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6-12 收藏
新規發布: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如何跨省市合規流通?
5月14日,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共同發布了《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辦法》,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藥材的標準管理、生產使用管理、監督管理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其中,《辦法》還明確了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是否可以跨省使用,如何確保其合規流通?
1、不再對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跨省使用實施審批,但強調其原則上應在產地所在省域內使用,如果確實有臨床使用需求的,可以跨省使用
2、為了控制跨省使用可能帶來的風險,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要落實追溯制度,確保相應中藥飲片、制劑的來源可查、去向可追。
3、如果使用所在地已經制定了省級中藥材標準的,那么跨省使用的藥材必須符合使用地的標準。如果使用所在地沒有制定相應標準的,則應當符合生產所在地的省級中藥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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