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動態 企業 天津市
當事人:天津樂活芳香醫藥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328666412L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區精武鎮思智道1號E65號一層2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張成宇
身份證件號碼:/
2024年8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登錄該企業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普通化妝品(牙膏)備案管理系統的賬號,查詢“1987 VROMA柔肌舒緩精萃露”(備案編號:津G妝網備字2024000552)產品信息顯示該產品的功效宣稱未提交。執法人員又登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查詢有關上述產品的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經點擊查詢該產品的功效宣稱顯示“搜索無結果”。當事人涉嫌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公布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予以立案調查,于2024年9月10日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張成宇進行詢問調查,進一步確認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情況。本案調查過程中未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作為化妝品備案人,于2024年4月18日在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上備案上述的“1987 VROMA柔肌舒緩精萃露”產品。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1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在當事人的備案管理系統賬號,以及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數據查詢界面中,均未能查詢到上述產品的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經查,當事人自完成該款產品備案后,直至檢查當日,共委托/生產過/批該款產品,數量/瓶,出庫產品當事人僅用作留樣及給客戶郵寄樣品使用,尚未銷售。這期間當事人并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門網站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規定,公布該款“1987 VROMA柔肌舒緩精萃露”產品的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后當事人積極整改,在完成該款產品的資料整理后,于2024年8月2日提交上傳了該款產品的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同時,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未發現當事人備案的其他化妝品產品,存在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公布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的情形。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天津樂活芳香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張成宇身份證復印件;2.現場檢查筆錄1份、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張成宇的詢問筆錄1份,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普通化妝品(牙膏)備案管理系統功效宣稱查詢截圖2份,“1987 VROMA柔肌舒緩精萃露”產品的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顯示的查詢功效宣稱結果截圖1份;3.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截屏1份;4.整改報告1份,整改后對應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普通化妝品(牙膏)備案管理系統功效宣稱查詢截圖1份、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顯示的查詢功效宣稱結果截圖1份,化妝品功效宣傳依據的摘要復印件2份以及功效評價報告復印件1份;5.當事人提供的/出庫單復印件1份、入庫驗收報告單1份以及出庫記錄打印件1份。
2024年10月23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藥監(二辦)罰告〔2024〕17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公布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門網站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的規定,應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公布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整個案件調查過程中,能夠主動配合我局執法人員檢查和調查,如實陳述違法行為并提供相關入庫銷售記錄等材料,并且能積極有效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從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警告;2.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所載明的繳款渠道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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