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動態 企業 福建省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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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藥監榕稽辦行罰〔2024〕14號 閩藥監榕稽辦行罰〔2024〕14-1號 閩藥監榕稽辦行罰〔2024〕14-2號 閩藥監榕稽辦行罰〔2024〕14-3號 | 福建蜂鳥醫藥有限公司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藥品案 | 福建蜂鳥醫藥有限公司 a蔡*鎧 方* 陳*平 | 91350922315789499N | 蔡碧鎧 | 經查,2024年3月至5月間,當事人將138筆232種9244盒(支包袋瓶罐)藥品的票據開給江蘇省南通市勝益大藥房,相關計算機系統數據也記錄在該藥店,但藥品實際均未銷售給該藥店;當事人自述上述藥品部份自行銷毀、部份贈送員工,但當事人不能提供相應證據,導致藥品流向無法查明。 經查明,當事人于5月下旬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展飛檢后對2筆(包含在上述138筆中)7種2177盒(支包袋瓶罐)未運輸出庫藥品采取暫停銷售措施,同時追回藥品981盒(支包袋瓶罐)。 經查實,當事人上述業務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蔡*鎧直接負責,并要求業務部門方*虛構上述藥品銷售流向。時任質量負責人陳*平疏于履職,對藥品銷售工作指導監督不到位。 | 當事人上述行為,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和第九十一條規定不符,符合《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如下: 1.處970000元罰款。 2.責令停產停業整頓5天。 3.沒收當事人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蔡*鎧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在當事人處所獲收入19593.43元,并處所獲收入35%的罰款6857.70元,十年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以上罰款合計26451.13 元。 4.沒收當事人銷售員、開單員方*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在當事人處所獲收入7751.25元,并處所獲收入20%的罰款1550.25元。以上罰款合計 9301.5元。 5.沒收當事人時任質量負責人陳*平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在當事人處所獲收入21079.93元,并處所獲收入15%的罰款3161.99元。以上罰款合計2424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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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攜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州藥品稽查辦公室開具的行政罰沒繳款通知書,至各銀行網點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并將繳納憑證送交我辦。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辦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州藥品稽查辦公室,2024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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