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動態 福建省
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州市、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做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管〔2016〕86號)要求,經反復調研,多方征求意見,形成了《福建省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1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抄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省政府辦公廳,省發改委,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衛計委,省醫保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福建省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做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管〔2016〕8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和目標
按照全國人大、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主動對接國家藥品注冊審評審批制度改革,以公眾用藥需求為導向,以提升藥品質量為目標,秉持依法行政、強化風險防控、鼓勵創新驅動、優化資源配置,引導產能集聚的原則,鼓勵符合條件的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科研人員參與我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激發我省醫藥產業創新活力,爭取在試點期內,獲得品種的上市許可及批準文號;同時,進一步完善藥品研發、藥品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風險評估、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諾、商業保險和擔保等配套制度,探索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下的藥品監管制度改革;及時總結我省先行先試的經驗,為國家形成科學完善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提供參考依據;加快培育一批具備創新能力的許可持有人,提高我省醫藥產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試點內容
(一)試點藥品的范圍
申請人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注冊的品種應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試點方案》規定的試點藥品范圍。
1. 2016年5月26日后批準上市的新藥
(1)按照現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1~4類、第5類(僅限靶向制劑、緩釋制劑、控釋制劑),中藥及天然藥物第1~6類,治療用生物制品第1類、第7類、生物類似藥以及同時符合上述3種類別的其它類別的治療性生物制品,如單克隆抗體;
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實施后,按照新的化學藥品注冊分類(以下簡稱新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1~2類。
2. 按新標準審評審批的仿制藥。即按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新標準批準上市的仿制藥,具體包括: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實施后,按照新注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3~4類。
3. 2016年5月26日前已批準上市的部分藥品
(1)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
(2)本省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企業整體搬遷或者被兼并后整體搬遷的,該企業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預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納入試點藥品范圍。
(二)試點申請的主體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能夠獨立承擔藥品質量安全責任的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產企業,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工作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科研人員可以作為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交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品上市申請或者補充申請,申請人取得藥品上市許可及藥品批準文號的,可以成為本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
多個申請人聯合申請注冊藥品的,可經所有申請人取得一致意見后,推舉其中1個申請人申請成為持有人,被推舉的申請人應屬于我省行政區域。持有人不具備相應生產資質的,須委托試點行政區域內具備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受托生產企業)生產批準上市的藥品。持有人具備相應生產資質的,可以自行生產,也可以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
在藥品注冊申請審評審批期間或批準后,申請人或持有人可以提交補充申請,變更申請人、持有人或者受托生產企業。
(三)試點申請人的條件
申請人或持有人是藥品安全責任主體,承擔藥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有效性保證義務和責任。應建立專門的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并配備相應人員,明確職責分工,具備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擔能力。參與申報藥品研發和生產全過程的技術或管理,并掌握該品種所有關鍵技術和信息,應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在藥物研發與注冊、生產、流通、監測與評價等方面的相應義務,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持有人申請或變更的情形
1.對于新注冊藥品,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在提交臨床試驗申請或者藥品上市申請的同時,申請成為持有人。
2.持有本試點方案規定品種范圍批準文號的生產企業可通過補充申請變更為該品種的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
3.已受理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品上市申請的藥品,在規定的品種范圍內,申請人可以提交補充申請,變更申請人及受托生產企業。
4.申請人可參與其它企業或研發機構已獲得臨床批件藥品的研發,在提交上市申請時,并同時向總局提交持有人申請,獲得批準后,成為持有人。
5. 申請人可參與持有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的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研究,獲得批準后,可提交補充申請成為持有人。
(五)受托生產企業的范圍
申請人需要委托生產藥品的,受托生產企業應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等十個省、直轄市試點行政區域內。
