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動態 廣東省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衛生計生局(委)、食品藥品監管局、發展改革局(委)、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醫改辦印發關于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國醫改辦發〔2016〕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32號)等文件精神和《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九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相關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衛〔2016〕75號)的有關規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省國稅局、省中醫藥局等八部門聯合制定了《關于醫療機構藥品交易“兩票制”的實施方案(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 東 省 商 務 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中醫藥局
2017年11月2日
關于醫療機構藥品交易“兩票制”
的實施方案(試行)
根據國務院醫改辦等八部門《印發關于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國醫改辦發〔2016〕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32號)等文件精神和《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相關暫行辦法》(粵衛〔2016〕75號)有關規定,為做好我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交易“兩票制”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以推行“兩票制”為抓手,進一步深化藥品流通領域改革,凈化流通環境,規范藥品流通秩序,壓縮中間環節,理順藥品價格,打擊“過票洗錢”等藥品購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醫藥市場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二、實施范圍
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采購均實行“兩票制”。鼓勵民營醫療機構在藥品采購中實行“兩票制”。
為應對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大突發事件和病人急(搶)救等特殊情況,緊急采購藥品或國家醫藥儲備藥品,可特殊處理。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放射性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的流通經營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三、“兩票制”相關概念界定
(一)“兩票制”是指藥品生產企業到藥品流通企業開一次發票,藥品流通企業到醫療機構開一次發票。發票是指按照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藥品生產企業或科工貿一體化的集團型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企業(本集團)藥品的全資或控股商業公司(全國僅限1家商業公司),視同藥品生產企業。
(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如不具備藥品經營資質,委托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生產其藥品的生產企業代為銷售藥品;或僅委托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另委托1家藥品流通企業代為銷售藥品,且委托生產企業與藥品上市許可人及受委托藥品流通企業之間沒有發生購銷行為的,此受委托的企業(全國僅限1家企業)視為藥品生產企業。
(四)境外藥品的國內總代理,視同藥品生產企業(全國僅限1家國內總代理)。
(五)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與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藥品可不視為一票,但最多允許開一次發票。
(六)綜合近三年藥品配送情況,對同時符合特別偏遠、交通不便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含城區衛生服務中心,下同)配送藥品,允許藥品流通企業在“兩票制”基礎上再開一次藥品購銷發票。符合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名單由藥品交易機構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相關做法規定
(一)承諾與合同約定。
參加我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的藥品生產企業、流通企業、醫療機構須在藥品交易平臺承諾執行“兩票制”,未承諾的不得參與我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交易;本方案實施后新成交的藥品,交易各方須簽訂執行“兩票制”相關規定的藥品購銷合同。
(二)特殊情況的申報及公布。
1.屬藥品生產企業或科工貿一體化的集團型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企業(本集團)藥品的全資或控股商業公司(全國僅限1家商業公司),或境外藥品的國內總代理(全國僅限1家國內總代理),申報視同藥品生產企業的,藥品生產企業須向藥品交易機構提交相關關系證明材料及承諾,由藥品交易機構進行公示,經藥品采購主管部門審核后作為視同藥品生產企業。具體程序另行通知。
2.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與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藥品的,申報不視為一票的,藥品流通企業須向藥品交易機構提交相關關系證明材料及承諾,由藥品交易機構進行公示,經藥品采購主管部門審核后不視為一票。具體程序另行通知。
(三)藥品生產企業票據管理要求。
藥品生產企業是藥品銷售發票上傳的責任主體,要在發票開具后5個工作日內向藥品交易平臺自行上傳或委托藥品流通企業上傳銷售藥品的發票(包括《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以下簡稱銷貨清單)、銷售出庫單,及各級子公司形成的票據。發票應列明銷售藥品的通用名、批號、劑型、規格、有效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稅額等。
銷售出庫單包括通用名、批號、有效期、購貨單位、出庫數量、銷售日期、出庫日期和銷售金額等內容,發票(包括銷貨清單)的購、銷方名稱應當與藥品生產企業銷售出庫單、付款流向一致、金額一致,以上票據均需加蓋藥品生產企業專用印章,并按要求在藥品交易平臺填寫主要字段(批號、品規、數量、價格、企業信息等)。
(四)藥品流通企業票據管理要求。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銷售發票上傳后,藥品流通企業在藥品交易平臺上予以確認;藥品流通企業須在發票開具后5個工作日內向藥品交易平臺上傳提供給醫療機構的藥品發票(含銷貨清單)、配送企業銷售出庫單,內容具體參照藥品生產企業發票開具要求。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與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的相關票據一并上傳。
(五)醫療機構票據管理要求。
公立醫療機構須通過藥品交易平臺核驗藥品流通企業發票(含銷貨清單)、藥品流通企業銷售出庫單、藥品生產企業發票,確認藥品生產企業名稱、藥品批號等相關內容互相印證,并建立購進藥品驗收記錄,確認票、賬、貨相符,并作為公立醫療機構支付貨款憑證,貨款付款流向應與合同一致,納入財務檔案管理。
(六)票據核驗。
根據交易各方在藥品交易平臺上明確的配送鏈條,逐級核驗發票,即下一級核驗上一級,相關信息核驗無誤后在系統上予以確認,確認后才能進入下一級交易。交易各方在藥品購銷中的相關票據,仍按有關規定保存備查。
(七)過渡期要求。
過渡期內,藥品生產企業應充分考慮醫療機構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在藥品交易平臺重新選擇確認相關品種的藥品流通企業;藥品流通企業要妥善處理庫存藥品中不符合“兩票制”規定的藥品。
醫療機構原已簽訂未執行完畢的藥品購銷合同,過渡期內可繼續執行至過渡期止。藥品購銷合同在過渡期后需嚴格執行藥品“兩票制”。
五、監督管理
(一)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衛生計生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省國稅局、省中醫藥管理局等部門監督指導全省推行“兩票制”工作,加強藥品采購環節的監督管理,抽查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和公立醫療機構落實“兩票制”情況。各市、縣(區)相應職能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行“兩票制”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加大違反“兩票制”規定的處罰力度。對不按規定執行“兩票制”要求的企業、醫療機構,經核查屬實的,依法依規處理。對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三)藥品交易機構要按照“兩票制”實施方案,完成藥品交易平臺相關配套功能系統建設,強化“兩票制”執行情況信息化監督手段。
(四)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將藥品生產、流通企業推行“兩票制”,建立完備的購銷記錄,票、貨、賬、款一致,貨票同行等納入飛行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內容。
(五)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和醫療機構的日常管理、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力度,規范發票管理,依法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六)各級商務和工信部門要將推行“兩票制”作為推動藥品流通領域改革、促進藥品現代物流發展的工作內容。
(七)各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兩票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監管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推動藥品交易平臺、藥品追溯體系和誠信體系建設平臺等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推行票據信息電子化,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推進和加強信息公開、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八)將各市執行“兩票制”情況納入醫改總體部署,加強督導,納入考核內容。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充分認識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的重大意義,講政治、顧大局、重民生,突出工作重點,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兩票制”工作順利推行。
(二)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門要加強溝通聯系與協調,明確工作分工,做好監管銜接,做到各負其職、各司其責,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強宣傳,引導輿論。各地各部門要通過各種媒體,加大推行“兩票制”宣傳工作力度,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解疑釋惑,妥善回應社會關切,為推行“兩票制”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并及時研究解決政策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加強考核,落實責任。各地各部門要明確職責,把推進“兩票制”工作納入醫改考核內容,建立動態監管考核機制,推動“兩票制”工作全面落實。
七、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2017年12月2日實施,有效期3年,過渡期6個月。