管理措施;是否能夠確保雙方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銜接、確保藥品生產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第三十一條 檢查質量協議中是否明確雙方的義務和責任,是否明確了物料供應商確認、廠房設施設備、物料與產品、確認與驗證、文件管理、生產管理、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投訴與不良反應報告、委托生產與委托檢驗、產品發運與召回、自檢等,還應包括藥品追溯、藥物警戒、風險管理、上市后研究、質量協議變更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持有人不得通過質量協議將法定由持有人履行的義務和責任轉移受托生產企業承擔。第三十二條 檢查質量協議內容是否詳細規定了定期對受托生產企業的原料、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入廠檢驗結果進行抽查審核;是否明確約定物料和產品運輸、儲存責任,確保運輸、倉儲管理符合相應質量管理規范要求;是否通過質量協議中明確抽樣檢驗(如適用)的責任;是否明確派駐人員(如適用)工作職責;是否明確持有人監督受托方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是否明確雙方在監管機構檢查中的責任和義務。第三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存在委托儲存、運輸、銷售、檢驗等情形,并按照規定簽訂了質量協議,明確了相關職責。第三十四條 檢查質量協議是否明確持有人和受托方的有效溝通機制,確定質量技術聯系人,溝通結果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進行記錄,溝通事項是否有雙方確認。溝通交流事項與時限是否與雙方質量協議簽訂一致,需要持有人審核批準的事項,是否經持有人批準后執行。如涉及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變更,應按照文件變更程序進行變更。發起溝通不限于:在執行質量協議中遇到問題;生產質量管理過程中的變更控制、偏差、檢驗結果超標、返工、共線生產品種發生變化、銷毀、質量投訴、退貨、召回等;其中一方出現不良信用記錄及違反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警告及行政處罰等;接受外部審計中出現爭議等情形。第三十五條 檢查質量協議是否作為持有人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進行管理;是否有版本和變更歷史記錄,對歷次變更內容進行概述。質量協議是否長期保存。第三十六條 檢查質量協議的起草、審核人員,持有人和受托方質量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是否共同參與起草、審核質量協議,其中技術性條款是否由具有制藥技術、檢驗專業知識和熟悉GMP的人員擬定。第三十七條 檢查質量協議的批準是否由持有人和受托方的法人代表、企業負責人或其委托的質量管理負責人簽署質量協議后生效;質量協議中是否明確雙方書面溝通的聯系人員和渠道(如郵箱),并由雙方簽字、蓋章。第三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質量協議的變更(如涉及),當委托生產活動或委托生產協議發生變更、法規變化等情形,經評估后需要重新簽訂時,持有人是否及時進行質量協議的變更,重新簽署質量協議或簽署補充協議。第三十九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規定質量協議的終止情形。質量協議中是否明確了終止委托生產后物料、文件、記錄(生產、檢驗記錄,電子記錄/數據)、留樣、穩定性研究責任,產品有效期內投訴反饋和調查責任、藥物警戒反饋和調查責任,駐廠人員、專用設備、藥監部門許可和注冊的變更,如需要做場地轉移的、需要受托方配合提供的信息和執行的行動,受托方對其生產期間藥品質量問題的責任等。第四章 物料與產品第四十條 檢查持有人的物料合格供應商清單,是否按程序進行批準并提交給受托生產企業;持有人是否確認受托生產企業將持有人提供的合格供應商納入自身合格供應商目錄,用于相關物料入廠時的核對驗收。第四十一條 檢查持有人委托生產產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等是否符合藥用要求,是否符合規范及藥典等的要求。第四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質量協議明確了物料采購、驗收、取樣、留樣、檢驗和放行等責任,并按規定實施。第四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質量協議規定明確了物料檢驗報告書、物料放行審核單等文件原件或復印件的移交或共享的時機與方式,并按規定實施。第四十四條 受托生產企業進行物料檢驗放行的,檢查持有人是否定期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物料入廠檢驗結果進行抽查審核,確保相關物料符合藥用要求和法定標準。第四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制定產品上市放行規程,明確藥品的上市放行標準,產品放行程序是否符合質量協議約定、相關法規及注冊標準要求。持有人是否審核受托生產企業制定的出廠放行規程,對受托生產企業出廠放行的藥品檢驗結果和放行文件進行審核;持有人是否審核檢驗結果、關鍵生產記錄、偏差、變更、OOS等情況,能夠保證藥品及其生產符合注冊和GMP要求符合有關規定的上市放行審核內容,并最終由質量受權人出具是否批準上市放行的明確決定。第四十六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能夠履行拒絕產品放行的職責。當受托方作出不予出廠放行決定時,是否及時告知持有人。當持有人作出不予上市放行決定時,是否及時告知受托方。