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陜西省
一、修訂背景
2024年2月國家藥監局印發了《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以下簡稱《裁量規則》),8月1日起正式實施,《裁量規則》明確規定了,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該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轄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此同時,近兩年來相關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法律法規也有新的變化,為了保障全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需要對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重新修訂完善。因此,我局組織對《陜西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進行了全面修訂。
二、修訂依據
依據《行政處罰法》《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藥品監管工作實際對《基準》進行了修訂。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完善和細化了裁量標準。新修訂的《基準》分為“總則”和“分則”兩個部分,“總則”共10條,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裁量規則》中部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情形、條件等進行了細化。“分則”共95條,包括藥品處罰裁量基準、疫苗處罰裁量基準、醫療器械處罰裁量基準和化妝品處罰裁量基準四個部分,對行政處罰裁量種類、幅度、方式等進行了細化和量化。
(二)補充和增加了處罰依據和裁量情形。近年來,國家藥監局相繼出臺了多部重要的部門規章,本次《基準》修訂,補充了新出臺的《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等規章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共增加了42條處罰依據。
(三)調整了部分裁量幅度和要求。為落實“四個最嚴”的要求,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同時兼顧考慮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基準》對部分裁量幅度和裁量要求作出了調整,降低了減輕處罰的下限。對減輕處罰的罰款下限從原來不低于法定罰款幅度最低限額的10%,調整為不低于法定罰款幅度最低限額的5%,并規定減輕處罰的限制從業年限下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年限的10%。
(四)對減輕處罰的限制適用情形進行了規定。明確了行政相對人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形的,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及經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召回后,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拒不召回而受到行政處罰的,對單位不得免于處罰和減輕處罰。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范圍和裁量標準。《基準》中各“裁量標準”主要是針對有裁量幅度的“罰款”及“資格罰”進行細化和量化。減輕處罰中涉及行政處罰種類減輕的,應按照《規則》對減輕處罰的具體規定執行。
(二)關于減輕處罰與從輕處罰的區分。為了加強實際操作性,《基準》“總則”部分對《裁量規則》中應當減輕、可以減輕、應當從輕以及可以從輕四種情形分別作出更明確的規定,該規定是對《裁量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予以的細化。同時,對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該規定是對《裁量規則》第九條第(十二)項的具體細化。
(三)關于限制減輕處罰的有關規定。《基準》規定了對單位不得適用免于處罰和減輕處罰的限制情形,同時,考慮到相關責任人員的主觀過錯程度、履行職責情況、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等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規定對相關人員可以適用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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