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5-16 收藏
CDE回應:申報仿制藥一致性評價時,什么情況下可以獲得過渡期?
1、如果在化學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申請時,因個別事項變更而提出了補充申請的,持有人需要在提出補充申請時,承諾變更獲批后的實施時間。
原則上該時間最長不能超過自變更獲批之日起的6個月,如果變更涉及藥品的安全性,則具體以藥品補充申請通知書載明的實施日期為準。
2、如果持有人是在申請一致性評價時,需要過渡期,則應在申報資料的證明性文件中,特別說明申請的過渡期時間以及是否涉及藥品安全性變更等,并在申請表的“其他特別申明事項”中注明申請過渡期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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