第四十七條 持有人是否按照質量協議規定明確了雙方在藥品追溯中的職責,并按規定實施。(一)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藥品追溯制度,是否按要求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設信息化追溯系統,是否按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追溯數據。是否與受托生產企業明確產品追溯的職責分工,確保藥品追溯系統有效。(二)檢查持有人使用第三方平臺的,是否審查平臺資質,是否簽訂合同協議,是否確認第三方平臺的設計、使用和管理情況滿足產品追溯的要求。第四十八條 檢查產品的儲存是否建立相應質量管理制度,并符合相關規范要求。(一)持有人自行開展儲存等活動的,檢查持有人的成品庫房的溫濕度驗證、溫濕度控制、防蟲害控制等情況,確保成品儲存條件,檢查成品的運輸與驗收情況。(二)涉及委托儲存等活動的,持有人是否對儲存方的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確保產品儲存和追溯等的要求;是否保留相關管理記錄(如驗證和溫濕度控制及記錄、報警管理、追溯管理及應急處理等);是否建立委托儲存管理程序;是否對委托儲存實施定期審計和日常監督。委托儲存是否按規定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四十九條 檢查持有人產品的發運。涉及委托發運的,是否對受托方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是否滿足產品運輸和追溯的要求;是否保留相關管理記錄;是否建立了委托運輸商的管理程序并實施。第五十條 持有人自行銷售產品的,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符合要求的藥品銷售管理程序;是否對藥品購貨單位和購貨人員資質進行審核,防止藥品流通進入非法供應鏈;檢查持有人的產品銷售記錄,是否可確保產品可追溯;持有人是否涉及網絡銷售,如涉及,是否建立相應的網絡銷售管理程序,是否符合《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如涉及委托銷售產品,檢查持有人是否對受托方的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審計評估;是否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約定藥品質量責任、不得再次委托銷售等內容;是否對受托方的銷售行為進行定期審計及監督。第五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委托銷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托銷售的,是否同時報告藥品經營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第五章 委托生產管理第五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一)檢查持有人對受托生產企業具有受托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能力的評估報告,評估內容至少包括:受托生產企業的現有的廠房設施、公共系統、倉儲能力、生產設備、檢驗設備等是否能滿足受托生產品種生產、儲存及檢驗的需要;風險評估是否能夠確保風險及時識別并控制;受托生產產品的生產能力和檢驗能力是否能滿足要求;人員及質量體系管理是否滿足GMP等規范的要求;是否存在《國家藥監局關于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第(七)款中不良信用記錄情形。(二)檢查持有人評估報告結論,是否有改進建議并進行跟蹤確認。(三)檢查持有人是否根據評估情況制定或修訂了與受托生產企業在生產與質量管理等方面的銜接的措施如:質量回顧分析、持有人對受托企業的審核、上市放行管理、質量投訴管理、退貨管理、召回管理、偏差管理、變更控制、質量標準及檢測、生產工藝規程及空白批生產記錄、合格供應商名單、質量信息溝通、共線生產、自檢管理、不合格品處理、糾正與預防措施、雙方出現不良信用情形、產品停產及復產、主要的驗證等。第五十四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產品技術轉移管理文件,至少包含風險評估、技術文件、技術轉移方案和報告等;是否按規定執行。第五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基于對受托方的評估結果對受托生產企業定期現場審核,并制定合理的審核周期,現場審核時受托企業是否積極配合持有人的現場審核和抽查檢驗。抽查持有人對受托方的現場審核,是否結合受托品種的特點審核了廠房(含維護)、設施(含維護)、設備(含維護)、物料與產品、生產、檢驗、放行、穩定性考察、偏差管理、變更控制、年度回顧、確認與驗證、趨勢分析、自檢、投訴、不良反應等;如審計受托檢驗機構:是否涵蓋受托品種檢驗的儀器設備、方法、試劑試液、標準品、人員、留樣等。是否審計數據可靠性相關內容,如:檢查原始記錄、票據(如物料采購發票、成品發運票據、委托檢驗票據等)、憑證、電子數據等。持有人是否跟蹤完成審計缺陷的整改。第五十六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確認受托方的工藝規程與注冊申報資料、中國藥典等要求一致。可抽查批生產記錄和工藝規程、工藝驗證。第五十七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產品工藝參數、受托生產條件等變更按規定經批準、備案后實施或報告。持有人是否確認受托生產企業的設施設備、公用系統、檢驗方法等已完成必要的確認和驗證后,完成產品的生產工藝驗證;工藝驗證的方案和報告是否經雙方批準。