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持有人檢查要點》(征求意見稿)第36條“持有人委托儲存、運輸藥品的,應當對受托方的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與其簽訂委托協議,約定藥品質量責任、操作規程等內容,并對受托方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儲存、運輸過程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藥品的貯藏條件要求。”因此,持有人必須要建立對第三方儲存機構的管理規程,規定選擇、評估原則及審計周期,質量監督內容等等;
2、委托檢驗,如持有人全部委托受托生產企業,除應在質量協議中規定外,持有人還需要建立質量標準及檢驗操作規程;如是委托第三方檢驗個別項目的,那么還應建立委托檢驗管理規程,規定對第三方檢驗機構的選擇、評估原則及審計周期,質量監督內容等等,明確委托項目、委托周期、雙方責任與義務及相關技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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