受托生產企業為在試點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藥品生產企業,持有相應藥品生產范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以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藥品GMP)認證證書。受托生產企業已持有相應藥品生產范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但尚未取得相應生產范圍GMP證書的,如原料藥、生物制品等品種,在申請人取得藥品上市許可后,由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共同申請藥品GMP認證。相關品種持有人應當按照補充申請方式變更委托生產企業,可根據國內市場需要,通過變更受托生產企業的補充申請,委托一家以上企業生產。
凡有嚴重違反GMP相關規定記錄的藥品生產企業,三年內不得作為受托生產企業接受持有人委托生產。
三、申請人、持有人、受托生產企業的義務與責任
申請人、持有人應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申請人、持有人在藥物研發、生產、流通、監測與評價等方面的相應義務,并嚴格按照GLP、GCP、GMP、GSP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接受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持有人應當建立覆蓋影響試點藥品質量相關因素的質量管理體系,負責最終成品的上市放行。與受托生產企業、流通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有效對接與管控,建立符合藥品GMP、GSP要求的管理體系,嚴格落實藥品質量管理、藥品上市銷售與服務、藥品質量持續提升、藥品上市后監測與評價、藥品溯源與召回管理、信息公開等責任,切實加強藥品全生命周期的質量管理。
持有人要綜合評估藥品生產條件能力、質量管理水平和市場信譽等因素遴選確定受托生產企業,并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書面合同以及質量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和有關風險分擔方式。質量協議包括但不限于物料采購與管理、藥品GMP管理、生產工藝等變更管理、產品質量控制與放行管理、年度質量回顧分析、不良反應監測、不合格產品處理、追溯與召回、消費者投訴與處理、檔案管理等內容。
持有人可以委托受托生產企業或者具備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代為銷售藥品,約定銷售相關要求,督促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落實藥品溯源管理責任。持有人應當通過互聯網等途徑,主動公開藥品上市許可批準信息、藥品說明書、合理用藥信息等,方便社會查詢。持有人應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核發的注冊批件要求印制或修訂試點品種藥品說明書和標簽,在藥品說明書、包裝標簽中標明持有人信息、生產企業信息等內容。
受托藥品生產企業要嚴格遵守藥品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與持有人約定的相關義務,全面掌握持有人移交的關鍵生產和質量管理技術,嚴格按照GMP的要求,做好生產全過程的管理,積極配合持有人做好上市后藥品的監測、評價及問題產品召回、處置等工作,切實保障藥品生產質量安全。
四、監督管理
(一) 嚴格上市前審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注冊申請的監督管理審查,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要求,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對藥物的研制情況及原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重點跟蹤和檢查上市許可申請品種藥物臨床試驗,監督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行為。對于科研人員申請藥物臨床試驗的,嚴格審查承擔藥物臨床試驗風險的能力。
(二)加強上市后監管。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對持有人履行保證藥品質量、上市銷售與服務、藥品監測與評價、藥品召回等義務情況的監督管理,督促持有人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確保責任落實到位。對受托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實施藥品GMP、GSP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防控生產、經營環節藥品安全風險;對非本省受托生產企業,加強與受托生產企業所在的試點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銜接配合,建立信息溝通機制,聯合開展延伸監管。
(三)強化風險防控。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發現批準上市藥品存在質量風險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持有人及相關單位采取約談、發告誡信、限期整改、修訂藥品說明書、限制使用、監督召回藥品、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以及暫停研制、生產、銷售、使用等風險控制措施。
(四)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于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有關規定的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依法主動公開持有人履行義務情況、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和行政處罰等監督管理相關信息。
五、試點保障措施
(一)加強政策宣貫和扶持。結合我省醫藥產業特點,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吸引國內外先進醫藥企業和研發團隊入駐我省,鼓勵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研發申報臨床價值高、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品種在省內實現產業化。同時,加強指導和服務,積極搭建供需平臺,引導申請人優先遴選轄區內信譽度高、管理規范的藥品生產企業作為受托企業。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積極向本地政府爭取相關產業政策扶持,獲得藥品上市許可人資格的研發機構和科研人員,應享受與藥品生產企業同等待遇的政府獎勵和扶持政策;有條件的地區爭取設立上市許可持有人專項基金或風險擔保基金,在人才引進、科研立項、成果轉化等方面優先扶持藥品上市許可人制度試點項目。制定相應政策,確保賦予持有人和藥品生產企業相同的市場經營權。
(二)鼓勵先行先試。率先在廈門生物醫藥港、福州、三明醫藥產業集中區和柘榮海西藥城開展持有人試點探索,充分利用當地產業基礎,鼓勵園區內研發機構和生產企業引入國內外新藥品種,推進產學研一體化為特色的醫藥創新政策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的相結合的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導的作用,鼓勵我省優質的制藥企業與省內外制藥企業合作,建立委托生產加工的技術平臺,形成專業分工精細、優勢產能集聚的格局。
(三)加快注冊申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過建立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的溝通機制,加快對藥品上市許可注冊申請受理、初審、核查和上報,指定專人跟蹤服務,加快持有人申報品種的上市進程。對于申報創新藥物的持有人,可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第53號公告的要求,符合相關條件者,爭取減免注冊費。
(四)完善監管配套政策。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圍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配套完善藥品監管相關制度,如藥品GMP認證,藥品上市許可質量安全責任制度,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與評價,產品召回與責任追溯,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法律責任等,加快藥品監督管理、注冊審評審批與國際接軌。