第五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審核批準委托產品的清潔驗證方案和報告,清潔驗證方案和報告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第五十九條 委托生產藥品生產所在的車間和生產線存在多品種共線生產的,受托生產企業按照GMP及相關附錄的要求對共線生產品種進行充分的質量影響評估,并出具報告;持有人是否審核、確認質量影響評估報告;受托生產企業是否根據評估結果開展清潔驗證、制定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如專用、階段性生產、清潔驗證、確認等);驗證、共線生產風險評估的方案和報告是否經雙方批準。第六十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定期檢查受托生產企業污染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根據風險評估情況設置必要的檢驗項目(如:化學殘留、微生物限度、細菌內毒素等)開展檢驗;持有人是否持續監督檢測情況,確保藥品質量安全。第六十一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共線生產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動態管理,同一生產線每次引入或減少產品時,持有人均參與共線風險評估報告的審核批準,實施。第六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委托生產的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受托生產企業能夠按照注冊工藝生產出符合注冊標準的產品。第六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規定或風險評估情況設置派駐人員,是否明確了派駐人員對產品生產管理、質量管理全過程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的相關內容,以確保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等符合法規要求。第六十四條 持有人未設置派駐人員情形,檢查持有人建立的全過程指導和監督的措施。如定期審計、依風險審計、采取信息化手段對關鍵質量屬性及關鍵工藝參數等可量化指標進行實時監測、采用統計學方法進行趨勢分析等手段,確保生產及質量均符合法定要求,發現異常情況可以及時采取措施。第六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對重復性風險和新出現風險進行研判,查看持有人對委托生產的產品、工藝、物料等質量相關要素分析評價,并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持續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采取的質量管理措施是否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匯報。第六十六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明確委托產品的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的編制及管理規則。第六十七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制定委托產品返工、重新加工標準操作程序,并經雙方審核批準。持有人是否存在返工的情形,是否經評估、驗證、可追溯并與申報注冊的工藝一致;是否進行額外相關項目的檢驗和穩定性考察;是否納入產品質量年度回顧等內容中。第六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制定文件歸檔保存制度,是否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如每批藥品的批記錄(包括批生產記錄、批包裝記錄、批檢驗記錄和藥品放行審核記錄等與本批產品有關的記錄)至少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質量標準、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穩定性考察、確認、驗證、變更等其他重要文件長期保存;發運記錄至少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購銷活動中的有關資質材料和購銷憑證、記錄保存不得少于五年,且不少于藥品有效期后一年。第六十九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制定電子數據管理文件。數據轉換格式或遷移時,數據的數值及含義是否一致;計算機化系統是否記錄輸入或確認關鍵數據人員的身份;修改已輸入的數據時是否經授權人員批準;電子數據備份記錄是否與計算機化系統中的記錄的一致;備份周期是否與管理要求一致等。第六章 質量控制第七十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檢驗能力進行評估;評估內容是否至少包括:廠房設施、儀器設備、組織機構、文件系統、取樣、檢驗等;評估報告是否有結論,是否有改進建議并進行跟蹤確認。第七十一條 檢查持有人和受托方是否通過質量協議明確了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檢驗責任,并按質量協議約定及藥品GMP要求實施;受托方負責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檢驗的,是否進行檢驗方法學的驗證、轉移或者確認,相應方案和報告是否經持有人審核批準。第七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確認了受托方制定的質量標準、檢驗方法等與注冊申報資料、中國藥典等要求一致。是否經過雙方簽字確認。可抽查檢驗記錄和質量標準、檢驗方法確認與驗證等。