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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銷售藥品的方式有以下三種:
1、持有人自行銷售(僅批發)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無需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但需具備以下條件:
①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②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③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④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并符合GSP要求。
2、委托符合條件的藥品經營企業(如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進行銷售,需與受托經營企業簽訂委托協議,并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3、持有人從事藥品零售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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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行的。委托生產企業儲存的,需另外簽訂委托儲存協議;另外需考慮第三方物流運輸公司的運輸能力(如是否配備中間倉)能否滿足貴司產品銷售需求,同時簽訂委托運輸協議。
持有人自行銷售需要符合GSP要求,如自有倉庫和現代物流系統等要求。如貴司沒有倉庫,不具備自行銷售的條件,建議貴司采取委托銷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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