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動態 企業 浙江省
主體名稱 | 寧波市江北正大方圓大藥房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甬北市監處罰﹝2024﹞629號 |
處罰類別 | 警告;罰款 |
處罰決定時間 | 2024-12-16 |
處罰內容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處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許可證,對相關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罰款金額(萬元) | 0.500000 |
沒收違法所得 | 0.000000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違法行為類型 | 寧波市江北正大方圓大藥房其它違法行為案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的情形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未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五年內不得開展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藥物臨床試驗,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依據《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事實 | 主要違法事實:經查明:2024年10月29日,當事人美團平臺上收到編號為***的青島***處方箋,臨床診斷男性勃起障礙(***),在執業藥師不在場的情形下,開具藥品枸櫞酸西地那非片50mg。上述枸櫞酸西地那非片50mg為單軌制處方藥。當事人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網絡處方審核調配,便將上述1盒枸櫞酸西地那非片50mg銷售給顧客。另當事人于2024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止,共拆零銷售阿苯達唑片史克腸蟲清(批準文號國藥準字***,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每盒10粒)1盒零4粒,未保留拆零銷售登記記錄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我局認為:當事人未做好拆零銷售記錄的行為不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項的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當事人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網絡處方審核調配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依據《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 罰款5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處罰機關 | 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3302050998331089 |
數據來源單位 | 省市場監管局 |
數據來源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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