六、其他
(一)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至2018年11月4日終止。
(二)試點工作期間,各有關申請人、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要及時關注并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出臺的有關政策文件和技術要求,及時總結分析試點工作期間的問題和建議,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反映。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在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設區市級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對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分析研判,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要定期開展試點工作的階段性評估,形成評估報告書面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試點期滿后,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及時全面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將試點工作整體開展情況以及貫徹落實過程中取得的成績、經驗等,書面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三)本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申請人/持有人的申請程序及申報資料的要求
附件:
申請人/持有人的申請程序及申報資料的要求
一、申請人/持有人的申請程序
(一)新注冊藥品
對于新申請注冊的藥品,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在申報藥物臨床試驗或者藥品上市申請時,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中持有人的有關內容,連同申請資料一并申報,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后,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評審批,成為申請人或持有人。
對于已受理臨床試驗申請或者上市申請、尚未批準上市的藥物,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4補充申請第18項提交補充申請,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中持有人的有關內容,連同申請資料一并申報,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后,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評審批,成為申請人或持有人。
申請人擬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的,在提交藥品上市申請或者補充申請的同時,應提交受托生產企業信息。
(二)已批準上市藥品
對于已批準上市的藥品,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4補充申請第18項提交補充申請,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中持有人的有關內容,連同申請資料一并申報,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后,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評審批,成為持有人。
持有人擬委托受托生產企業生產的,在提交補充申請的同時,應提交受托生產企業信息。
(三)變更申請
持有人的藥品上市申請獲得批準后,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4補充申請第18項提交補充申請,變更已批準的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相關信息。在已受理藥物臨床試驗申請或者藥品上市申請、尚未批準階段,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4補充申請第18項提交補充申請,變更申請人及受托生產企業。
變更持有人或者申請人,由轉讓和受讓雙方共同向受讓方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批;變更受托生產企業的,由持有人或者申請人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批。
二、持有人申報資料的要求
申請人和持有人應根據上市許可申請或變更的類型,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要求準備申請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資料:
(一)資質證明文件
1.藥品研發機構應提交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2.科研人員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個人信用報告、工作簡歷(包含教育背景、藥品研發工作經歷等信息)以及誠信承諾書。
3.藥品生產企業申請成為持有人的,應當提交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藥品生產許可證》及變更記錄頁等證明性文件復印件。
5.受托企業藥品生產資質證明文件,包括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藥品生產許可證》及變更記錄、藥品GMP證書等。對于試點品種為原料藥、治療用生物制品,以及受托企業為新開辦或車間新建的,可暫不提交受托生產企業的藥品GMP證書,待品種獲批后一并申請藥品GMP認證。
4.對于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應提交相關證明性材料。
(二)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擔能力相關文件
1.概述資料。至少包括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相關義務和責任應具備的條件及能力,以及上市許可藥品管理的部門、人員、職責設置情況等相關材料。
2.質量保證體系文件資料。至少包括保證藥品研發注冊、生產質量管理、儲存與運輸、上市銷售與服務、監測與評價、追溯與召回、產品撤市、信息公開等藥品整個生命周期質量的相關材料。
3.檔案管理體系文件資料。至少包括保證藥品整個生命周期各項活動可以追溯,能夠及時獲取上市藥品真實完整的生產、質量控制和銷售數據的相關材料。
4.風險承擔能力證明性資料。
(1)科研人員申請藥物臨床試驗的,應提交藥物臨床試驗風險責任承諾書,承諾在臨床試驗開展前,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
(2)申請成為持有人的,應提交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承諾在藥品上市銷售前,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擔保人應具備被擔保項目賠付能力,擔保協議應明確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和期限、擔保的范圍、擔保方式、甲乙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和解決方式等。保險金額或擔保金額應與產品預期銷售金額相匹配。
對于注射劑類藥品,應承諾在藥品上市銷售前提交保險合同,保險金額應與預期風險相匹配。
5.持有人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的書面合同以及質量協議。
6.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按順序整理,放入注冊申請或補充申請申報資料的資質性證明文件中,一并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