第七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檢驗條件、檢驗方法、標準等變更按規定經批準、備案后實施或報告。第七十四條 持有人自建質量控制實驗室檢驗的,其人員、設施、設備是否與檢驗需求相適應,是否符合GMP質量控制、計算機化系統附錄、《藥品記錄與數據管理要求》(試行)等相關要求。第七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和受托方是否按照質量協議規定明確了留樣責任并實施;持有人是否確認留樣的儲存條件和數量是否符合GMP要求;受托方進行成品、物料留樣的,是否經持有人審核批準。第七十六條 持有人自行留樣的(如物料、中間產品、半成品、成品),檢查是否建立留樣管理程序,并明確取樣與留樣交接職責和流程。第七十七條 受托方進行物料、中間產品、半成品、成品留樣的,檢查持有人對受托方留樣管理的審計,并明確規定留樣的使用和銷毀應經過持有人審核批準。第七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質量協議規定明確了持續穩定性考察責任,并按質量協議約定及藥品GMP要求實施;受托方負責持續穩定性考察的,持續穩定性考察方案和報告是否經雙方審核批準。第七十九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穩定性考察數據進行評價,評價應該包括與歷史批次(包括注冊申報批次、其他受托方生產的批次等)的數據對比和分析,以便及時發現穩定性不良趨勢。第八十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受托生產企業的檢驗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受托生產企業能夠按照要求開展檢驗,檢驗結果真實、可靠。第八十一條 檢查委托雙方是否制定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和異常趨勢的處理程序,并將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文件記錄以復印件或者其他方式移交給對方。抽查OOS/OOT調查的審核評估是否科學;OOS根本原因調查和糾正預防措施的制定是否符合要求。第八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實驗室調查進行影響評估,如果確認產品質量有風險,則需要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產品處理、銷毀或召回等行動。第八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對受托生產企業實驗室信息化管理的監督管理機制(如涉及),涉及受托生產產品的審核、放行、批準等權限的,持有人是否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對其進行監督。第八十四條 檢查是否存在委托第三方檢驗的情形。是否建立委托檢驗管理程序;成品檢驗是否由持有人/受托生產企業完成全檢,是否存在除動物試驗外的其他受托檢驗項目;物料、中間產品檢驗是否僅涉及使用成本高昂、使用頻次較少的專業檢驗設備的檢驗項目進行委托檢驗;持有人是否與第三方簽訂委托檢驗協議。第八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第三方檢驗機構資質和能力進行審核;由受托方負責放行的物料、中間產品或成品,如涉及委托檢驗的,持有人應聯合受托方對第三方檢驗機構資質和能力進行審核;必要時是否進行現場審計;是否確認受托方的檢驗方法與注冊批準及藥典等要求一致。第八十六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向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報告委托檢驗。第八十七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定期對委托檢驗報告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存在委托檢驗只出具檢驗數據而未進行結論判定的,是否由有資質的人員進行結論判定。第七章 質量保證第八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質量協議規定明確了物料供應商審計評估批準職責并實施。第八十九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對原(材)料、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等供應商進行定期審核制度;是否定期對主要物料供應商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現場審核(生物制品、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委托生產的主要原料,應每年進行現場審核)。第九十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物料合格供應商檔案;是否將合格供應商目錄提供給受托生產企業。第九十一條 檢查持有人受托生產產品的物料供應商變更情況,如涉及,是否按照規定進行研究,是否按照納入變更管理,并經批準、備案后實施或報告。第九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質量協議規定明確了偏差處理流程中各方職責并實施。第九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偏差處理的操作規程,規定持有人產生的、受托方報告的偏差處理措施以及所采取的糾正措施。第九十四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審核、批準偏差處理報告;檢查持有人是否評估受托方采取預防措施有效性。