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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第三條明確:“申請領取《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廠區總平面圖(包括廠區周圍30米范圍內環境衛生情況)及生產車間(含各功能車間布局)、檢驗部門、倉庫的建筑平面圖。”《化妝品生產許可檢查要點》第47項明確:“倉儲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應設置原料、包裝材料、成品倉庫(或區);
應設置合適的照明和通風、防鼠、防蟲、防塵、防潮等設施。合格品與不合格品分區存放。”倉庫屬于許可事項內容之一,如有變更,應作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