第九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偏差清單,偏差是否按照規范、質量協議等的要求進行處理。第九十六條 檢查持有人與受托方是否將影響藥品質量的偏差及時書面告知對方。第九十七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質量協議規定明確了變更控制中雙方職責并實施。第九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變更控制的操作規程,規定持有人發起的、受托方發起的變更控制及風險控制措施。第九十九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根據變更的性質、范圍、對產品質量潛在影響的程度將變更分類,判斷變更所需的驗證、額外的檢驗以及穩定性考察是否有科學依據。第一百條 檢查變更程序中是否規定原輔料、包裝材料、質量標準、檢驗方法、操作規程、廠房(包括改擴建)、設施、設備、主要檢驗儀器、生產工藝、計算機軟件和受托生產企業新增品種等變更的申請、評估、審核、批準和實施。第一百零一條 檢查與產品質量有關的變更是否經評估,制定實施計劃,并明確實施職責,最終由持有人質量管理部門審核批準。變更實施應當有相應的完整記錄。對受托方發起的變更,持有人是否按照程序規定進行評估,采取批準、審核、進行現場檢查、增加檢測(監測)、增加留樣等措施進行管理。第一百零二條 檢查持有人變更清單,確認變更情況。抽查變更事項,檢查持有人變更流程是否按照GMP的要求執行變更;對于影響注冊的變更,是否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了審批、備案或年報。第一百零三條 檢查持有人與受托方是否將可能影響藥品質量的變更及時書面告知對方。第一百零四條 檢查持有人自獲得藥品生產許可證以來,對于許可證載明的事項變更,如注冊地址、生產地址、關鍵崗位人員是否發生變更;如有,是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第一百零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質量協議規定明確了委托生產藥品的出廠放行和上市放行的職責并實施。是否審核了受托生產企業出廠放行規程。第一百零六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了產品上市放行的規程,明確了上市放行標準并實施上市放行。是否存在上市放行職責委托給受托生產企業的情形。第一百零七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質量協議規定明確了委托生產藥品年度質量回顧的職責并實施。第一百零八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了年度質量回顧規程,每年按照品種開展產品質量回顧分析。是否要求受托生產企業提供全面、真實的數據,分析是否科學、客觀。受托生產企業進行產品質量回顧分析的,分析報告是否經持有人審核批準。第一百零九條 檢查持有人產品質量回顧報告是否符合GMP相關要求,是否包括回顧合同履行情況,如委托生產、委托檢驗、委托儲存配送等。第一百一十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對回顧分析的結果進行評估,可結合產品CQA、CPP的統計分析開展,能夠發現異常趨勢并采取針對性的處理措施,并提出是否需要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或進行再確認或再驗證的評估意見及理由,及時、有效地完成整改。第一百一十一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審核批準因偏差、OOS、投訴、產品質量回顧分析中等采取的糾正預防措施。第一百一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質量協議規定明確了投訴的雙方職責并實施。第一百一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質量投訴管理制度。是否對投訴進行調查,并采取必要的糾正和預防措施,調查的深度與形式是否與風險級別相適應。第一百一十四條 檢查質量投訴是否由持有人負責,受托方協助配合;受托方在收到投訴后,是否及時告知持有人。第一百一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質量協議規定明確了雙方在產品召回中的職責,并實施。第一百一十六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制定藥品召回管理程序,并定期評估召回的有效性;是否負責召回工作,受托生產方和受托銷售方(如有)進行相應的配合;檢查持有人是否按規定實施召回,必要時組織銷毀。第一百一十七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藥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如有)。第一百一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組織模擬召回,通過模擬召回確認召回的有效性并適當培訓人員。第一百一十九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質量協議規定明確了自檢中的雙方職責并實施。第一百二十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了自檢或內審流程,定期進行自檢或者內審,監控相關質量管理規范實施情況。自檢或者內審是否有方案、有記錄、有報告。第一百二十一條 查看持有人是否有自檢計劃,并定期開展自檢,包括研制、生產、儲配、經營、藥物警戒等環節,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第一百二十二條 查看持有人自檢是否有記錄。自檢完成后應當有自檢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自檢過程中觀察到的所有情況、評價的結論以及提出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建議。自檢情況是否報告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第八章 生物制品、多組分生化藥、中藥注射劑等特殊要求第一百二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質量管理體系是否覆蓋生產用主要原料生物材料、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動物來源原材料等的生產和質量管理過程。第一百二十四條 檢查委托生產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持有人的質量管理負責人是否要求具備同類型制劑產品三年以上生產和量管理的實踐經驗;質量受權人是否具備同類型制劑產品三年以上生產和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生產管理負責人是否具備同類型制劑產品三年以上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第一百二十五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在質量協議等文件中制定了派駐人員的內容,明確了派駐人員監督檢查內容及記錄、派駐人員與受托生產企業質量體系的銜接(偏差、變更等質量事件的匯報、停產復產、主要驗證等);是否對受托生產產品生產管理、質量管理(包括質量檢驗)全過程的現場指導和監督。第一百二十六條 檢查質量協議中是否明確了持有人定期對主要原料、中間產品(原液)、成品開展抽樣檢驗的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檢查持有人委托生產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是否規定了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和抽檢不合格及時向藥監部門報告,并按規定實施。可檢查“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不良反應直接報告系統”報告查詢和反饋數據模塊。第一百二十八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每年對受托生產企業以及主要原料(包括中藥提取物、動物來源原材料等)制備過程的藥品GMP符合情況進行現場審核,并對受托生產企業檢驗能力進行評估。檢查持有人是否制定對中藥材檢查的相關文件,必要時進行延伸檢查,檢查藥材是否符合GAP要求。第一百二十九條 委托生產品種涉及多場地生產的,通過檢查供應商清單、質量標準、檢驗方法及相關記錄等,查看持有人是否能確保各場地生產用主要原料的產地、來源、供應商和質量標準等一致。第一百三十條 抽查持有人是否制定抽樣檢驗的相關文件。(一)文件中是否明確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物料、中間產品(原液)、成品進行定期抽樣檢驗。內容至少包括:抽樣批次、檢驗項目、檢驗方法、結果處理等。抽樣檢驗頻次至少為:每生產10批次成品至少抽樣檢驗1批次;生產成品不足10批次的年度,當年至少抽樣檢驗1批次;不滿足上述抽檢頻次的是否有評估和充分理由。并按規定實施。(二)抽樣檢驗文件內容是否規定發生重大偏差或者存在重大不良趨勢的,對主要原料、中間產品(原液)、成品的相關批次逐批抽樣檢驗并開展持續穩定性考察,并按規定實施。(三)抽樣檢驗內容是否規定在重大變更獲批后,至少對連續3批成品逐批抽樣檢驗,并按規定實施。(四)抽樣檢驗內容是否規定抽樣檢驗機構的確認原則,并按規定實施。(五)抽樣檢驗內容是否規定抽樣檢驗數據評價、結果處理、檢驗留樣等內容,并按規定實施。第九章 其他第一百三十一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質量協議規定明確了年度報告中雙方的職責,并按規定實施(包括變更事項報告、風險管理報告等)。持有人的年度報告是否經過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或者其書面授權人)批準。第一百三十二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建立責任賠償相關管理程序,并實施;是否具有責任賠償能力相關證明或者相應的商業保險購買合同,相關人員是否對商業保險合同的條款進行審核,避免不合理條款;責任賠償能力是否與產品的風險程度、市場規模和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等因素相匹配。第一百三十三條 檢查持有人是否制定藥品安全事件處置方案,并定期組織開展培訓和應急演練。是否制定藥品安全事件的相關管理文件,是否明確了安全事件的類別和分級標準,應急響應流程,相關部門職責,定期開展培訓和應急演練的要求。如發生過藥品安全事件,持有人是否根據事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是否立即采取緊急措施防控風險,按照相應級別開展工作,并向所在地藥品監管部門上報。對有關藥品及其原料、輔料以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相關生產線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防止危害擴大。持有人是否深入分析事件原因,全面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完善管控措施,修訂完善應急預案。第一百三十四條 檢查持有人委托生產的品種是否發生過質量問題;如有,是否采取召回等質量風險控制措施。可檢查持有人的不合格品記錄、重大偏差、OOS等文件。相關推薦CIO提供以下相關文庫下載、合規服務以及線上培訓課程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